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采矿权申请人应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发证权限和国土资源部对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授权,将采矿登记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
(一)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3、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包括以下内容:矿山位置、地形、地貌,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等;矿区范围、开采矿种、设计利用储量、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开采方式、开平方法、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技术、经济论证及确定的方案。
4、法人营业执照;
5、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6、申请由国家出资深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还应报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
7、开办煤矿企业,还应出具煤炭主管部门对设立煤炭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8、环境影响报告及环境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开办矿山对可能造成的环境破坏,必须有有效的治理措施。按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额,环境影响报告须经相应级别的环境管理部门审批。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时,还要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是否履行法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查。
9、其他材料。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
省、市级发证的矿山所有采矿登记资料为一式四份,县级发证为一式三份。
(二)办理时限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申办登记资料32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办理采矿登记的决定。同意登记的,通知采矿权申请人在30日内缴纳有关费用后,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受理采矿登记”的日期从收到完整的、符合采矿登记要求的资料之日算起。
程序:窗口受理(1个工作日)——地矿科审核(3个工作日)——局领导审批(3个工作日)——窗口交费与领证(1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