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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9-09-18 16:03:28    作者:  来源: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   点击率:

 

 

事项编码:07001380620025082971433018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服务指南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允许个人代办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一)《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条: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 当事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二)采用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三)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四)查询人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登记资料的;(五)擅自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查询场所、损坏查询设备的。

四、受理机构

临安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内; (二)申请登记的事项属于本机构登记职责范围;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八、禁止性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九、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出具单位

备注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纸质或电子

一份

必要

申报单位


申请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纸质或电子

一份

必要

由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民政厅提供共享。本人提供身份证明原件供核对和采集信息。

如委托办理的,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1份(涉及个人出售、互换、份额约定等权利处分的委托书需经公证或到登记现场签订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原不动产权证书

纸质或电子

申请人提交原不动产权证书

必要

申报单位


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

纸质或电子

一份

必要

国土资源部门、住建部门、申报单位

(1)单套新建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提供①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销售合同(含交接书)原件1份(注:主城区需提供2份);②商品房销售发票原件1份;   (2)单套存量房买卖(含购房按揭),提供①婚姻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②房屋转让合同原件1份(注:主城区需提供2份);③购房按揭的,提供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抵押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借款抵押合同1份(注:主城区需提供

税费缴清证明

纸质或电子

一份

必要

申报单位

税收联办的需提供申请人(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房产评估报告书原件1份(新建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买卖、酒店式公寓、写字楼、车位车库除外)、申请税率优惠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例如亲属证明、房屋原值凭证、允许扣除税金及合理费用的原始凭证、货币安置协议、拆迁公告、拆迁补偿款分配协议等);

涉及限购、保障房、经济适用房、人才房等政策性限制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纸质或电子

一份

非必要(涉及限购、保障房、经济适用房、人才房等政策性限制的许提供)

住建房管部门、申报单位


税收联办的其他材料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申报单位

税收联办的需提供申请人(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房产评估报告书原件1份(新建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买卖、酒店式公寓、写字楼、车位车库除外)、申请税率优惠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例如亲属证明、房屋原值凭证、允许扣除税金及合理费用的原始凭证、货币安置协议、拆迁公告、拆迁补偿款分配协议等);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0571-61107703

办公地址: 临安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广电路98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十二、办理方式

后台审批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30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时限说明:1.新建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存量房买卖、房改购房、赠与(受遗赠)、继承、析产等个人单套业务50分钟;互换3个工作日;房改房收购、安置房产权、依生效法律文书转移、企业改制、企业各类转移登记3个工作日;其他转移登记3个工作日。

2.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或划拨土地上住宅买卖涉及补办土地出让金的2个工作日,大宗地3个工作日。

3.未公证继承、受遗赠等复杂情形为30个工作日;

4.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减免说明

 

十五、审批结果

《不动产权证书》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1-61107703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1-61107709,0571-63812345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临安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广电路98号

办公时间:(夏 令 时)8:00-11:30 ,14:00-17:00; (非夏令时)8:00-11:30 ,13:00-16:3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1-61107703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二十二、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

次数说明:

 

 

 

 

附录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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