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安市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临安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临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可公开发布)
临安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临安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运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保障对象及保障待遇享受期
(一)临安市范围内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办法》规定办理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手续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第一个保障期从初始参加本保障的次月开始享受保障待遇至保障期满,第二个保障期继续缴费参保的,当月即享受保障直至保障期满,以此类推。在职职工指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在单位工作以单位参保的职工(包含达到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和机关事业单位计划内临时工),不含个体参保对象、退休(提前退休和病退)的职工。
(二)在一个保障期内,参保人员发生因工作调动、退休(职)、死亡以及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等情形时,在其之前单位参保期间发生的符合保障条件的情形可享受保障待遇。
二、缴费管理
凡已参加临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由单位以团体形式统一组织参加本医疗互助保障,每月26日前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当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时,同时生成医疗互助保障参保名单。地税部门在收取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时一并进行收缴,缴入人民银行国库。
三、拨付管理
(一)市总工会于每月25日前提供当月保障金入库清册及金额,经市人力社保局和地税局审核确认后,交市财政局办理拨付手续。
(二)保障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人民银行根据市财政局递交的拨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将当月入库的保障金于当月底划拨至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专户。
(三)市财政局根据市总工会提交的用款申请,经审核后将款项划拨至市总工会职工解困救急资金(暨“春风行动”资金)账户。
四、申请材料、程序和保障金给付
(一)符合《办法》规定可申请保障的职工,由单位工会负责整理并报送以下材料:
1.经单位工会及隶属上级总工会(工会)审核盖章的《临安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市民卡(医保卡)原件、复印件;
3.本市医保认可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出院小结、住院医疗费结算单据等原件或加盖医疗单位公章的复印件(申请住院生活津贴保障需备);社险办审批后的医疗困难救助结算清单原件、复印件(申请困难医疗费补贴保障需备);
4.申请人的市民卡银行账号。
(二)申请住院生活津贴保障的职工,在住院结束后至保障期满后一个月内,随时提出保障申请;申请困难医疗费补贴保障的职工,在向社险办完成办理医疗困难救助后一个月内,提出保障申请。由所在单位工会将上述申请材料送隶属的镇街、开发区、产业总工会(工会)初审汇总后,由镇街、开发区、产业总工会(工会)于每月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材料及汇总表报市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审核办理。特殊情况下,可在镇街、开发区、产业总工会(工会)初审汇总后,由申请人本人或所在基层工会直接送市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审核办理。
(三)保障金的给付实行按月结办,市职工维权帮扶中心每月对上月申请的材料进行一次核定审批,报市财政局从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中划拨保障金到市总工会支出账户,由市总工会将保障金汇入申请人个人账户。
五、 组织实施
(一)建立由市总工会牵头,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卫生局、审计局等部门组成的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究保障政策,解决保障金收缴和拨付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其他特殊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市职工维权帮扶中心作为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对保障金的审核给付及日常管理工作,在保障金结余量大的情况下,可对困难医疗费补贴保障的补贴范围、补贴系数拟定当年度补贴方案,经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审议批准后执行。
(二)市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对保障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监督,保障金收支报告定期在市内主要媒体上公示,接受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的基层工会、职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本细则与《办法》同时实施。
(四)本细则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人武部,市各群众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市各民主党派。 |
临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7月2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