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度全市事业单位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3-01-06 15:01
来源:
市人事局
浏览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度事业单位检验工作的通知》(浙编办发?2012?40号)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2012年度全市事业单位年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在我市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注册,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截止到2013年3月31日的事业单位法人,均应参加2012年事业单位年度检验。
二、年检时间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止。逾期未申办年度检验的事业单位,其法人证书自动废止。
三、年检内容
(一)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和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情况;是否存在擅自扩大业务范围或擅自停止公益服务的行为;
(二)是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开办资金增减是否超过20%;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四)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五)依法应变更的事项是否按时申请变更登记;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六)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七)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是否依法纳税;
(八)违约和社会投诉情况以及涉及诉讼情况。
四、年检程序
根据中央编办和省编委办的统一部署,本次年检,事业单位年度检验申报工作使用“网上登记管理系统事业单位专用光盘”从网上提交,经登记管理机关初步审核后,再持纸质材料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年检复核。网上申报和提交年检材料的步骤详见附件操作指南。
五、年检须提交的材料
1.经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审查盖章的《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书》纸制文本(一式两份)。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
3.加盖单位公章的2012年度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损益表),或审计报告原件(市本级在主管部门报帐的事业单位,提交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的《事业单位资金情况证明表》见附表三);
4.从事资质认可和执业许可的事业单位,还需提供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资质认可和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5.报刊类事业单位,提供新闻出版部门年检合格的报(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6.从事广告业务的,提供有效期内的广告许可证复印件;
7.原登记时提交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已到期的,提交现任法定代表人的有效任职文件;
8.原登记时提交住所证明时间已到期的,提交现登记住所的有效住所证明。
六、有关要求
(一)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提高事业机构编制的使用效率,我市已建立机构编制跟踪服务管理机制,对事业机构职能履行情况和事业编制的使用状况进行全程跟踪,并适时进行调整。事业单位年度检验作为了解和掌握事业单位动态发展情况、监督事业单位遵守登记管理法规的重要手段,其结果和相关材料将存入事业单位动态信息库和信用档案,作为今后管理的重要依据。为保障人民群众对公益服务状况的知情权、监督权,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我市还将试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公开制度,选择部分公益类事业单位的年度报告在网上予以公开。各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年度检验的重要意义。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亲自签署《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书》,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各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书》要仔细审查,认真履行对下属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凡未按规定参加2011年度及以前检验的事业单位,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已自动废止,不再参加2012年度检验。如符合法人条件的,可按设立登记程序重新申请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因特殊原因在2013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不能按时申办年检的事业单位,应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提出延期报送年检材料的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审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方可延期办理年检手续。
(三)事业单位如出现登记事项依法应当变更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如单位名称、举办单位、法定代表人、住所、业务范围、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需先办理变更登记,然后进行年检,其中事业单位可登记为开办资金的资产数额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减少超过20%及以上的,应当到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按照杭州市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审验的规范进行审验后申请变更登记。如事业单位被合并、撤销或转企改制,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七、监管措施
为确保年检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央编委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国家十五个部委办局联合下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精神,未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年检合格并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粘贴“年检合格”标记的事业单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予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年检,银行不予办理单位帐户年检,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办理社会保险年检,物价部门不予办理收费许可年检,人事部门不予办理人员调动和工资调整手续。2013年5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按照《条例》和《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不按时参加年检和年检不合格的单位向社会进行公告。
年检结束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开展登记管理专项行政执法检查,实地检查核实事业单位年度检验中反映的情况,对于年度检验中提交虚假材料和瞒报、漏报相关情况的单位,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各单位在组织、申报年检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联系。
临安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联系电话:63748835
联系人:方泉龙 胡红勇
地址:临安市临东路67号人才大厦三楼302室
附件1:事业单位网上年检操作指南
附件2: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范本)
附件3:事业单位资金情况证明表
附件4: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公开表
 
 
 
二?一三年一月六日
临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下载: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度事业单位年检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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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度全市事业单位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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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度事业单位检验工作的通知》(浙编办发?2012?40号)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2012年度全市事业单位年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在我市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注册,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截止到2013年3月31日的事业单位法人,均应参加2012年事业单位年度检验。
二、年检时间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止。逾期未申办年度检验的事业单位,其法人证书自动废止。
三、年检内容
(一)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和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情况;是否存在擅自扩大业务范围或擅自停止公益服务的行为;
(二)是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开办资金增减是否超过20%;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四)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五)依法应变更的事项是否按时申请变更登记;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六)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七)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是否依法纳税;
(八)违约和社会投诉情况以及涉及诉讼情况。
四、年检程序
根据中央编办和省编委办的统一部署,本次年检,事业单位年度检验申报工作使用“网上登记管理系统事业单位专用光盘”从网上提交,经登记管理机关初步审核后,再持纸质材料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年检复核。网上申报和提交年检材料的步骤详见附件操作指南。
五、年检须提交的材料
1.经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审查盖章的《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书》纸制文本(一式两份)。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
3.加盖单位公章的2012年度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损益表),或审计报告原件(市本级在主管部门报帐的事业单位,提交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的《事业单位资金情况证明表》见附表三);
4.从事资质认可和执业许可的事业单位,还需提供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资质认可和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5.报刊类事业单位,提供新闻出版部门年检合格的报(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6.从事广告业务的,提供有效期内的广告许可证复印件;
7.原登记时提交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已到期的,提交现任法定代表人的有效任职文件;
8.原登记时提交住所证明时间已到期的,提交现登记住所的有效住所证明。
六、有关要求
(一)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提高事业机构编制的使用效率,我市已建立机构编制跟踪服务管理机制,对事业机构职能履行情况和事业编制的使用状况进行全程跟踪,并适时进行调整。事业单位年度检验作为了解和掌握事业单位动态发展情况、监督事业单位遵守登记管理法规的重要手段,其结果和相关材料将存入事业单位动态信息库和信用档案,作为今后管理的重要依据。为保障人民群众对公益服务状况的知情权、监督权,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我市还将试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公开制度,选择部分公益类事业单位的年度报告在网上予以公开。各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年度检验的重要意义。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亲自签署《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书》,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各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书》要仔细审查,认真履行对下属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凡未按规定参加2011年度及以前检验的事业单位,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已自动废止,不再参加2012年度检验。如符合法人条件的,可按设立登记程序重新申请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因特殊原因在2013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不能按时申办年检的事业单位,应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提出延期报送年检材料的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审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方可延期办理年检手续。
(三)事业单位如出现登记事项依法应当变更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如单位名称、举办单位、法定代表人、住所、业务范围、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需先办理变更登记,然后进行年检,其中事业单位可登记为开办资金的资产数额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减少超过20%及以上的,应当到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按照杭州市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审验的规范进行审验后申请变更登记。如事业单位被合并、撤销或转企改制,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七、监管措施
为确保年检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央编委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国家十五个部委办局联合下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精神,未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年检合格并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粘贴“年检合格”标记的事业单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予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年检,银行不予办理单位帐户年检,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办理社会保险年检,物价部门不予办理收费许可年检,人事部门不予办理人员调动和工资调整手续。2013年5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按照《条例》和《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不按时参加年检和年检不合格的单位向社会进行公告。
年检结束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开展登记管理专项行政执法检查,实地检查核实事业单位年度检验中反映的情况,对于年度检验中提交虚假材料和瞒报、漏报相关情况的单位,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各单位在组织、申报年检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联系。
临安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联系电话:63748835
联系人:方泉龙 胡红勇
地址:临安市临东路67号人才大厦三楼302室
附件1:事业单位网上年检操作指南
附件2: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范本)
附件3:事业单位资金情况证明表
附件4: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公开表
 
 
 
二?一三年一月六日
临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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