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070013806400250829714330185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
适用对象:个人,允许个人代办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一条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二条 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二)依法继承的材料;(三)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三条 申请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的,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登记。
四、受理机构
临安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
六、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 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禁止性要求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一)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未能取得与房屋占用范围一致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证明的;
(四)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
(五)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的(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
(六)已被依法征收、没收或查封的;
(七)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出具单位 | 备注 |
原不动产权证书 | 纸质或电子 | 申请人提交原不动产权证书 | 必要 | 申报单位 | |
变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 | 纸质或电子 | ①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②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 | 必要 | 国土资源部门、建设部门、申报单位 | |
涉及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化的,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纸质或电子 | 一份 | 非必要(涉及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化的提交) | 申报单位 | |
申请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 纸质或电子 | 一份 | 必要 | 由省公安厅提供共享。本人提供身份证明原件供核对和采集信息。 |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纸质或电子 | 一份 | 必要 | 申报单位 |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详见事项备注说明
办公地址: 锦城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临天路433号);锦北街道行政服务中心(临水路与北排街交叉路口);锦南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长春桥);玲珑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夏禹街29号);青山湖街道办事处(天柱街552);高虹镇便民服务中心;板桥镇便民服务中心(下板桥6号);太湖源镇便民服务中心(青溪大街251号);於潜镇行政服务中心;太阳镇行政服务中心(太阳大街161号);天目山镇行政服务中心(环河北路68号);潜川镇行政服务中心;昌化镇行政服务中心;龙岗镇行政服务中心;河桥镇便民服务中心;湍口镇便民服务中心;清凉峰镇便民服务中心(桥东10号);岛石镇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十二、办理方式
前审后核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10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时限说明:工作时限均不含公告及现场查看时间,政府组织开展的、复杂登记30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减免说明 |
十五、审批结果
《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代办员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1-63922827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1-61107709,0571-63812345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已失效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锦城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临天路433号);锦北街道行政服务中心(临水路与北排街交叉路口);锦南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长春桥);玲珑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夏禹街29号);青山湖街道办事处(天柱街552);高虹镇便民服务中心;板桥镇便民服务中心(下板桥6号);太湖源镇便民服务中心(青溪大街251号);於潜镇行政服务中心;太阳镇行政服务中心(太阳大街161号);天目山镇行政服务中心(环河北路68号);潜川镇行政服务中心;昌化镇行政服务中心;龙岗镇行政服务中心;河桥镇便民服务中心;湍口镇便民服务中心;清凉峰镇便民服务中心(桥东10号);岛石镇便民服务中心;
办公时间:(夏 令 时)8:00-11:30 ,14:00-17:00;(非夏令时)8:00-11:30 ,13:00-16:3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1-63922827
网上查询:已失效
二十二、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次数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