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174/2014-352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4-08-20 |
发文字号 | 临财发〔2014〕407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 | 关联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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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财审〔2014〕40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行为,提高审核效率,保证审核质量,现将《临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临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操作规程》
临安市财政局
2014年8月20日
临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审核依据和程序
第三章 审核内容及方法
第四章 审核要求与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行为,提高审核效率,保证审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临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发〔2005〕217号)、《临安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临政函〔2012〕146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为临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的基本操作规范,协审单位从事审核工作时应当遵照执行,不得随意更改、简化本规程所规定的程序、工作内容和要求。
第三条 临安市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编制结算书,按照《资料报送管理办法》的要求,将相关资料报送审核中心,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完善内审机构,重视结算审核工作,督促监理和工程管理人员加强对结算资料的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建设单位应参与结算审核工作,并督促施工单位积极配合。
第六条 协审单位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后,由审核中心出具《审核意见书》,作为发承包双方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七条 除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外,协审单位在结算审核活动中还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
第二章 审核依据与程序
第八条 审核依据:
(一)国家及地方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政府采购、招投标、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
(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
(三)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指标;
(四)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协议)、施工图、竣工图;
(五)工程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变更、签证、索赔资料;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审核程序:
(一)协审委托
审核中心拟定对应项目的协审单位,并发送《协审任务委托单》(附1)。
(二)资料交接
审核中心与协审单位进行资料交接工作,将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转交给协审单位,协审单位在《报审资料移交单》(附2)确认签字。
(三)编制方案
协审单位成立审核组,在接收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编制《审核实施方案》(附3),报审核中心审批。
(四)资料查验
协审单位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查验,如有缺失,应在接收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资料催询函》(附4),由审核中心核准后转交建设单位予以补报。
(五)现场踏勘
协审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踏勘,了解工程现状,并做好踏勘记录。
(六)出具初稿
协审单位根据送审资料,结合现场踏勘,对量、价、费进行全面审核,出具审核初稿。
(七)对账与签证
协审单位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就争议问题进行核对,做好过程记录及核对纪要。遇到困难或发现问题,及时向审核中心汇报。
(八)征求意见
协审单位调整审核初稿,形成征求意见稿,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征求意见,各单位在《审核结果征求意见书》(附5)签字确认。
(九)审核结果汇报
协审单位将已征求意见的审核结果向审核中心汇报。
(十)出具审核报告
协审单位汇总各方意见,各方无异议后在定案表上签字盖章。协审单位出具审核报告(一式五份,附6、7),报送审核中心。
(十一)出具审核意见书
审核中心根据协审单位提交的审核报告,出具《审核意见书》(附8),并将审核报告移交建设单位。
(十二)资料归还
协审单位将审核资料归还审核中心,由审核中心转交建设单位,三方在《审核资料归还记录单》(附9)上签字确认。
第三章 审核内容及方法
第十条 结算审核主要包括:结算范围审核,工程量审核,单价审核,费用审核,工程变更签证审核,索赔审核等。
(一)结算范围的审核包括:
1、项目的范围、内容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
2、工程实施中是否有甩项的工作内容;
3、各施工单位的工程内容是否重复。
(二)工程量的审核包括:
1、工程量计算规则运用是否正确;
2、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准确;
3、是否存在遗漏或重复计算;
4、工程量的汇总计算是否准确;
5、竣工图所示工程量与实际是否相符。
(三)单价的审核包括:
1、计价原则和方法的运用是否正确;
2、单价套用及组价是否准确;
3、材料信息价的选用是否正确;
4、无价材料的价格是否合理;
5、材料暂定价及甲供材料价格的计取或调整是否正确。
(四)费用的审核包括:
1、工程费用及税金是否按照合同口径及有关规定计取;
2、总包和分包工程计取的费用是否重复;
3、整体报价的优惠承诺是否兑现。
(五)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的审核包括:
1、工程变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重点审查工程变更签证的(1)必要性;(2)时效性;(3)办理程序的合规性;(4)审批权限的合法性;(5)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善性。
2、审查是否存在:(1)故意肢解工程变更规避审批程序、(2)未经审批擅自实施、(3)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4)材料设备价格变更签证不合理的现象。
(六)索赔的审核包括:
1、索赔的处理原则是否正确;
2、索赔程序是否合规;
3、索赔计算是否准确。
第四章 审核要求与考核
第十一条 协审单位在开展审核工作时,应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遵循合法、独立、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对审核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 审核报告由封面、签署页、目录、正文和附件组成,按本规程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制。
(一)封面
主要包括审核类别、工程名称、审核单位、审核日期等。
(二)签署页
主要包括协审单位项目审核人、复核人、签发人的签章,盖单位资质章等。
(三)目录
编列正文、附件的内容、编制人和页码。
(四)正文
1、项目概况:工程规模及特征、招投标情况、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情况、合同情况、设计、施工变更及现场签证情况等。
2、审核依据:参考本规程第八条所规定的内容,对评审依据逐项编列。
3、审核范围:对审核范围作简要说明。
4、审核结果:对送审金额、审定金额、核增金额、核减金额、净核减金额进行编列。
5、核增减原因分析:对审定金额与送审金额进行比较,分析说明核增减原因。
6、审核说明:对审核结果中工程量的计算,以及人、材、机、费用的取定进行说明,对审核中有异议的重要事项,作重点说明。
7、问题及建议:对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客观说明并提出具体改进建议。
8、签章与日期:审核报告应签署协审单位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告日期是审核结论确定并经各单位签订确认的日期。
(五)附件
1、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
2、工程结算审核汇总表;
3、工程结算审核明细表;
4、其他协审单位认为需作为附件的内容。
第十三条 协审单位应对审核工作加以总结,以信息专报、专题报告等为载体,不定期对审核中发现的重要案例以及重大问题加以搜集和披露,以便与其他协审单位分享经验教训,促使审核质量不断提高。
第十四条 根据项目专业特点以及项目实际情况,审核中心将在委托协审任务时在《协审任务委托单》中提出审核工作时间要求,协审单位应按要求进行审核,如发现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应及时向审核中心提交《审核时间延期申请单》(附10),并阐述理由,经核准后方可延期。
第十五条 我局对廉洁问题采取“一票否决制”,一旦发现并经核实协审单位或审核人员存在廉洁问题,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取消其参与本局政府投资项目协审资格。
第十六条 审核中心将定期对协审单位的工作成效及廉洁情况进行考核、奖惩,以加强对协审单位的监督管理(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临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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