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182/2020-64845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责任部门 | 区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0-10-29 |
关联类型 |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相关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函〔2020〕48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区就业创业工作,确保我区就业局势持续稳定,我局出台了《关于贯彻<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相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这次《关于贯彻<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相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制定,主要基于如下几个原因:
1.近几年来,杭州市人力社保局先后出台了《关于贯彻<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人社发〔2018〕206号)、《关于贯彻<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人社发〔2019〕62号),对近两年就业创业政策实施作了进一步细化完善,而我区近几年均未出台过新的实施细则。
2.我区刚出台了《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相关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函〔2020〕48号),文件部分内容需要具体细化及补充说明,部分内容需要进一步明确管理规定、申请条件及经办流程。
二、政策制定依据
1.《关于户籍制度改革就业创业政策配套调整的通知》(杭人社发〔2016〕355号);
2.《关于贯彻<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人社发〔2018〕206号);
3.《关于贯彻<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人社发〔2019〕62号);
4.《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相关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函〔2020〕48号)等。
三、政策主要内容
《关于贯彻<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相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共11个方面,主要内容:
1.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参与劳动力余缺调剂。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应在参加活动后1个月内向区人力社保部门报备达成就业意向名单,提供相应的材料,于每年9-10月向区人力社保部门申请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2.加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身份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申请资料中的《临安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调整为《杭州市临安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杭州市临安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符合条件的已在我区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向本人持有的《浙江省居住证》标注的现居住地址所在社区(村)人力社保室提出认定申请,认定后在我区就业创业期间可同等享受我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政策。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向本人持有的《浙江省居住证》标注的现居住地址所在社区(村)人力社保室申报灵活就业,并按规定报告就业状况、申报补贴,申报期内《浙江省居住证》标注的现居住地址变更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原社区(村)人力社保室。
3.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和创业场地扶持力度。对未来产业领域小微企业申请300万元以上创业担保贷款,需提供经信部门出具的未来产业相关佐证资料。入驻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全额贴息的,还需提供与该基地签订的入驻孵化协议。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提交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2020年11月1日以后符合条件创办的经营实体在创业园和创业陪跑空间外我区范围内租赁创业用房的,持续正常经营满12个月后可申请房租补贴。
4.完善就业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的相关管理规定。一次性创业补贴须在2017年1月1日后首次自主创业、领取营业证照。同一家庭成员间转让过户的,不得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办事处不能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自主创业社保补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占有30%以上股份的合伙人(股东)人数超过3人的经营实体,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和自主创业社保补贴的人数合计不超过3人。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社保补贴期限调整为至其政策享受凭证有效期满。调整部分补贴受理机构、申请材料和规定。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300-1000人的中小微企业就业申领就业补贴的,用人单位为其首次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须在2020年11月1日后。明确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登记所需的材料。在我区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2020年11月1日后新招用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可按杭人社发〔2016〕25号文件参照享受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5.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调整基层人力社保管理类岗位、基层民政助老助残服务类岗位和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服务类岗位范围。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出现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手续)、与非承接公益性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等就业情况或不符合上岗条件的,应退出公益性岗位。
6.保障困难家庭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失业登记满6个月的人员,可在本通知实施之日后申请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按受理时我区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明确受理材料和流程。
7.继续实施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继续对我区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实施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其中2018年度和2019年度符合补贴政策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在2021年2月1日至8月31日向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不予受理
8.鼓励开展创业见习训练。明确申请认定创业见习基地的五项条件和资质有效期限。明确创业见习期限为3-6个月,最长可延至9个月。见习训练生活费每月按不低于临安区最低月工资标准。明确申请见习孵化补助条件为见习结束后2年内,见习项目经工商登记注册,原见习学员持有公司股份30%以上,且年营业收入达100万元以上或获得融资100万元以上。对申请见习孵化补助的见习基地,经专家评审,可给予见习基地每个项目3万元或5万元的补助。
9.完善大学生就业见习训练管理。 明确实施细则、经费来源按《关于印发<关于临安区打造人才高地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临人才办〔2020〕1号)相关政策执行。
10.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注册地在我区范围的困难企业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培训申请,培训由人社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取得相应证书后,培训机构按要求将所需材料提交至区人力社保部门进行拨付。明确在岗培训的定义。
11.加强失业人员培训和登记管理。失业人员和我区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取得相应证书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四、实施时间及其他规定
本通知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新老政策衔接期间,按照有利于相对人原则,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解读单位及联系人
本实施细则由区人力社保局解释。
联系人:郑盛(区人力社保局局长)
钱月萍(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盖慧芳(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就业促进科科长)
联系电话:0571-63722456、0571-63811356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