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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08297/2022-00123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 成文日期 2022-01-10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告知书
日期:
2022-01-10 17:12
来源: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
浏览量:

杭州临安东方中医药科研中心、郑凤兰:

你单位坐落于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圣园路81号的国有土地,不动产权证号为浙(2020)临安区不动产权第0053404号,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利性质为划拨/存量房产,用途为工业用地/办公,面积为土地使用权面积12968.50㎡/房屋建筑面积6314.52㎡。上述宗地内依法登记房屋7幢,根据法院判决,其中2幢、3幢、7幢归郑凤兰所有。因该宗土地所在区块需实施青山湖湖底隧道及沿线道路工程(新横线南延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本局拟依法对该宗土地进行收回,并给予相应补偿。为依法处理土地收回事宜,本局现将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土地收回法律主体: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收回单位)和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批准单位)。

二、拟收回土地:浙(2020)临安区不动产权第0053404号不动产权证项下登记面积为12968.5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评估补偿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款、房屋补偿款、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奖励和补助。

四、评估机构确定: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在附件1《临安区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名录》中选定评估机构,并填写附件2《选择评估服务机构确认书》送交本局;否则,本局将依法通过组织报名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五、评估时点:本告知书送达之日。

六、陈述申辩: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等规定,你单位对拟收回土地事宜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王丹丹       电话:63922831 地址:临安区行政服务中心3号楼813办公室 )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

2022年1月10日 

附件:1、《临安区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名录.docx

      2、选择评估服务机构确认书.doc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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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2-01-10
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2-01-10
信息来源: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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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临安东方中医药科研中心、郑凤兰:

你单位坐落于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圣园路81号的国有土地,不动产权证号为浙(2020)临安区不动产权第0053404号,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利性质为划拨/存量房产,用途为工业用地/办公,面积为土地使用权面积12968.50㎡/房屋建筑面积6314.52㎡。上述宗地内依法登记房屋7幢,根据法院判决,其中2幢、3幢、7幢归郑凤兰所有。因该宗土地所在区块需实施青山湖湖底隧道及沿线道路工程(新横线南延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本局拟依法对该宗土地进行收回,并给予相应补偿。为依法处理土地收回事宜,本局现将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土地收回法律主体: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收回单位)和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批准单位)。

二、拟收回土地:浙(2020)临安区不动产权第0053404号不动产权证项下登记面积为12968.5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评估补偿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款、房屋补偿款、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奖励和补助。

四、评估机构确定: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在附件1《临安区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名录》中选定评估机构,并填写附件2《选择评估服务机构确认书》送交本局;否则,本局将依法通过组织报名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五、评估时点:本告知书送达之日。

六、陈述申辩: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等规定,你单位对拟收回土地事宜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王丹丹       电话:63922831 地址:临安区行政服务中心3号楼813办公室 )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

2022年1月10日 

附件:1、《临安区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名录.docx

      2、选择评估服务机构确认书.doc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