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070013805900250829714330185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适用对象: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条: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 当事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二)采用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三)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四)查询人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登记资料的;(五)擅自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查询场所、损坏查询设备的。
四、受理机构
临安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
六、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不动产登记申请经查验或询问,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 1 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 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 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 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八、禁止性要求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未办理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出具单位 | 备注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纸质或电子 |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 | 必要 | 申报单位 | |
申请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 纸质或电子 |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 | 必要 | 由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民政厅提供共享。本人提供身份证明原件供核对和采集信息。 | |
注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材料 | 纸质或电子 | ①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原件1份; ②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原件1份。 | 必要 | 申报单位 | |
原不动产权证书 | 纸质或电子 | 申请人交回原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 必要 | 申报单位 |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0571-63922827
办公地址: 临安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广电路98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十二、办理方式
前审后核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30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时限说明:(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减免说明 |
十五、审批结果
不动产权证书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1-61107703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1-61107709,0571-63812345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已失效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临安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广电路98号)
办公时间:(夏 令 时)8:00-11:30 ,14:00-17:00; (非夏令时)8:00-11:30 ,13:00-16:3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1-61107703
网上查询:已失效
二十二、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次数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