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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18 16:56:00  作者:市林业局(农业局)  来源:市林业局(农业局)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

  为切实解决生猪屠宰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监管,保障猪肉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医〔2016〕34号)要求,结合前阶段部署的外来生猪调运及屠宰“严查严管严打”、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等行动,我厅制定了《2016年全省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农业厅

  2016年7月12日

  2016年全省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

  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根据农业部《2016年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实施方案》部署安排,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结合《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加强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浙农质发〔2016〕10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强化生猪屠宰行业管理。以小型屠宰场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生猪“代宰”行为为重点,深化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继续严厉打击无证屠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猪肉产品质量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严查五类重点风险区域。严查小型屠宰场点所在地、城乡结合部、交通要道周边、私屠滥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集中地等屠宰违法行为易发多发地区。

  (二)紧盯三大重点监管目标。加强小型屠宰场点、“代宰”屠宰厂(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

  (三)严打四类重点违法行为。加强对私屠滥宰、屠宰含“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生猪、屠宰病死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力争取得二方面突破。力争在屠宰违法行为大案要案查处上、在政策创设上取得突破。

  三、主要措施

  (一)摸清底数,推进审核清理。结合畜牧业重点工作落实情况集中督查和生猪屠宰企业年度自查工作,全面摸清现存的生猪屠宰企业情况,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制定明确的审核清理工作推进时间表,对审核清理未通过的屠宰场点,书面发文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书面报请当地政府坚决予以取缔。同步开展审核清理通过的屠宰企业生产条件与经营管理“回头看”,推动其提档升级,提升屠宰行业的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落实责任,规范“代宰”行为。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入场生猪查证验物、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等违禁物质自检、病害生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和生猪产品出厂流向记录等工作,推进屠宰环节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加强“代宰”行为的管理,督促生猪“代宰”企业建立委托屠宰协议制度,明确“代宰”企业与代宰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督促屠宰企业健全“代宰”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严格按标准进行屠宰,严格按规程实施肉品品质检验,严厉打击“只收费、不管理,只宰杀、不检验”等行为。

  (三)严格程序,规范无害化处理。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14〕75号)精神,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督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严格落实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制度,严把生猪进场接收、待宰静养和屠宰过程检验检疫关,严防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厂。规范无害化处理相关记录档案,加强对无害化处理数据的核查,完善申领程序,切实管好、用好补贴资金,严防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违法行为发生。

  (四)联合执法,严厉查处打击。充分利用联合稽查队机制,加大对五类重点风险区域的隐患排查,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并对日常监管、监督抽检、群众举报等发现的违法线索深挖严查、一查到底。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将查处的注水、屠宰含“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生猪、屠宰病死猪和情节严重的私屠滥宰等违法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加大对屠宰违法行为的刑事追责力度,力争在屠宰违法行为大案要案查处上取得重大突破,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五)加强监管,建立长效机制。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切实加强生猪屠宰企业日常监管,健全完善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记录,实行痕迹化管理,进一步规范监督检查行为。逐步推行生猪屠宰企业风险评估管理,根据监督检查结果进行企业风险分级,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必要时可采取飞行检查制度,对投诉举报对象和重点监管对象组织开展飞行检查,加大案件查处和重点对象监管力度,构建屠宰监管长效机制。

  四、工作步骤

  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时间为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具体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与集中排查阶段(2016年7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时研究部署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加大宣传引导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普及肉品消费常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全面排查本地区重点区域、重点对象和重点违法行为,全面掌握生猪屠宰行业情况,系统梳理、科学研判存在的问题及风险隐患,研究提出解决方案。

  (二)深入开展定点资格审核清理(2016年7-12月)。加快不合格生猪屠宰企业关停进度,切实加强对纳入关停计划但暂未关停的生猪屠宰企业过渡期内的日常监督检查,消除安全隐患,提高肉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平稳过渡。

  (三)全力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集中整治(2016年7-9月)。按照浙农专发〔2014〕7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严格规范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严厉打击屠宰病死猪、不按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和骗取、套取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开展“代宰”行为集中整治(2016年7月-2017年3月)。全面落实屠宰企业“代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屠宰企业“代宰”行为。要求“代宰”企业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代宰户备案,8月底前完成与代宰户签订委托代宰协议(参考范本见附件1),充实品质检验人员,确保标准化屠宰、规范化检验。

  (五)开展屠宰环节非法添加行为集中整治(2016年7月-2017年3月)。在重点时段加大屠宰企业自检和监督检测比例,严厉打击屠宰含“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生猪、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

  (六)总结提升阶段(2017年4月)。全面总结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开展情况、主要成效、经验做法和存在的不足,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对加强屠宰行业管理、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意义,加大经费投入,加强工作力量,制定目标任务清晰、时间进度明确的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落实。今年又值我省承办G20峰会等重大国际活动,监管任务非常艰巨。各地要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加大核查督导力度,对重点地区、重点案件实行现场指导、督察督办,确保工作措施落到实处。我厅将把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作为2016年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延伸绩效考核管理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并于2016年10月份组织对各地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进展情况进行督导。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地要充分发挥畜禽屠宰联合稽查队的作用,强化部门联合执法,会同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等部门,对重点区域、重点对象和重点违法行为开展监管执法。完善案件移送机制,涉嫌犯罪的要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规定,及时将案件或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并配合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各地要探索加强地区间联动机制,开展跨地区联合执法。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运用传统媒体和现代传媒,通过印发工作快报、开设宣传专栏、制作专题宣传片、专家访谈、涉案人员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及时报道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进展,提高公众认知度和参与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总结宣传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工作成效和典型经验,及时报道工作动态和信息,让全社会了解生猪屠宰监管工作。

  (四)强化舆情监测和信息报送。各地要建立完善舆情监测和应急处置机制,对重大、突发屠宰环节质量安全事件要做到早发现、快反应、严处理。要建立健全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信息报送机制,各市请于2016年7月25日前上报《生猪屠宰企业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案件信息实行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和移送公安机关的大要案详细案情;常规信息实行季报制度,2016年9月、2017年1月的5日前报送前一阶段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2017年4月5日前报送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工作总结。各地在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送省畜牧兽医局。

  联系人:省畜牧兽医局洪杰,电话(传真):0571-86757045。

  附件:1. 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接受委托屠宰协议书

  2. 生猪屠宰企业情况汇总表

  3. 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情况统计表 

  

  

  附件1

  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接受委托屠宰协议书

  (参考范本)

  甲方:

  乙方:

  根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生猪屠宰加工(以下简称代宰)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代宰的生猪需经过产地检疫,佩戴耳标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承诺书,由甲方用符合标准的运输车辆运输到乙方屠宰场。

  2.委托代宰的生猪需确保没有“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残留超标,一经查出由甲方负全部法律责任和处理费用。

  3.甲方有权观看对屠宰加工全过程的监控视频。

  4.甲方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付给乙方屠宰加工服务费。“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自检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甲方运来的生猪进行入场查验,有免疫耳标、《违禁药物承诺书》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方可进入屠宰场。

  2.按规定做好“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自检工作,并配合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及有关执法部门做好动物防疫、屠宰检疫和违禁药物的抽样监测等工作。

  3.严格按标准屠宰生猪。

  4.严格按规程实施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肉品凭“两证两章”出厂并对质量负责。

  5.有权按规定对不合格动物及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各种记录。

  6.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向甲方收取屠宰加工服务费。

  三、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其作为本协议之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正式文本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县级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填表说明: 

  1、屠宰场类型:填写A/B,A代表定点屠宰场厂,B代表小型屠宰场点; 

  2、定点屠宰代码格式:填写A/B+8位数字,如A28010601 

  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号码格式:填写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简称+动防合字第+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如(    )动防合字第        号; 

  4、派驻(出)官方兽医人数:不包括协检员;实际运行情况:填写正常/暂停; 

  5、污水处理方式:填写1/2/31代表纳管,2代表自行处理,3代表直排; 

  6、审核清理现状:填写1/2/31代表通过,2代表延期整改(需注明延期整改期限,如: 20161231日),3代表取消资格仍在运行; 

  7、备注:延期整改或取消资格仍在运行的企业请备注当地政府意见的文件号或文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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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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