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日期:
2018-10-31 18:15
来源: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
浏览量:

临征公〔2018〕第15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人民政府于201876日作出浙土字(330185)A[2018]-0003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项目用地。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锦城街道横潭居委会地块018500010(2018)0012地块建设项目,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四至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锦城街道横潭居委会(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面积为0.2037公顷(计3.06亩),其中耕地/公顷,园地/公顷,林地/公顷,草地/公顷,商服用地/公顷,工矿仓储用地/公顷,住宅用地0.2037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顷,特殊用地/公顷,交通运输用地/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公顷,其他土地/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临政函〔2017〕80号)、《临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临安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意见》(临政办〔2014〕42号)、《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费收支管理工作的通知》(临政办〔2012〕29号)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的公告期限为十个工作日。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人在公告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财产权属凭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临安分局统一征地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六、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室外装潢和抢种的地上农作物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征地调查结果为准。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省人民政府浙土字(330185)A[2018]-0003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方案后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征收土地实施方案的除外。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63722416             监督电话:63719478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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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8-10-31 18:15:30
信息来源: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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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征公〔2018〕第15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人民政府于201876日作出浙土字(330185)A[2018]-0003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项目用地。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锦城街道横潭居委会地块018500010(2018)0012地块建设项目,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四至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锦城街道横潭居委会(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面积为0.2037公顷(计3.06亩),其中耕地/公顷,园地/公顷,林地/公顷,草地/公顷,商服用地/公顷,工矿仓储用地/公顷,住宅用地0.2037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顷,特殊用地/公顷,交通运输用地/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公顷,其他土地/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临政函〔2017〕80号)、《临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临安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意见》(临政办〔2014〕42号)、《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费收支管理工作的通知》(临政办〔2012〕29号)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的公告期限为十个工作日。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人在公告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财产权属凭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临安分局统一征地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六、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室外装潢和抢种的地上农作物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征地调查结果为准。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省人民政府浙土字(330185)A[2018]-0003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方案后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征收土地实施方案的除外。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63722416             监督电话:63719478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