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174/2014-352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4-09-25 |
发文字号 | 临财发〔2014〕447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 | 关联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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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财审〔2014〕447号
各有关社会审价中介机构:
为规范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协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保证审核质量,明确审核责任,规避审核风险,现将《临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组织中介机构协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临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组织中介机构协审管理办法》
临安市财政局
2014年9月25日
抄送:市发改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规划建设局、市招管办。
临安市财政局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 2014年9月25日印发
附件
临安市政府投资项目
组织中介机构协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务分配
第三章 业务考核
第四章 费用结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协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保证审核质量,明确审核责任,规避审核风险,根据《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5号)、《临安市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临政办[2011]5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参与财政基本建设项目协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等执业资质,经公开招投标取得我局委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协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临安市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负责委托业务的联络和协调,对中介机构的协审工作进行管理与考核。
第四条 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核时,应根据我局制定各类项目的审核规程开展工作,并对其作出的审核结论负责;其协审人员对外应代表审核中心履行职责。
第二章 业务分配
第五条 根据中介机构造价咨询资质等级、人员配置、评标排名及协审质量安排协审项目。
第六条 被选中的中介机构若不接受委托,则视为自动放弃,并在其后三个月内不对其委托协审项目;对累计两次自动放弃的中介机构,其后一年内审核中心不对其委托协审项目。
第三章 业务考核
第七条 审核中心在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协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分为人员考核、时限考核和质量考核,详见《协审业务考核表》(附1)。
第八条 人员考核:审核中心根据中介机构日常业务工作情况对协审人员进行考核。
人员考核基准分15分,考核内容包括:1、人员胜任:是否专业对口、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工作经验;2、人员委派:协审成果是否与选派人员一致;3、服从委派:对“小项目”、“难项目”是否拒绝接受项目委派,是否将委托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时限考核:审核中心对中介机构日常业务进度情况进行统计,并作出评价。
进度考核基准分15分,考核内容包括:包括:1、审核时限:是否按照审核中心协审任务委托时要求的时间进行审核;如有特殊原因,是否办理延期申请;2、延期情况:是否存在无故延期的现象,延期程度如何。
第十条 质量考核:审核中心选取各中介机构上年度审核项目个数的10%(且不少于2个),对其报告质量进行检查,并作出评价。
质量考核基准分70分,考核内容包括:1、审核程序:是否按照相应规程的要求进行审核;2、工作底稿:格式是否正确、依据是否充分、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准确、逻辑是否清晰;3、审核误差:审核误差率是否符合业务委托协议的约定。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中心可视具体情况拒付部分或全部协审费用:
1.由于中介机构原因造成审核结论出现严重错误,并造成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
2.无特殊原因,中介机构未能按约定时间完成审核工作,或有特殊原因但未按要求办理延期申请,或存在恶意拖延项目进度情况的;
3.无特殊原因,中介机构拒绝或推脱委托协审任务。
4.其他经审核中心决定,认为应扣减协审费用的情形。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将与其解除委托协议,在本招标年度内不得参与本局政府投资项目协审业务:
1、审核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的;
2、违反廉政执业有关规定的;
3、违反有关规定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
4、将受委托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5、审核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的,造成财政资金巨大损失;
6、经抽查,发现由于审核程序不到位而导致误差率在5%以上或金额超过30万元的;
7、其他经审核中心决定,认为应解除委托协议的情形。
第十三条 审核中心各年度的考核结果进行汇总、排名,在招标年度综合考核获得前三名的,在下个招标年度中介机构选择中予以通报表扬,并在下年度协审招标中予以加分。
第十四条 在审核过程中能反映建设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并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建议,为财政资金有效使用创造显著效益的,在下个招标年度中介机构选择中予以加分。
第四章 费用结算
第十五条 概算审核费、预算审核费,按《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9]84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的75%计取。
第十六条 协审单位按照“一季度一申报”原则,在每季度末向审核中心提出申请,审核中心复核、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复审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统一支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临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下发《临安市财政性投资项目委托评审操作办法》的通知》(临财基〔2007〕171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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