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738428214/2021-76983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应急管理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点击次数 发布时间 2021-09-22 16:52:22
杭州临安思维表业有限公司涉嫌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违法行为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临应急罚【2021】第(213)号

事项名称:杭州临安思维表业有限公司涉嫌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违法行为案

被处罚人:杭州临安思维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麻志昂

主要违法事实: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六)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合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缴纳上述罚款

实施单位:杭州市临安区应急管理局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2021年9月22日





杭州临安思维表业有限公司涉嫌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违法行为案

2021年8月11日,我局工作人员对杭州临安思维表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涉嫌存在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以及未定期组织演练的问题。2021年8月12日,报局领导批准,对该两项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临安区应急管理局指派方彬、方森富二位执法人员进行调查。2021年8月16日,执法人员分别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麻超峰、总经理陈新泉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取了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经依法调查,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2021年8月11日,我局工作人员通过查阅安全生产台账资料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以及2020年4月17日至今未组织演练。

据以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据一∶2021年8月16日提取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是一家具备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企业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2021年8月1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责令整改指令书((临)应急责改〔2021〕5-015号)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2021年8月16日提取的当事人的《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已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证据四∶2021 年8月16日提取的当事人的2021年度《企业应急预案》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已制定 2021 年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证据五∶2021 年8月16日制作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麻超峰、总经理陈新泉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以及1年内未组织演练情况属实。

证据六∶2021年8月16日提取的麻超峰、陈新泉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身份。

证据七∶2021年8月16日提取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一份,证明其身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麻超峰身份及其受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事实。

证据八∶2021825日提取的整改报告一份,2021 825日制作的复查整改意见书((临)应急复查〔20215-015号)一份,证明当事人已按规定日期整改到位。

经对本案综合分析,本局认为,(1)当事人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

2)当事人从2020417日至今未组织演练,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

202193日,本局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综上,根据查实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及第(六)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外,,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外,已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1年内未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一、对当事人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对当事人1年内未组织演练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当事人作出合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杭州市临安区应急管理局

                                                                                                         202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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