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11392064/2021-75544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责任部门 | 成文日期 | 2021-07-23 | |
关联类型 |
临安区人民政府质量奖是临安区政府设立的,对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在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包括企业或其他组织)授予的全区最高质量奖励。2019年浙江省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先后发布实施新的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做好临安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根据省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结合临安实际,原《杭州市临安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临奖评委〔2017〕1号)已参照《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9〕70号)进行修订,经广泛征求镇街部门、社会公众意见,开展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等一系列程序,区政府出台了《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一、制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69号)
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70号)
二、主要内容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相比2017年版《杭州市临安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得到进一步修订与完善。主要包括:
(一)第一条总则第三款。原政策表述:““质量奖”每两年评选1次,每次获奖企业不超过3家,并酌情考虑中小企业的获奖名额;“提名奖”名额视情况而定。”调整修改表述:“区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审1次,每次评出获奖组织不超过3家,同时评出获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以下简称提名奖)组织不超过2家。申请组织均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新增了1家提名奖。
(二)第二条组织管理第四款。原政策表述:“区奖评办可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评审组,负责依据评审标准而进行的评审工作。评审组由3名以上(含)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调整修改表述:“区评审办组建若干评审组,由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组一般由3名(含)以上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的主要职责包括:1.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建议名单;2.制定现场评审的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现场评审,提出候选组织建议名单;3.向区评审办汇报评审情况;4.适时解答、处理与评审工作有关的问题和申诉,及向区评审办提出评审相关的意见或建议。”进一步明确了评审组主要职责。
(三)第四条申报和评审程序第四款。原政策表述:“区奖评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调整修改表述:“区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按不超过获奖总数1.5倍的比例确定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对未能进入现场评审的,区评审办应当书面反馈资料评审情况。”进一步明确入围现场评审组织比例。
(四)第五条奖励及经费。原政策表述:“对获得临安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区政府进行表彰,并向社会公布。每家获奖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提名奖”除外),并颁发奖牌和证书。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区级专项经费(品牌建设)列支。” 调整修改表述:“(一)区政府对区政府质量奖的获奖组织给予30万元奖励,提名奖组织给予15万元奖励,已获得提名奖的组织,在后续年度获得质量奖的,按每家15万元的奖金给予奖励。(二)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区级专项经费(品牌建设)列支。(三)获奖组织应将奖金主要用于内部质量持续改进和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等相关工作。(四)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自获奖年度起5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再次获得区政府质量奖和提名奖的,授予奖牌和证书,不给予资金奖励,不占当年奖项名额。(五)鼓励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市、省、国家质量荣誉,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和60万元及40万元奖励,提名奖或省政府创新奖奖励减半,各级政府质量奖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提高了奖励金额与范围。
(五)第七条监督管理第三款。新增条款:“获奖组织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追求卓越,并应当在自获奖次年起的5年内,每年3月前向区评审办提交上年度本组织的自我评价报告。由区评审办适时开展抽查。”
三、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5月29日起实施,原《关于修订印发杭州市临安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临奖评委〔2017〕1号)同时废止。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四、解读单位
本办法解读单位: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褚凯军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友青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
监督与发展科科长)
联系电话:61070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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