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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区人力社保局发布时间:2020-09-17 09:40:30


    一、提高偏远地区大学生生活补贴政策

    (一)政策内容

对偏远地区创业就业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含毕业5年内)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其中本科1万元、硕士2万元,博士3万元(行政事业人员除外)。

(二)资格条件

1.申请对象条件

全球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国内高校毕业生学习形式应为全日制,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学历学位需经国家教育部留服中心认证〕。毕业时间在5年(含)内,2019年8月28日之后在我区各镇用人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按规定在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不含行政事业单位)

2.用人单位条件

1)企业:税收收入缴入区级国库的各类企业。

2)其他用人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等),发证机关应为临安区级政府管理部门。

3)注册地在各镇,注册地与经营地址必须一致,并由当地政府部门证明其实际经营场所在本地。

3.申请时限

申请偏远地区毕业生就业补贴时限为毕业后5年(含)内。

申请日期认定。以申请人的用人单位首次向受理审核部门网上递交申请材料的时间为准。

毕业时间认定。国内高校应届毕业生以学历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国(境)外高校毕业生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学历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书上载明具体年月日的,以载明的日期为准;仅载明毕业年月的,毕业时间以当月最后一天认定。

(三)业务流程

 申请人向所在用人单位提交材料,用人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无误后,递交到区人力社保局。

(四)所需材料

1.《杭州市临安区偏远地区大学生生活补贴申请表》;   

2.身份证明;

3.学历证明;

4.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五)政策咨询解答

1.责任科室:区人力社保局人才资源管理办公室

2.联系电话:0571-61088100

    二、偏远地区初创企业创业补贴政策

(一)政策内容

大学生初次创办现代农业(含农林牧渔业)、养老服务、家政服务、特色民宿、乡村旅游服务和农村电商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给予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

(二)资格条件

1.申请对象条件

2018年10月1日后,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含)高校毕业生,在临安偏远地区(除五个街道外)初次创办现代农业(含农林牧渔业)、养老服务、家政服务、特色民宿、乡村旅游服务和农村电商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占有30%以上股份),企业正常经营(主营业务年营业额达10万元及以上)且带动就业3人(含法定代表人)及以上,并在该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在校大学生除外)。

2.补贴标准和期限

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申请年度社保缴费不满12个月的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三)业务流程

1.申请。补贴每满12个月申请一次,每年5月集中受理。申请人应当在符合条件后的1年内,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2.认定。采取先认定后审核的办法,申请人提交补贴申请后,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认定,认定标准由主管部门确定,其中:养老企业由区民政局认定,家政服务企业和农村电商企业由区商务局认定,现代农业企业由区农业农村局认定,特色民宿企业和乡村旅游服务企业由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认定。

3.审核。认定通过后,由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4.拨付。

(四)所需材料

1.《偏远地区初创创业补贴申领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

3.毕业证书和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在校大学生提供学生证;

4.参保证明(申请补贴起止时间内3人在该企业均连续缴纳社保满12个月,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在校大学生的本人无需参保);

5.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登记证书。;

6.单位盖章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五)政策咨询解答

1.责任科室:区人力社保局人才资源管理办公室

2.联系电话:0571-61088100

三、大学生创业项目扶优资助政策

(一)政策内容

对年税收10万元(含)以上或年带动就业20人(含)以上的大学生创业企业,经审核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

(二)资格条件

资助对象为在杭普通高校在校生或毕业后5年内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在临安区范围内创办企业并担任法人,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年税收10万元(含)以上或年带动就业20人(含)以上(以企业年均参保人数为准)。

2.申请资助的大学生创业者或创业企业应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

3.申请企业和法定代表人享受过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未享受过大学生创业项目扶优资助。  

(三)业务流程

1.申请。每年10月集中受理,申请人于每年10月31日之前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

2.审核。区人力社保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3.拨付。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经费拨付文件,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至受助企业账户。  

(四)所需材料

1.《杭州市临安区大学生创业企业扶优资助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和出资大学生股东的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 

3.企业税收证明或带动就业人员在所在单位参保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五)政策咨询解答

1.责任科室:区人力社保局人才资源管理办公室

2.联系电话:0571-61088100

四、大学生创业园资助政策

(一)政策内容

经认定的区级大学生创业园,由区财政给予20万元一次性建园资助;每年对区级大学生创业园进行考核,对考核为优秀的创业园给予10万元资助;考核为良好的创业园给予8万元资助;考核为合格的创业园给予6万元资助。大学生创业园以上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园区建设、孵化培育和日常管理等方面支出。

(二)资格条件

经区人力社保局认定,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区级大学生创业园。经认定的杭州市级及以上大学生创业园可直接认定为区级大学生创业园。

(三)业务流程

1.大学生创业园自查自评。各大学生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依据考核内容开展自查,在当年度12月底形成自查报告,次年1月报送区人力社保局。

2.考核评估。每年开展一次考核评估,由区人力社保局组成考核评估小组,采取实地听、看、议、评、查等方式,对大学生创业园进行考核评估。

3.考核内容

1)园区建立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

2)园区扶持大学生创业的创业培训、政策咨询、配套资金落实、财务管理、融资服务和法律事务及年度考核机制等管理制度的情况(大学生创业企业进出大学生创业园明细台账和后续的跟踪记载)。

3)园区公共配套设施(如会议室)和服务情况。

4)园区开展创业服务(事务代理)情况。

5)入园企业的孵化存活情况。

6)入园大学生创业企业数、带动就业人数及实现产值(利税)等情况。

7)特色亮点(园内创业文化建设)工作情况。

具体考核评估内容及分值详见附件。

4.考核结果运用

根据考核评估情况,对管理措施得力、孵化成效明显、社会和经济效益良好、考核评估在95(含)分以上的大学生创业园,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助,可评为“年度”区优秀大学生创业园;考核评估在85(含)分以上的大学生创业园给予一次性8万元的资助;考核评估在75(含)分以上的大学生创业园给予一次性6万元的资助;对工作推进不力、工作成效不明显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大学生创业园,限期整改。

(四)监督与管理

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负责区级大学园工作补贴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工作。受资助园区对获得的工作补贴资金加强财务管理,资助资金应用于园区建设、物理空间拓展、党工团组织建设等项目的相关费用,不得用于与园区建设无关的个人消费支出,并需接受有关部门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政策咨询解答

1.责任科室:区人力社保局人才资源管理办公室

2.联系电话:0571-61088100


杭州市临安区大学生创业园考核内容及分值

序号

考核分类及

基本分值

考核内容

打分参考(分)

考核方式

较好

一般

1

组织机构

(5分)

园区有相应的管理机构、有较强业务水平的服务团队。

5

4

1-3

查阅资料、

实地查看

2

管理制度

(10分)

园区建立创业实体进出评审、创业扶持、年度考核、财务等管理制度。大学生企业进出大学生创业园有明细台账和后续跟踪记载。

9-10

7-8

1-6

查阅资料

3

服务设施

(10分)

园区具有交通、通讯、网络、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配备会议室、会客室等区域性公共配套设施。

9-10

7-8

1-6

实地查看、座谈

4

创业服务

(20分)

帮助园内大创企业享受人力社保等部门创业扶持政策。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辅导培训、融资服务、事务代理、法律服务等服务。

16-20

13-15

1-12

实地查看、

随即走访、座谈

5

企业孵化

(5分)

入园企业孵化存活率在80%以上。

达到计分5分

查阅资料、

实地查看

6

绩效贡献

(45分)

入园企业数在20家以上。在此基础上,按该项分值乘以超额部分的百分比予以加分,最高不超过原分值的1倍。时点统一为当年的12月31日。

入园企业数在20家,完成即计分15分。

查阅资料、

实地走访

创业带动就业数100人以上,其中带动大学生就业占比30%以上。在此基础上,按该项分值乘以超额部分的百分比予以加分,最高不超过原分值的1倍。时点统一为当年的12月31日。

创业带动就业100人,完成即计分10分。创业带动大学生就业占比30%,完成即计分5分。

查阅资料、

实地走访

产值(利税)比上年增长。在此基础上,按该项分值乘以增长率予以加分,最高不超过原分值的1倍。时点统一为当年的12月31日。

完成上年产值(利税)即计分15分。

查阅资料、

实地走访

获得自助研发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知识产权情况可以加分。

每获一项加1分,

最高为10分。

查阅资料

7

工作创新

(5分)

特色亮点(园内创业文化、党工团妇组织建设情况)工作

工作富有特色计分5分

查阅资料、

实地走访

备注:1.孵化存活率考核指标为当年及前一年度内入园企业的目前存活状况;

  2.入园企业数指当年12月31日实际在创业园创业的企业数量,包括当年及前一年度

    内已孵化出园企业;

  3.创业带动就业数按劳动合同或当年12月份的社保缴费证明为依据;

  4.产值(利税)为园内全部大创企业产值(利税)总和。

五、免费提供经营场地政策

(一)政策内容

大学生所创办企业入驻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园(临安),免费使用100平米内办公场地和园内公共设施,期限不超过3年。

(二)资格条件

在杭普通高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从毕业证书的签发之日算起)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在临安区范围内新创办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

1.创业项目应符合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

2.大学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在企业入园3个月内依法在该企业连续缴纳社保,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3.在杭普通高校在校生申请创业资助资金的,必须持有在校期间接受孵化的证明,并且是在临安区落地转化的创业项目。

4.申请资助的大学生创业者或创业企业应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

(三)业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

2.审核。区人力社保局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3.公示。经审核通过的拟减免对象由区人力社保局按照规定进行公示。

4.核准。经公示,对无异议的拟减免对象由区人力社保局发放核准通知书。

(四)所需材料

1.《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园(临安)入园申请表》;

2.大学生法定代表人和出资大学生股东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在校生提供校方出具的在校生证明及在校接受项目孵化证明原件);

3.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4.商业计划书(项目可行性报告)。

(五)政策咨询解答

1.责任科室:区人力社保局人才资源管理办公室

2.联系电话:0571-61088100

六、大学毕业生创业培训政策

(一)政策内容

积极对具有创办企业意向的创业大学生进行企业创办能力、市场经营素质等方面的培训,并在企业开办、经营过程中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培训费由政府全额补贴,学员免费参加培训。

    (二)资格条件

    国内高校全日制大专(含)以上学历毕业生,年龄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有意向在临创业企业的。

(三)业务流程

1.申请人向区人力社保局认定的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提交材料,培训机构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后,由培训机构通过临安人社一体化系统对培训班的开设、学员信息导入、班级鉴定、班级结业等进行操作。

2.区人力社保局对培训机构系统上递交的申请进行逐项审核。班级结业后,由区人力社保局对创业培训合格者发放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同时对培训机构发放创业培训补贴。

(四)所需材料

1.身份证明;

2.学历证明。

(五)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按大学生培训合格数,给予培训机构1000元/人的创业培训补贴。

(六)政策咨询解答

1.责任科室:区人力社保局就业培训科

2.联系电话:0571-63719504

七、附则

(一)本办法中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取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创业政策;高级工、技师培养阶段的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同等享受在校大学生创业有关政策。经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外籍大学生和港澳台大学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创业政策。

(二)在政策享受期内,企业中途发生地址变更的,申请人到变更后所在区申请;大学生创办企业如果发生法人变更的,变更后的法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终止享受补贴政策;如果变更后仍符合申请条件,则享受原申请企业剩余年限的补贴、每个法人只能申请1次,同一大学生创办多家企业的,只能由1家企业享受相应政策。

    (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政策待遇的个人和用人单位,纳入个人和企业征信体系,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对相关部门履职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细则自 2019年8月28日起施行。本细则与临安区级其他人才政策文件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补助等的,按“就高、补差、不重复”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