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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002508748/2022-80249 | 文件编号 | |
责任部门 | 青山湖街道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点击次数 | 发布时间 | 2022-03-25 16:07:12 | |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区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人民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街道政府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街道政府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方面: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四)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六)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七)各类创新创业政策;
(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九)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用途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被申请部门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否则,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街道政府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会当场予以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和提供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九条 街道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有关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条 街道政府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杭州临安政府门户网站(www.linan.gov.cn)、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二条 街道政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街道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十五条 街道政府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六条 街道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试行期间,国家和省对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