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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持证上岗制度
发布时间:2014-06-16 17:39:39    作者:市国土资源局  来源: 市国土资源局   点击率:

土地登记持证上岗制度

一、为加强对土地登记人员的管理,提高土地登记人员业务素质,确保土地登记的准确性和合法性,根据《土地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是土地登记人员上岗资格的凭证。取得《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的工作人员,方可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工作,并可在土地登记相关表、卡、册上签字。

三、土地登记人员必须严格按国家、省市土地登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土地登记工作,保证土地登记成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土地登记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知识:

1、土地资源和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土地登记和地籍调查的理论与方法;

3、土地资源和房地产管理的基础知识。

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登记人员的土地登记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登记人员在土地登记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其进行诫免谈话;土地登记人员第二次被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其调离土地登记岗位,并逐级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吊销其《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

1、因工作失误导致土地登记错误的;

2、因工作过失导致土地登记文件资料损坏、丢失的。

六、土地登记人员在土地登记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持证人继续从事土地登记工作的,应及时参加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办理《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续期或换发手续。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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