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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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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安区公共汽车运营规范》的通知
日期:
2017-10-27 16:26
来源:
浏览量:

    临交〔2017134 

     

 
   

 

 

 

   关于印发《临安区公共汽车运营规范》的通知 

 

    

各公交企业,区道路运输管理处: 

  《临安区公共汽车运营规范》经局领导班子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 

                           2017930

 

 

 

    

    

  抄送:交发公司,区治堵办 

  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7930日印发 

  

    

  

 

 

 

临安区公共汽车运营规范 

 

 

    

  为加强我区公共汽车运营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服务水平,保障乘客安全、便捷、舒适的出行环境,规范公共汽车运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营运线路 

  1.公交企业应当根据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的线路、站点、时刻、车型、服务规范组织运营,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停止运营。 

  2.公交企业要求停业、歇业或者暂停、终止营运的,应提前90天向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因道路施工线路走向临时调整的需提前3天向社会公告。 

  3.公共汽车线路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因公共汽车专项规划修编和客流变化等情况确需作线路调整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调整前应当充分听取规划、公安交警等部门、公众和公交企业的意见,并在线路调整实施之日的7日前向社会公告调整方案。 

  二、营运车辆 

  1.公交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配置足量车辆投入线路运营,投入线路运营的车辆不得低于最低配置车辆数。 

  2.投入线路运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技术标准、车辆型号、服务设施、设备和运营标识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公交企业应当定期对公共汽车车辆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做好记录,保证车辆符合下列要求。 

  (1)车辆技术状况及其附属设施符合安全运营的要求;  

  (2)车容整洁、设施完好;  

  (3)尾气排放符合环保技术要求;  

  (4)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投币箱、电子读卡器和电子报站器等设施,并保持完好;投币箱旁应当备有车票凭证;  

  (5)空调车应当定期维护车辆空调设施,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状态,当室外温度高于20摄氏度车厢温度高于28摄氏度,或室外温度低于5摄氏度车厢低于15摄氏度时应当开启空调设施;车辆运营过程中应当开启车辆通风换气设施;  

  (6)在车厢内规定位置配备和标明紧急逃生设备。 

  4.公共汽车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投入运营:()投入运营时间超过规定的车辆运营年限的;()车辆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 

  三、从业人员 

  1.公交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文明运营、优质服务等教育,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文明服务水平。 

  2.公交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等考核办法,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行为,在行政部门作出处罚的基础上,企业应根据考核办法进行相应处理。对违反从业人员规范的行为,应根据考核办法进行处罚。 

  四、驾驶行为 

  1.驾驶员从事运营服务时,应当安全行车 

  1)发生事故后应当立即报告,不得擅自处理、隐瞒不报。 

  2)不得将车辆交非本单位或本单位无驾驶资质的人员驾驶,不得让无驾驶资质人员擅自移动车辆,或擅自将车辆停放其他场地。 

  3)在营运过程中不得开“赌气车”、“霸王车”,应按规定超车行驶,车辆行驶过程中不得长时间占用超车道,或在非机动车道行车。 

  4)行车时,应按规定使用转向灯。因车辆故障停驶时,应及时使用警示标志或采取警示措施。 

  5)严格遵守公安部门载客规定和交通法规,不得超员超载。严格按照交通信号灯(包括闯红灯、抢黄灯)或车道导向标志指示通行,不得违法变道、超速行驶。行车时,应按规定使用转向灯。因车辆故障停驶时,应及时使用警示标志或采取警示措施。 

  6)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行车管理规定。驾驶员驾驶车辆时不得双手离开方向盘,或者长时间单手操作方向盘及内握方向盘,应按规定使用手制动。驾驶过程中不得打瞌睡,严禁穿拖鞋、高跟鞋驾车。 

  7)履行兼职安全员管理职责,严禁违禁物品携带上车。2.驾驶员从事运营服务时,应当服从管理 

  1)驾驶车辆时应随身携带驾驶证;各类牌证携带齐全,配挂牌证。因违法接受交警处理时,应主动出示驾驶证,不得拒绝签名或弃车离岗。 

  2)因交通违法行为被交通管理部门抄告后,应按规定期限接受处理。 

  3)服从调度指挥或临时调度,服从现场管理,不得无理取闹。上客点,应在站调人员的指挥下倒车、发车。 

  4)按规定进站、出站、停站和场区按序停车,服从场站管理人员指挥。 

  3.驾驶员从事运营服务时,应当文明驾驶 

  1)按照规定运营线路行驶。车辆进出场、各类包车和临时抽调支援其他线路车辆均应按规定或指定线路行驶。 按照规定报站;车辆依次进站,在规定的区域停靠; 按照运营班次、时间准时发车。 

  2)按规定使用灯光。行经人行横道(路口),按规定减速或斑马线礼让行人及非机动车。 

  3)行驶中不超同类车。车辆未停稳不开门,门未关好不起步、行驶。 

  4)按规定使用服务设施(空调、电子显示牌、语音报站等),及时调整电子显示牌。 

  5)营运中应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同时提醒、劝导乘客系好安全带。按规定在车辆起步行驶前,应关好车门、车辆后盖及行李箱门。不在禁鸣号区域内鸣号。 

  五、文明服务 

  1.从业人员应当文明服务,遵守下列规定 

  1)从业人员应按要求着装,佩戴工作证或工号牌,保持仪容仪表整洁,按规定到岗。规范使用“文明礼貌用语”。 

  2)司乘人员应按规提前10-15分钟,提前做好进站上客和发车准备。 

  3)驾驶员营运过程中不得与他人闲谈。行驶过程中不吸烟、吃零食、使用手机、看报、杂志、书籍等。 

  4)司乘人员应当维护乘车秩序,为老、弱、病、残、孕及抱婴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向乘客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车票。 

  六、乘客行为 

  1.乘坐公共汽车的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妨碍驾驶; 

  2)不得携带重量、体积超过乘坐规则规定的物品; 

  3)不得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和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4)不得携带有严重异味、外表尖锐或者其他易污损设施、易损伤他人的物品; 

  5)不得携带犬、猫等动物,但携带有证明文件且采取了保护措施的导盲犬除外; 

  6)不得乞讨、卖艺; 

  7)不得损坏车辆设备; 

  8)学龄前儿童以及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应当有他人陪同。 

  乘客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经劝阻拒不改正的,驾驶员、站务人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并可以向相关部门报告。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七、监督检查 

  1.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建立公共汽车服务质量考核体系,对公交企业的运营服务情况及其运营的线路进行考核。考核体系应当包括安全生产、车辆设施、服务设施、人员素质、乘客满意度调查、司乘人员满意度调查、投诉处理、遵章守纪等方面内容。  

  2.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运营管理法律、规范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公共汽车运营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4.发生影响较大的服务质量事件时,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报告。 

  此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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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安区公共汽车运营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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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交〔2017134 

     

 
   

 

 

 

   关于印发《临安区公共汽车运营规范》的通知 

 

    

各公交企业,区道路运输管理处: 

  《临安区公共汽车运营规范》经局领导班子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 

                           2017930

 

 

 

    

    

  抄送:交发公司,区治堵办 

  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7930日印发 

  

    

  

 

 

 

临安区公共汽车运营规范 

 

 

    

  为加强我区公共汽车运营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服务水平,保障乘客安全、便捷、舒适的出行环境,规范公共汽车运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营运线路 

  1.公交企业应当根据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的线路、站点、时刻、车型、服务规范组织运营,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停止运营。 

  2.公交企业要求停业、歇业或者暂停、终止营运的,应提前90天向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因道路施工线路走向临时调整的需提前3天向社会公告。 

  3.公共汽车线路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因公共汽车专项规划修编和客流变化等情况确需作线路调整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调整前应当充分听取规划、公安交警等部门、公众和公交企业的意见,并在线路调整实施之日的7日前向社会公告调整方案。 

  二、营运车辆 

  1.公交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配置足量车辆投入线路运营,投入线路运营的车辆不得低于最低配置车辆数。 

  2.投入线路运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技术标准、车辆型号、服务设施、设备和运营标识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公交企业应当定期对公共汽车车辆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做好记录,保证车辆符合下列要求。 

  (1)车辆技术状况及其附属设施符合安全运营的要求;  

  (2)车容整洁、设施完好;  

  (3)尾气排放符合环保技术要求;  

  (4)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投币箱、电子读卡器和电子报站器等设施,并保持完好;投币箱旁应当备有车票凭证;  

  (5)空调车应当定期维护车辆空调设施,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状态,当室外温度高于20摄氏度车厢温度高于28摄氏度,或室外温度低于5摄氏度车厢低于15摄氏度时应当开启空调设施;车辆运营过程中应当开启车辆通风换气设施;  

  (6)在车厢内规定位置配备和标明紧急逃生设备。 

  4.公共汽车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投入运营:()投入运营时间超过规定的车辆运营年限的;()车辆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 

  三、从业人员 

  1.公交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文明运营、优质服务等教育,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文明服务水平。 

  2.公交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等考核办法,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行为,在行政部门作出处罚的基础上,企业应根据考核办法进行相应处理。对违反从业人员规范的行为,应根据考核办法进行处罚。 

  四、驾驶行为 

  1.驾驶员从事运营服务时,应当安全行车 

  1)发生事故后应当立即报告,不得擅自处理、隐瞒不报。 

  2)不得将车辆交非本单位或本单位无驾驶资质的人员驾驶,不得让无驾驶资质人员擅自移动车辆,或擅自将车辆停放其他场地。 

  3)在营运过程中不得开“赌气车”、“霸王车”,应按规定超车行驶,车辆行驶过程中不得长时间占用超车道,或在非机动车道行车。 

  4)行车时,应按规定使用转向灯。因车辆故障停驶时,应及时使用警示标志或采取警示措施。 

  5)严格遵守公安部门载客规定和交通法规,不得超员超载。严格按照交通信号灯(包括闯红灯、抢黄灯)或车道导向标志指示通行,不得违法变道、超速行驶。行车时,应按规定使用转向灯。因车辆故障停驶时,应及时使用警示标志或采取警示措施。 

  6)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行车管理规定。驾驶员驾驶车辆时不得双手离开方向盘,或者长时间单手操作方向盘及内握方向盘,应按规定使用手制动。驾驶过程中不得打瞌睡,严禁穿拖鞋、高跟鞋驾车。 

  7)履行兼职安全员管理职责,严禁违禁物品携带上车。2.驾驶员从事运营服务时,应当服从管理 

  1)驾驶车辆时应随身携带驾驶证;各类牌证携带齐全,配挂牌证。因违法接受交警处理时,应主动出示驾驶证,不得拒绝签名或弃车离岗。 

  2)因交通违法行为被交通管理部门抄告后,应按规定期限接受处理。 

  3)服从调度指挥或临时调度,服从现场管理,不得无理取闹。上客点,应在站调人员的指挥下倒车、发车。 

  4)按规定进站、出站、停站和场区按序停车,服从场站管理人员指挥。 

  3.驾驶员从事运营服务时,应当文明驾驶 

  1)按照规定运营线路行驶。车辆进出场、各类包车和临时抽调支援其他线路车辆均应按规定或指定线路行驶。 按照规定报站;车辆依次进站,在规定的区域停靠; 按照运营班次、时间准时发车。 

  2)按规定使用灯光。行经人行横道(路口),按规定减速或斑马线礼让行人及非机动车。 

  3)行驶中不超同类车。车辆未停稳不开门,门未关好不起步、行驶。 

  4)按规定使用服务设施(空调、电子显示牌、语音报站等),及时调整电子显示牌。 

  5)营运中应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同时提醒、劝导乘客系好安全带。按规定在车辆起步行驶前,应关好车门、车辆后盖及行李箱门。不在禁鸣号区域内鸣号。 

  五、文明服务 

  1.从业人员应当文明服务,遵守下列规定 

  1)从业人员应按要求着装,佩戴工作证或工号牌,保持仪容仪表整洁,按规定到岗。规范使用“文明礼貌用语”。 

  2)司乘人员应按规提前10-15分钟,提前做好进站上客和发车准备。 

  3)驾驶员营运过程中不得与他人闲谈。行驶过程中不吸烟、吃零食、使用手机、看报、杂志、书籍等。 

  4)司乘人员应当维护乘车秩序,为老、弱、病、残、孕及抱婴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向乘客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车票。 

  六、乘客行为 

  1.乘坐公共汽车的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妨碍驾驶; 

  2)不得携带重量、体积超过乘坐规则规定的物品; 

  3)不得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和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4)不得携带有严重异味、外表尖锐或者其他易污损设施、易损伤他人的物品; 

  5)不得携带犬、猫等动物,但携带有证明文件且采取了保护措施的导盲犬除外; 

  6)不得乞讨、卖艺; 

  7)不得损坏车辆设备; 

  8)学龄前儿童以及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应当有他人陪同。 

  乘客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经劝阻拒不改正的,驾驶员、站务人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并可以向相关部门报告。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七、监督检查 

  1.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建立公共汽车服务质量考核体系,对公交企业的运营服务情况及其运营的线路进行考核。考核体系应当包括安全生产、车辆设施、服务设施、人员素质、乘客满意度调查、司乘人员满意度调查、投诉处理、遵章守纪等方面内容。  

  2.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运营管理法律、规范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公共汽车运营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4.发生影响较大的服务质量事件时,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报告。 

  此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