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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防止领导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行为规定(试行)》的通知
阅读: 时间: 2020-03-06 08:50 来源: 区教育局 发布:


 

各市、县(市、区)党委,省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

《浙江省防止领导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行为规定(试行)》已经省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2019年12月31日 

 

 

 

 

 

 

 

 

 

 

 

 

 

浙江省防止领导干部违规参与

民间借贷行为规定(试行)

(2019年12月30日中共浙江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19年12月31日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发布)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高水平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建设清廉浙江,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参与民间借贷行为,防止引发廉政风险,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领导干部应当带头严格遵守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参与民间借贷谋取私利。

第三条  领导干部在参与民间借贷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依法签订书面协议,载明金额、期限、利率、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应通过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网络支付平台进行。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中县处级副职及以上的干部(含四级调研员职级及以上公务员,下同);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县处级副职及以上干部,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相当于县处级副职及以上);

(三)国有企业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及以上人员。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中乡科级领导干部,以及相当于乡科级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厅局级、县处级、乡科级干部分别在离职或退休后的5年、4年、3年内继续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参与民间借贷,是指领导干部与他人之间进行的资金融通等行为,包括借贷、担保、居间介绍等。

本规定所称他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金融及相关业务的法人、组织除外。

本规定所称资金,包括人民币、外币及国债等。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配偶,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继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同时又是领导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对象的,按领导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对象处理。

第六条  领导干部在参与民间借贷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与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发生借贷、担保、居间介绍等关系;

(二)向他人出借资金并收取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利息;

(三)将从他人、银行或其他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金融及相关业务的法人、组织处取得的资金转借他人赚取利差;

(四)以收取介绍费、中介费、有偿担保费等形式进行营利性活动;

(五)在他人出现支付困难情况下,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让他人对自己、近亲属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违反法定顺序、比例优先清偿借款或提前清偿未到期借款;

(六)以近亲属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实施上述(一)至(五)项行为;

(七)为近亲属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款或出借资金提供帮助;

(八)其他违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规定的借贷、担保、居间介绍等行为。

第七条  领导干部明知或应知他人实施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套路贷”、非法放贷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仍与他人发生借贷、担保、居间介绍等关系,或者利用职权或取务上的影响干扰执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根据情况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建立领导干部参与民间借贷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参与民间借贷数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数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且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等情况,应在当年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的“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中填报。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领导干部在参与民间借贷中存在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所列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直至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条  对领导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所得财物,应当依规依纪予以处理;对涉嫌犯罪所得财物,应当依法随案移送。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本规定实施以前已经发生尚未结清且与本规定不符的参与民间借贷行为,应立即向组织报告,并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终止关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共浙江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纪委省监委机关承担。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12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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