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2508289/2021-74731 | 文件编号 | 杭环临〔2020〕3号 |
发布单位 | 区环境保护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点击次数 | 发布时间 | 2021-07-07 16:40:42 | |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
临政办〔2020〕3号《临安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以下简称《调整方案》),制定实施已满一年,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根据《杭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成立评估小组,并开展包括文献研究、案件评查、收集分析有关部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数据统计分析等文件实施后评估调研工作,现将评估结果作如下汇报:
一、文件形成基本情况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文件要求,由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牵头拟定了《临安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调整方案》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督,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调整方案》于2020年2月27日正式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并且经科学调整后的《临安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统计表》和《临安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分布图》作为《调整方案》的附件,调整后共划定了144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畜禽禁养区;1个风景名胜区畜禽禁养区;2个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15个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畜禽禁养区;1个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论证
(一)《调整方案》在制定主体、制定依据、制定程序等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
1.制定主体方面。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七条:“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各级人民政府;(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方案》系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牵头拟定,并由临安区人民政府最终完成制定并发布,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为《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所述的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临安区人民政府作为《改革方案》的制定主体符合法律规定。
2、制定依据方面。《调整方案》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浙江省畜牧业区域布局调整优化方案》等法律法规。《调整方案》在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方面均适用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且《调整方案》的内容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
3、制定程序方面。《调整方案》经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法制科和临安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和公平性审查后,于2019年10月23日至2019年10月31日通过临安区政府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于2019年11月5日在临安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开征求意见”专栏发布公开征求意见反馈采纳情况说明。同时,《调整方案》分别征求了临安区水利水电局、临安区城市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临安区各镇街负责人意见,并且召开专家论证会,对《调整方案》进行风险评估,经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领导集体讨论后,报请临安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调整方案》制定和出台的整个程序公开、公正,不存在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情形。
(二)《调整方案》对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职责设立相当、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设立相匹配
1、《调整方案》不存在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情形。
2、《调整方案》不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即作出增加行政机关权力或者减少行政机关法定职责的情形。
3、《调整方案》不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即作出减损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三)《调整方案》可有效解决具体问题,文件具有可操作性
经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会同临安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的要求,针对该文件中规定的21项重点问题进行排查,分析发现《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市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函〔2014〕74号)、《关于印发临安市2017年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办〔2017〕28号)文件中规定的“城市规划区”与“中苕溪、南苕溪、天目溪、昌化溪干流500米范围内,锦溪、马溪200米范围内” 与“村庄集聚区”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属超划定范围,《调整方案》针对这一问题,经过科学论证,对临安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进行调整,进而有效的解决了临安区所存在的超划定范围划定畜禽养殖禁养的问题,《调整方案》具有可操作性。
三、文件执行情况
(一)开展调整后的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实地落实情况
《调整方案》正式实施后,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等部门以及各镇街政府对调整后的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实地勘查,并根据《调整方案》的附件《临安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统计表》和《临安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分布图》在现场进行实地落实,明确分界红线。
(二)推进落实规模养殖场落地临安
《调整方案》正式实施后,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和临安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以《调整方案》为依据,指导以养猪场为主的畜禽养殖场科学选址、合理布局和规范设计,推荐畜禽养殖场选择与畜禽饲养规范和工艺相适应的先进设备,配备应用自动饲喂、环境控制、自动清粪、数据采集、信息管理等智慧管理系统,推进规模养殖场落地临安。
(三)开展对新建、扩建养殖场审批、备案进行全程服务和技术指导情况
《调整方案》正式实施后,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和临安区农业农村局以《调整方案》为依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对新建、扩建养殖场审批或者备案进行全程服务和技术指导,加快审批流程,落实“最多跑一次”。
《调整方案》正式实施以来,经过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和临安区农业农村局的技术指导和配套服务,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已完成对位于临安区潜川镇乐西村年存栏5000头湖羊技改项目、位于临安区锦城街道前往铺村暇石杭州临安章柯养殖场年出栏生猪100只和出稻30吨水稻项目、位于临安区太湖源镇众社村青紫坞杭州临安青紫坞家庭农场养殖项目、位于临安区潜川镇麻车埠村中塘杭州临安星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年出栏4500头生猪养殖项目、位于临安区太阳镇景村年出栏量1600头生猪养殖场建设项目、位于临安区青山湖街道青中街97号恩宝农业项目、位于临安区太阳镇景村杭州景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养殖项目、位于临安区太阳镇枫树岭村菠萝岭杭州临安树新牧业有限公司养殖项目、位于临安区河桥镇秀溪村年存栏生猪1000头年出栏生猪1800头新建项目、位于临安区太阳镇寨村杭州大合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养殖项目、位于临安区太阳镇桃源溪村杭州临安区剑锋土猪养殖场养殖项目、位于临安区龙岗镇奶牛场杭州临安沃坞奶牛养殖场养殖项目、位于临安区太阳村高塘坞家庭农场项目以及位于临安区於潜镇南山村后塘坞杭州市浙江文华农牧有限公司蛋鸡养殖项目共计14个项目的登记备案。
《调整方案》正式实施以来,经过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和临安区农业农村局的技术指导和配套服务,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已完成对位于临安区板桥镇静堂弄杭州正兴生猪高水平美丽牧场扩建项目、位于临安区太湖源镇横徐村横路6号杭州市临安区太湖源镇6750头母猪场建设项目、位于杭州市临安区太阳镇景村年出栏生猪10000头/年项目、位于临安区太阳镇大地村临安福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猪养殖场扩建项目、位于临安区太阳镇大溪坞村年存栏量10000头生猪(母猪、公猪和仔猪)以及出栏量60000头生猪(仔猪和成年猪)项目以及位于临安区於潜镇南山村后塘蛋鸡养殖项目共计6个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查和项目的审批。
上述20个项目的建设均在《调整方案》所规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之外。
四、文件实施效果
有效解决已存在的超划定范围问题,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科学合理。《调整方案》针对《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市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临安市2017年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中规定的“城市规划区”与“中苕溪、南苕溪、天目溪、昌化溪干流500米范围内,锦溪、马溪200米范围内” 与“村庄集聚区”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属超划定范围的问题,对临安区养殖禁养区的进行科学合理的划定。调整后禁养区范围保持不变的1个,全部取消6个禁养区,调整14个禁养区,新增2个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禁养区,新增9个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畜禽禁养区。调整前共有21个禁养区,禁养区面积为347.46平方千米,调整后共有144个禁养区,禁养区面积为187.38平方千米,其中划出范围为99.56平方千米,共增加123个禁养区,增加的禁养区面积为88.27平方千米。《调整方案》有效解决了临安存在的超划定范围划定禁养区的问题,并且对禁养区的类型、名称、坐落位置、范围、面积进行细化,为包括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在内的行政机关的执法提供了的执法依据的同时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相关权利的行使。
推进临安养殖业招引加快转型。《调整方案》为临安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导工商资本投入以生猪养殖为主的畜禽养殖产业,开展高水平美丽牧场建设,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提供了政策依据,有效解决临安区规模养殖场落地难的问题,《调整方案》正式实施以来,已有包括临安区太阳镇景村年出栏生猪10000头/年项目在内的多个规模养殖场落地临安。
有效推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调整方案》结合临安区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合理划定畜禽养殖业禁养区,调整优化了临安区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调整方案》正式实施以来,临安区加强生态环境监管,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促进了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调整方案》正式实施以来,临安区生态环境(水源、水质和空气质量)质量得到明显改善,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有力助推了临安区经济全面可持续发展。
五、后续措施建议
结合临安区的具体情形,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建议有关行政主体重点围绕以下方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推动《调整方案》继续执行。
1、加大巡查力度。《调整方案》实施以来,临安区畜禽养殖业发展迅速,在行业刺激下,在畜禽养殖禁养区开展畜禽养殖的可能性加大,对此,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大巡查力度,杜绝在畜禽养殖禁养区开展畜禽养殖情况的发生。
2、加大宣传力度。各镇街及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对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的宣传报道,对违法建设、治污设施不到位、造成严重水质污染的养殖场给予公开曝光;对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排放、零排放、生态养殖的典型,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引导人民群众建立起合法合规进行畜禽养殖的意识,避免出现在畜禽养殖禁养区误养的情形。
六、评估结果
《调整方案》正式实施以来,已经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达到了预期效果,建议继续实施。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区分局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