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11392064/2021-81466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1-12-28 |
投诉情况
2021年10-12月我局共接到投诉1687件,同比上升11.9%,环比上升84.2%。
商品类投诉1341件,占投诉总量79.5%。其中, 投诉量居前五位的分别是:食品334件,服装、鞋帽115件,家居用品67件,房屋54件,家用电器41件。
服务类投诉346件,占投诉总量20.5%,其中,投诉量居前五位的分别是:餐饮和住宿服务102件,美容、美发和洗浴服务41件,制作、保养和修理服务30件,文化、娱乐、体育服务21件,停车服务18件。
典型案例
案例一:
10月,我局收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其母亲前去某药店买药,不小心买错了药物,现要求药店退换,药店拒绝,故来电投诉,希望予以调解。
经核查,该药品本身索证索票齐全,商家有权拒绝退换,执法人员已就该情况对消费者予以解释。
消费警示:药品属特殊商品,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七十三条,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故消费者在购买药品前最好了解清楚需要购买的药物,再行购买。除此之外,像内衣、报纸之类的特殊商品,一般也不支持无理由退换。
案例二:
11月,我局收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其通过微信预定了某公司的露营帐篷,卖家当时告知如有疫情和天气原因影响可退还费用。后因杭州地区疫情影响,消费者提前四天告知要求退款,商家拒绝退款,故来电投诉。
经执法人员调解,商家已同意退还全部费用。
消费警示:该案例中,消费者已与商家做出约定,但即使并未作出明确约定,根据《民法典》,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定金应该返还,而疫情属典型的不可抗力。消费者因疫情及防控措施无法接受服务的,有权依法解除合同,要求餐饮住宿服务经营者返还定金。
案例三:
12月,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其妻子于10月前往临安区某美容店消费,店员对其妻子进行拍照,并将图片发到微信朋友圈内作为店内宣传使用,没有经过其同意,要求删除未果,对此不认可,要求商家删除照片,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执法人员对美容店进行检查,商家表示没有擅自使用消费者肖像进行宣传的违法事实,如消费者发现有的话,可以将照片截图发给商家,他们会及时进行改正。
消费警示: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消费者的肖像进行宣传,一般应当经过消费者的同意,否则涉嫌侵犯消费者的肖像权,消费者有权要求家删除照片,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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