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377/2020-63466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水利水电局 | 成文日期 | 2020-09-21 |
局属各科室(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围绕打造优质营商环境,深化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水利审批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简化审批试行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目标
围绕加快实现“跑一次是底线、一次不用跑是常态、跑多次是例外”改革目标,进一步推进审批事项减时间、减环节、减材料,通过区域水评整体审批、小项目审批改备案、项目分类审查等方式优化涉水行政审批工作机制和流程,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提升水行政管理效能。
二、具体方案
1、推行区域评价
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区域性建设类项目,依据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该区域的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区域水影响评价报告统一审批,入园企业实行备案制,不再单独开展防洪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涉及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取水许可和防洪影响评价的,鼓励参照区域评价模式,合并审批。
2、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材料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占地5000平方米以下且挖填方量1000立方米以下的项目,不再办理审批手续。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验收,验收材料简化为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鉴定结论在网站或公众熟悉区域公示,验收组成员可由1名区级(含)以上水保专家签署意见。
鼓励以流域为单元,集中开展小流域的区域水资源论证,经审批后,本流域范围的取水企业采用登记备案制,核发取水许可证,不再单独办理水资源论证。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防洪影响评价审批):未涉及重要水域、区级(含)以上行洪排涝骨干河道的非线性建设项目采用《建设项目防洪评价表》,由审批科负责审批,不再另行组织专家审查。
涉及所跨乡镇级(含)以下河道中5米以下且是单跨的桥梁工程,由所在流域所备案,并抄送行政审批科;
涉及乡镇级(含)以下河道的堰坝工程,报流域所备案,涉及区级以上河道的堰坝项目报审批科审批。
水利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进行占用水域论证,不单独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临时工程施工方案审批:
因施工需要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报区水利水电局审批。涉及乡镇级(含)以下河道的工程项目,报流域所备案,其余项目报审批科审批。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备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区水利水电局备案。涉及乡镇级(含)以下河道的工程项目,报流域所备案,其余项目报审批科备案。
3、实行分类审查
根据省市水利项目审批管理规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一步简化审查流程,原则以专家审查和函审结合方式开展。局在职干部职工参与项目审查的,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审查,不得收取专家费用。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填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登记表)》和报告表项目由审批科负责审批,不再另行组织审查;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报告书)》项目,采用余方承诺函的简单项目,可抽取一名省级专家库专家函审。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报告书》项目涉及防洪安全,占用水域等复杂项目由审批科组织专家审查。
水资源论证方案审查:填报《浙江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2》的项目由审批科负责审批,不再另行组织审查;填报《浙江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1》的项目,可组织专家审查或抽取三名以上专家函审;编制《浙江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项目由审批科组织专家审查。
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审查:编制《建设项目防洪评价表》项目,由审批科负责审批,不再另行组织专家审查。编制《防洪影响评价报告》项目中涉及区级(含)以下河道的非线性项目,可组织专家审查或函审;涉及占用重要水域、区级以上行洪排涝骨干河道及线性项目由审批科组织专家审查。
评审专家劳务费用在局预算中列支,费用发放严格按照临财发[2020]71号文件执行,函审专家费用参照执行(不计算交通和食宿费用)。
三、强化监管
1、通过审批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项目施工方案备案等由审批科抄告项目所在流域所,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水资源和水土保持项目由审批科抄告水资源所,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2、对已开展区域水影响评价的入园企业,由区域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巡查,相关科室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3、涉河备案项目由所在流域所负责监督检查。
2020年9月17日
杭州市临安区水利水电局
附件: 关于进一步优化“最多跑一次”审批相关事项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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