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0330185/2019-47670 文件编号
发布单位 岛石镇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点击次数 发布时间 2019-09-23 15:12:24
政策原文
关于《岛石镇倒上线柳川至西舍坞段重(改)建工程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政策解读

岛石镇倒上线柳川至西舍坞段重(改)建

工程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的管理,保障岛石镇倒上线柳川至西舍坞段重(改)建工程的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临安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镇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被拆迁人的认定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在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中,以农村私人建房的申请户,并以农村私人建房审批件记载的户主代表该户作为被拆迁人。

二、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合法建筑面积的确定

(一)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二)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按以下情形确认:

1.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

2.所建房屋超过批准的面积,经土地管理部门等行政机关处罚并补办相关手续后确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3.所建房屋经依法审批,但未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按建房批准文件中依法批准面积作为合法建筑面积。

 三、安置人口的确认

(一)以2019年9月16日前在册农业户口的人员确定。

(二)2019年9月16日前被拆迁人家庭成员虽无在册农业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计入安置人口:

1.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符合规定的现役军人(不含已提干或在外结婚定居人员);

2.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3.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劳动教养、监狱服刑人员;

4.父母属于被征地村(居)民,与被拆迁人户籍分户,但实际共同居住的,经被拆迁人父母本人同意,可计入安置人口,但不得重复计算。

(三)被拆迁人家庭成员虽有在册农业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

1.享受了公房分配、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及货币分房等政府福利房待遇的人员;

2.在其他地方有农村建房的人员;

3.法律、法规规定和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被拆迁人家庭成员有在册常住户口的应安置人员,属下列情形的,增加计算一个安置人口。

1.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2.持有独生子女证尚未结婚的或2019年12月31日满35周岁未婚的;

(五)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前,符合安置条件的基本安置人口因生育报入户口的人员,正常婚嫁迁入户口的配偶本人(由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计入安置人口。

(六)其他特殊情形的应安置人员,由岛石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相关职能部门认定。

拆迁安置为一次性安置,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人家庭因出生、婚姻报入户口的人员一律不予追加安置。

四、安置户的认定

根据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证明文件记载的事项,按以下情形确认:

(一)被拆迁人一户多宅(国有出让土地除外),且全部在拆迁范围内的,只能安置一户;拆迁范围外另有宅基地,且该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建房审批标准的,只予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不予安置。

(二)被拆迁人只有一宗宅基地,安置人口中有多个子女且一个年满22周岁的,可分户安置一户;新增的分户安置户应当承担宅基地建设成本500元。

(三)被拆迁人只有一处宅基地,四代人一起居住,且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安置人口7人(含7人)以上,可分户安置一户;新增的分户安置户应当承担宅基地建设成本500元。

(四)被拆迁人不具备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分户条件,因继承、析产、房产调剂等房屋分割使一宗宅基地有多本权证的,仍作为共用宗处理,按一户进行安置。

五、被拆迁房屋的补偿

被拆迁房屋(含附属物和装修等)由评估机构根据《临安市房屋重置价格评估参照基准》(临政函〔2018〕19号)评估后予以补偿。

(一)被补偿房屋由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补偿。

(二)住宅用房的装修补偿实行保底政策:装修评估结果总额低于住房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0元的,按住房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0元予以补偿;高于该标准的按实际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三)被补偿人或者补偿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区征地补偿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六、住宅拆迁安置办法

(一)安置方式:

1.以自行选址安置为主,被补偿人要求自行选址安置的补偿人每户一次性补助15万元,由被补偿人按村镇规划要求自行落实安置地,并承担宅基地建设费用。

2.的确无法自行安置的,由镇政府选择建房用地进行安置,被补偿人应在批准的地块内按村镇规划要求选址自行建造。

3.货币化安置。自愿放弃宅基地安置的,由被补偿人提出申请,实行货币化安置,一次性给予被补偿人人民币30万元的补贴。

(二)安置面积:

自行选址安置的,按《临安区农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临农房建管〔2019〕1号)规定执行。

七、安置宅基地的选择办法

安置宅基地的选择原则:被拆迁人按选择序号选择宅基地,选择序号按腾空交房的顺序确定。同一天腾空交房的,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先后顺序确定选择序号,如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也是同一天签订的则通过公开摇号确定选择序号。

八、腾空交房时间的认定

(一)被拆迁人签署腾空交房确认书的时间。

(二)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的腾空交房截止日期;超过该截止日期,不再办理房屋腾空交付手续,被拆迁人未搬离的物品视作放弃,任由拆迁人处置。

(三)被拆迁人房屋被拆迁强制执行的时间。

(四)被拆迁人以各种方式阻扰,导致已交付房屋不能按期拆除的,房屋实际拆除时间作为腾空交房时间。

九、过渡期限、临时过渡费和搬家补贴费

(一)自行选址的,一次性发放15个月的过渡费,由被补偿人自行过渡。过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每户每月不低于900元。

(二)集中迁建安置的,过渡期限自房屋腾空交房之日起计算至迁建安置宅基地放样,放样后再发12个月过渡费。自行过渡的,临时过渡费标准为实际安置人口每人每月400元,每月每户不低于900元。房屋腾空交付之日至宅基地选址时间超过36个月的,自逾期之月起增发50%临时过渡费。被补偿人在接到宅基地选址通知后不按时选址的,由补偿人确定宅基地并予以通告,次月起停发临时过渡费。确实无法自行过渡由补偿人提供过渡房,不再发放临时过渡费。

(三)搬迁费(搬家补贴费、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太阳能热水器、自来水、油烟机等移位费)实行包干制,按住房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发放,每户不低于7000元。

十、拆迁奖励和补贴办法

被补偿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协议并按规定腾空交房的,按下列项目和标准给予奖励和补贴。

(一)配合评估奖:在规定期限配合评估丈量的,给予每户1万元奖励。

(二)签约奖:被补偿人在签约通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按时签约奖:人口安置面积或住房合法建筑面积(从高计算)每平方米200元;超过规定的期限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签约时间每超过30天,签约奖励按按时签约奖励标准减扣10%,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三)积极腾房奖:在规定期限腾空交房的,给予每户1万元奖励。

上述奖励和补贴中,自行过渡补贴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生效且被拆迁人腾空交房后30个工作日内,由拆迁人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人,其余奖励和补贴在安置时发放并统一结算。

十一、其他

本方案适用于岛石镇倒上线柳川至西舍坞段重(改)建工程范围内的征地拆迁项目,由杭州市临安区岛石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为确保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由杭州市临安区公证处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安置房地基挑选等事宜进行公证。本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未竟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拆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本办法由岛石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