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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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青山湖水库即将禁渔
发布时间:2022-02-21 16:35:01  作者:区农业农村局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近日,为进一步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关于实行钱塘江、瓯江、椒江、甬江、苕溪、运河、飞云江、鳌江等八大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明确自2022年起,实行钱塘江、瓯江、椒江、甬江、苕溪、运河、飞云江和鳌江等八大流域禁渔期制度。《通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我区的中苕溪和南苕溪(含青山湖水库)为禁渔区,中苕溪和南苕溪于2021年1月1日起已为我区禁渔水域,青山湖水库为新增禁渔区域。禁渔期为全年,禁止作业类型为除娱乐性游钓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禁渔期间,如果您违反禁渔制度相关规定,这些后果您必须知道:

0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021年1月1日起,临安区正式实施禁渔制度。禁渔期间,临安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高度重视,坚持主动出击、先发制人,大力开展禁渔整治,严厉打击临安非法捕捞行为。然而,仍有人抱有侥幸心理,非法捕鱼。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22日至5月31日期间,过某单独或伙同董某在临安区锦城街道望湖路人行桥下的禁渔区南苕溪河段内,使用自制电鱼工具至该河段内电鱼 5次,共计非法捕捞杂鱼30余斤。根据《杭州市临安区关于开展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修复工作的实施意见》,2022年1月21日,在临安区农业农村局和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下,过某、董某将价值52800元的48000尾鳙鱼、73333尾鲢鱼放流到临安区青山湖水库中。同时过某因情节严重,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的刑事判决。

该案件中,不仅追究了过某、董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刑事责任,更对两名犯罪人员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生态修复责任。


为全局计,为子孙谋,不只是禁渔,临安区的生态环境,需要我们每个人用心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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