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区重大农林植物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疫区疫木管理的通告
日期:
2019-08-19 09:29
来源:
区农业农村局
浏览量:

为切实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木管理,严厉打击违法采伐、运输、加工、经营和使用疫木极其制品行为,根据国家林业与草原局2018年重新修订的《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区范围内未经除害处理的松木(包括松枝桠在内)及其制品均为疫木,不得调出疫区。

二、除实施征占用林地、省级以上森林抚育经营项目、世行贷款森林生态系统修复项目以及建设护林防火设施、开设防火隔离带等特殊情况外,我区松科植物只能进行除治性采伐。

三、疫木必须进行粉碎(削片)或烧毁,不得进行原木和板材利用。

四、疫木经粉碎(削片)后可采取制作纤维板、刨花板、颗粒燃料及造纸、制炭等方式在本地区进行疫木利用,严禁跨省利用。

五、疫木安全利用定点企业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收购、加工和利用疫木。

六、木材使用企业禁止使用未经除害处理的松木包装材料(指用于装载、保护或支撑货物的松木产品)。

七、根据《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有关规定,采伐、运输、经营、加工、利用、使用疫木及其制品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引起疫情的,或者有引起疫情危险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杭州市临安区重大农林植物疫情防控指挥部

2019年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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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区重大农林植物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疫区疫木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08-19 09:29:56
信息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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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木管理,严厉打击违法采伐、运输、加工、经营和使用疫木极其制品行为,根据国家林业与草原局2018年重新修订的《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区范围内未经除害处理的松木(包括松枝桠在内)及其制品均为疫木,不得调出疫区。

二、除实施征占用林地、省级以上森林抚育经营项目、世行贷款森林生态系统修复项目以及建设护林防火设施、开设防火隔离带等特殊情况外,我区松科植物只能进行除治性采伐。

三、疫木必须进行粉碎(削片)或烧毁,不得进行原木和板材利用。

四、疫木经粉碎(削片)后可采取制作纤维板、刨花板、颗粒燃料及造纸、制炭等方式在本地区进行疫木利用,严禁跨省利用。

五、疫木安全利用定点企业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收购、加工和利用疫木。

六、木材使用企业禁止使用未经除害处理的松木包装材料(指用于装载、保护或支撑货物的松木产品)。

七、根据《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有关规定,采伐、运输、经营、加工、利用、使用疫木及其制品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引起疫情的,或者有引起疫情危险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杭州市临安区重大农林植物疫情防控指挥部

2019年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