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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安全混用和使用六原则
发布时间:2015-09-17 18:42:00  作者:市林业局(农业局)  来源:市林业局(农业局)
  一要保持各有效成份的化学稳定性。混用农药时一般不应让其有效成份发生化学变化。一是混合后发生化学反应致使作物出现药害的农药不能混用:如波尔多液与石硫合剂不能混用。石硫合剂与松脂合剂、有机汞类农药、重金属农药等也不能混用。二是酸碱性农药不能混用:常用农药一般分为酸性、碱性和中性3类,酸碱性农药不能混用。三是具有酯、酰胺等结构的农药不宜与碱性农药混用,以免引起脂或酰胺水解。四是一些含硫杀菌剂如代森锌、福美双等不宜与杀虫剂敌百虫、久效磷混用。五是某些离子型农药,特别是除草剂如野燕枯、2甲4氯胺盐、草甘磷等在混用时也可能发生反应而降低药效。
  二是不能破坏药剂的药理性能。两种乳油混用,要求仍具有良好的乳化性、分散性、湿润性。两种可湿性粉剂混用,则要求仍具有良好的悬浮率及湿润性、展着性能。这不仅是发挥药效的条件,也可防止因物理性能变化而失效、减效或产生药害。
  三是必须确保混用后不产生药害等副作用。例如,有机磷杀虫剂不能与敌稗混用,混用后会使水稻产生药害。
  四是要保证混用后的安全性。农药混用后要确保不增加毒素,对人畜要绝对安全。
  五是农药的混配要合理。一是品种间的搭配要合理。如防除大豆田禾本科杂草,单用拿捕净、盖草能即可防除。若两者混配,虽然从药剂稳定性上可行,但既不能增效,也未扩大防治范围,没有必要混用。二是成本要合理。混用一般要比单用成本低些。如较昂贵的新型内吸性杀菌剂与较便宜的保护性菌剂品种混用,较昂贵的菊脂类农药与有机磷杀虫剂混用等。
  六要明确混配药剂的使用范围。要明确混配农药混配后的使用范围与其所含各种有效成份单剂使用范围之间既有关系,更有区别。农药混用前要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混用前先做可混性试验。混用农药品种要求具有不同的作用方式和兼治不同的防治对象,以达到农药混用后扩大防治范围、增强防治效果的目的。混剂使用后,农副产品的农药残留量还应低于单用药剂。同时,农药混用还应达到降低使用成本的目的。混配混用农药只有在使用范围上和效果上有自己的特点,这样混配才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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