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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11392064/2022-88024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2022-12-15
统一编号 有效性
临安区2022年第三季度消费投诉处理公示
日期:
2022-12-15 10:52
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投诉情况

2022年7-9月我局共接到投诉2270件,同比上升50.63%,环比上升22.70%。

商品类投诉1720件,占投诉总量75.77 %。其中, 投诉量居前五位的分别是:一般食品1079件,服装、鞋帽97件,家居用品63件,家用电器60件,交通工具47件。

 

服务类投诉550件,占投诉总量24.23%,其中,投诉量居前五位的分别是:餐饮和住宿服务168件,文化、娱乐、体育服务47件,教育、培训服务33件,美容、美发和洗浴服务22件,互联网服务18件。

 

  

 

典型案例

案例一:

9月,某聋哑人夫妻上门投诉,反映其为孩子在某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费用为2万多元,现已分期付款1万,上了两节课后儿子生病,无法继续上课。夫妻俩前期已和培训机构协商退款事宜,但培训机构要求扣除手续费,其不认可,故上门投诉。

处理结果:考虑到投诉人特殊情况,难以再寻找主管部门处理此事,故执法人员陪同其找到培训机构负责人,耐心向培训机构负责人讲解相关政策。经调解,被诉方同意只扣除2节课的费用,投诉人通过手机文字表示感谢。

消费警示:双减政策实施以来,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均需办理相应许可证,消费者应当选择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培训。在缴纳学费前,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以及退款问题,避免产生此类纠纷。

案例二:

9月,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电话投诉,反映自己原先看中了某套全屋家具,缴纳了定金。后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购买,联系商家退款,销售人员表示需要收取“好处费”打通关系,才能退款。其认为该行为不合理,故来电投诉。

处理结果:接到该投诉后,执法人员初步判定涉嫌职务侵占,我局并无管辖权,但家具公司负责应当不清楚该情况,建议先由家具公司自行处置。10月,家具公司答复,已对此事严肃处理,消费者后续致电对此事表示感谢。

消费警示: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销售人员如有暗示收取“好处费”,此类均为违法行为,销售人员涉嫌成立职务侵占罪,消费者可将该情况及时向商家负责人反映。消费者也不要轻信收取“好处费”的承诺,销售人员态度往往不代表商家本身的态度,存在竹篮打水一场空的风险。

案例三:

10月,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其于2021年在网上购买了一款压力锅。使用约半年后,压力锅出现气体泄漏等质量问题,但通过售后一直未得到彻底解决。2022年7月,经营者为消费者更换了一个新压力锅,但该压力锅在使用时仍然有气体溢出的问题,且存在锅体零件掉落现象。消费者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要求予以退货,商家不愿全额退款且需要消费者承担运费,故产生纠纷

处理结果:经核实,消费者提供证据充足,反映情况基本属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经沟通,最终,经营者同意进行退货并承担相关运费,消费者表示满意。

消费警示:在网购时,如因为消费者自己原因要求退款,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但如因为商家原因(如产品质量问题,与宣传不符等等)要求退款,运费应由商家承担。消费者在网购中,如购买到不合格的产品,也要注意保存证据,如产品价值较高,与商家协商未果,建议与商家协商进行检测,明确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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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2022-12-15
临安区2022年第三季度消费投诉处理公示
发布时间:2022-12-15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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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情况

2022年7-9月我局共接到投诉2270件,同比上升50.63%,环比上升22.70%。

商品类投诉1720件,占投诉总量75.77 %。其中, 投诉量居前五位的分别是:一般食品1079件,服装、鞋帽97件,家居用品63件,家用电器60件,交通工具47件。

 

服务类投诉550件,占投诉总量24.23%,其中,投诉量居前五位的分别是:餐饮和住宿服务168件,文化、娱乐、体育服务47件,教育、培训服务33件,美容、美发和洗浴服务22件,互联网服务18件。

 

  

 

典型案例

案例一:

9月,某聋哑人夫妻上门投诉,反映其为孩子在某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费用为2万多元,现已分期付款1万,上了两节课后儿子生病,无法继续上课。夫妻俩前期已和培训机构协商退款事宜,但培训机构要求扣除手续费,其不认可,故上门投诉。

处理结果:考虑到投诉人特殊情况,难以再寻找主管部门处理此事,故执法人员陪同其找到培训机构负责人,耐心向培训机构负责人讲解相关政策。经调解,被诉方同意只扣除2节课的费用,投诉人通过手机文字表示感谢。

消费警示:双减政策实施以来,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均需办理相应许可证,消费者应当选择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培训。在缴纳学费前,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以及退款问题,避免产生此类纠纷。

案例二:

9月,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电话投诉,反映自己原先看中了某套全屋家具,缴纳了定金。后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购买,联系商家退款,销售人员表示需要收取“好处费”打通关系,才能退款。其认为该行为不合理,故来电投诉。

处理结果:接到该投诉后,执法人员初步判定涉嫌职务侵占,我局并无管辖权,但家具公司负责应当不清楚该情况,建议先由家具公司自行处置。10月,家具公司答复,已对此事严肃处理,消费者后续致电对此事表示感谢。

消费警示: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销售人员如有暗示收取“好处费”,此类均为违法行为,销售人员涉嫌成立职务侵占罪,消费者可将该情况及时向商家负责人反映。消费者也不要轻信收取“好处费”的承诺,销售人员态度往往不代表商家本身的态度,存在竹篮打水一场空的风险。

案例三:

10月,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其于2021年在网上购买了一款压力锅。使用约半年后,压力锅出现气体泄漏等质量问题,但通过售后一直未得到彻底解决。2022年7月,经营者为消费者更换了一个新压力锅,但该压力锅在使用时仍然有气体溢出的问题,且存在锅体零件掉落现象。消费者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要求予以退货,商家不愿全额退款且需要消费者承担运费,故产生纠纷

处理结果:经核实,消费者提供证据充足,反映情况基本属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经沟通,最终,经营者同意进行退货并承担相关运费,消费者表示满意。

消费警示:在网购时,如因为消费者自己原因要求退款,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但如因为商家原因(如产品质量问题,与宣传不符等等)要求退款,运费应由商家承担。消费者在网购中,如购买到不合格的产品,也要注意保存证据,如产品价值较高,与商家协商未果,建议与商家协商进行检测,明确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