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070013804400250829714330185
更正登记服务指南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
更正登记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更正登记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允许个人代办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四、受理机构
临安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
六、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内; (二)申请登记的事项属于本机构登记职责范围;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八、禁止性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九、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出具单位 | 备注 |
涉及保障房、经济适用房、留用地等三类指标项目、集体或国有资产、外汇等政策性限制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纸质或电子 | 依职权更正登记提供以下材料: 1.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确有错误的证明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2.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书面材料和送达凭证。 | 必要 |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纸质或电子 | 一份 | 必要 | 申报单位 | |
申请人或受托人身份证明 | 纸质或电子 | 一份 | 必要 | 由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民政厅提供共享。本人提供身份证明原件供核对和采集信息。 | |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材料 | 纸质或电子 | 一份 | 必要 | 申报单位 | |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对申请更正登记事项已有明确确认的生效法律文书 | 纸质或电子 | 一份 | 必要 | 申报单位 | |
不动产证书或证明(权利人申请的需提供) | 纸质或电子 | 收回原不动产证书或证明原件 | 非必要((权利人申请的需提供)) | 申报单位 | |
申请人与不动产权利有利害管理的证明材料(利害关系人申请的需提供) | 纸质或电子 | 一份 | 非必要((利害关系人申请的需提供)) | 申报单位 | |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同意更正的情况说明(利害关系人申请的需提供) | 纸质或电子 | 一份 | 非必要((利害关系人申请的需提供)) | 申报单位 |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0571-61107703
办公地址: 临安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广电路98号)1楼;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十二、办理方式
后台审批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30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时限说明: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减免说明 |
十五、审批结果
《不动产权证书》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1-61107703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1-61107709,0571-63812345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临安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广电路98号)1楼
办公时间:(夏 令 时)8:00-11:30 ,14:00-17:00; (非夏令时)8:00-11:30 ,13:00-16:3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1-61107703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二十二、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次数说明:
附录1 更正登记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