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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08115/2022-81267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府办 成文日期 2022-04-25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安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
2022-04-25 14:19
来源:
区府办
浏览量: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办〔2022〕21号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杭州市临安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临安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 1 —


杭州市临安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4

1.1编制目的 4

1.2编制依据 4

1.4工作原则 4

2 组织指挥体系...............................................................................5

2.1区减灾委员会 5

2.2区减灾委办公室 5

3 灾害预警响应...............................................................................5

4 信息报告和发布...........................................................................7

4.1信息报告 7

4.2信息发布 8

5 应急响应.......................................................................................8

5.1 Ⅰ级响应 9

5.2 Ⅱ级响应 11

5.3 Ⅲ级响应 14

5.4 Ⅳ级响应 16

5.5启动条件调整 17

5.6响应终止 17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17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17

6.2冬春救助 18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19

7 保障措施.....................................................................................20

7.1资金保障 20

7.2物资准备 21

7.3通信和信息准备 22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22

7.5人力资源保障 23

7.6社会动员保障 23

7.7宣传、培训和演练 24

8 附则.............................................................................................24

8.1术语解释 24

8.2预案管理 24

8.3预案解释 25

8.4预案实施时间 25

附件.................................................................................................................26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区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然灾害应急避险中人员强制转移的决定》和《杭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杭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临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市(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行政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区减灾委员会

杭州市临安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区减灾委主任由常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镇(街道)的灾情、自然灾害救助情况汇报,组织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研究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区减灾委办公室

区减灾委下设办公室,为区减灾委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具体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情发布、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经区减灾委同意,必要时协调其他部门和单位参加救灾工作;完成省、杭州市减灾委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3 灾害预警响应

气象、农业农村、水利水电、规资等部门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住建、规资等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和服务。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街道)和青山湖科技城等单位和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开放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当地镇(街道)可对其实施强制转移;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危险区域;

(4)通知有关镇(街道)和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和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5)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6)向区政府、区减灾委负责人、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7)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区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当灾害风险演变为灾害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启动应急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应急管理局帮助指导部门、镇(街道)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部门、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1个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政府和杭州市应急局报告;对造成本区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人民政府、杭州市应急局和省应急厅。

区委、区政府对信息报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部门、镇(街道)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区应急管理局上报,区应急管理局每天10时之前向区政府、杭州市应急局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灾情应随时报告。

灾情稳定后,部门、镇(街道)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杭州市应急局报告,并将全区汇总数据向区政府报告。

4.1.3对干旱灾害,镇(街道)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向区应急管理局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加强台账管理,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因灾倒塌损坏住房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镇(街道)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塌房屋、受灾农田面积和需政府救助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4.1.5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在区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灾情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

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 Ⅰ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5万人以上。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启动Ⅰ级响应措施,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区减灾委会商会,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镇(街道)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减灾委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名义向杭州市、浙江省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杭州市和省级支援。区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公安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驻临部队、武警、民兵根据区政府指令和镇(街道)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驻临部队、武警参加地方救灾行动,具体按照军地联动机制施行;

(6)区农业农村、商务、发改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经信、卫健、电信、电力等部门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电力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开展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险情处置及修复、供水水源应急调度和农村应急供水工作。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7)区委宣传部、区新闻传媒中心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相关工作;

(8)区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区、县(市)或者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具有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应急管理局、受灾镇(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8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5.2.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有关受灾镇(街道)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减灾委副主任或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名义向省和杭州市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省和杭州市支援。区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驻临部队、武警、民兵根据区政府指令和镇(街道)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受灾镇(街道)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驻临部队、武警参加地方救灾行动,具体按照军地联动机制施行;

(6)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住建局、规资分局等相关部门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区委宣传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具有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受灾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减灾委。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5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班,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镇(街道)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地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名义向杭州市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杭州市支援。区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卫生健康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区住建局、规资分局等相关部门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6)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政府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3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班,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4)根据受灾地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区卫生健康局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住建局、规资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等工作;

(6)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相对薄弱的山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当某一镇(街道)启动本级Ⅰ级响应时,区减灾委视情启动Ⅲ级响应。

5.6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镇(街道)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镇(街道)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镇(街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受灾地镇(街道)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村(社区)、镇(街道)和区应急管理局逐级汇总冬春救助的基本情况,并报杭州市应急局、省应急厅。

6.2.2区政府或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根据需要冬春救助的人数及灾情严重程度,分别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以及省政府或省应急管理厅、财政厅申请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补助资金。

6.2.3根据镇(街道)向区政府要求下拨救灾资金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确定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并确保粮食供应。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住房保险理赔、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规资、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倒损房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易发区、行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镇(街道)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账,并在5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在接到镇(街道)报表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区行政区域汇总数据报杭州市应急局。

6.3.2开展灾情评估。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镇(街道)上报的因灾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会同相关镇(街道),组织核查、评估小组,并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3区应急管理局结合倒损住房核查、评估结果,按照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根据财政局审核后下达资金。

6.3.4区住建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选址规划,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要加强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督促、检查,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重建进度。各镇(街道)、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区住建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与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和各镇(街道)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杭州市应急局。

7 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等部门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浙江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原《临安市民政局临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安市救灾及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安排区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区、镇(街道)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镇(街道)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各镇(街道)应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7.1.2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物资准备

7.2.1按照合理规划、资源整合的原则,建设全区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的镇(街道)应当根据《浙江省避灾安置场所内救灾物资储备标准》以及当地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建立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各级储备库(点)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各类应急避灾、疏散场所也应当储备与安置规模相匹配的救灾物资,并按照原临安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救灾物资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要求,指定专人保管,严防挪用、缺失、损坏和霉变。

7.2.2制订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

7.2.3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7.2.4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灾情发生时,可调用灾区邻近的镇(街道)的救灾储备物资。

7.3通信和信息准备

7.3.1加强区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建立覆盖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7.3.2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政府与社会力量间的灾情共享机制。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各镇(街道)应当配备齐全救灾设备和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后勤保障;区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7.4.2各镇(街道)应当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和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符合建筑质量安全要求的文化礼堂、照料中心、敬老院、人防疏散场所、学校、体育场馆和农家乐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要帮助指导村(社区)按照规定建立符合安全要求的避灾安置场所,并储备相应的生活保障类救灾物资。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应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灾、疏散场所。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加强减灾救灾专家队伍建设。组织应急管理、民政、规资、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水电、卫健、科技、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区、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社区)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7.6.1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街道)、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宣传、培训和演练

7.7.1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7.2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7.7.3区应急管理局、区减灾办协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特点,每2年在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灾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8 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各镇(街道)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在发布之日20个工作日内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备,帮助指导村(社区)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区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组织开展对各地编制、修订和演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情况,以及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预案实施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原则上每3—5年修订一次并报区政府审核发布。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杭州市临安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临政办〔2017〕68号)同时废止。


附件: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制(修)订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和实施;组织、协调全区救灾工作;负责申请、分配和管理全区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全区避灾安置场所和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核查、报送、发布灾情;负责组织消防队伍实施防灾救灾相关工作;指导灾区转移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指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指导灾区实施因灾倒损房屋的恢复重建;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承担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接收、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调工作;参与事件调查与总结评估;检查、指导应急预案工作落实;协助区减灾委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相关应急指挥平台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指导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宣传。

负责灾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组织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工矿商贸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新媒体平台,适时报道自然灾害预警及救助信息,及时向社会通报救灾工作动态。

区发展和改革局:及时了解灾情,并及时向省、杭州市发展改革委报告,争取省、杭州市对我区灾区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专项资金补助;指导全区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加强灾区市场价格应急监测,必要时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商贸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调安排灾区粮油应急供应。负责组织协调救灾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

区经信局:负责协调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在临安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救灾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帮助指导有关企业单位做好抗灾救灾及恢复生产等工作。

区教育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受灾学校师生转移工作;指导受灾地区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做好灾后学校重建相关工作。

区科技局:负责防灾减灾专家的组织联络与协调工作,鼓励企事业单位整合科技资源,针对防灾减灾的技术难题组织科技攻关,及时将既有相关科研成果投入应用。

区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负责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重点目标安全和社会稳定;负责做好交通疏导、管制以及相关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负责组织特警实施防灾救灾相关工作。

区民政局: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区财政局:安排区级减灾救灾资金预算,负责减灾救灾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组织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指导突发重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为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测绘与地理信息服务和保障。指导受灾地区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以及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修复、重建等工作,指导避灾安置场所的房屋质量安全检查和鉴定工作。根据区政府的号令发布防灾警报,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人口疏散场所为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组织人防专业队、民防应急救援队伍和民防志愿者服务队参加抢险救灾。

区交通运输局:指导和协调交通运输行业自然灾害预防、预警和处置工作,负责自然灾害期间救灾人员和物资公路水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紧急运输,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公路抢修保通工作,组织开展管辖水域水上搜救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主要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控预警,指导和协调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草鼠害、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处置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测和防治,指导森林火灾监测和扑救,帮助、指导灾后林业生产恢复工作。

区水利水电局: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负责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承担防御洪水、台风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水利工程的水毁修复。承担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帮助指导各旅游景区(景点)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协助做好外地游客的转移安置工作。

区融媒体中心:及时在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插播防灾减灾紧急公告;负责指导临安广播电视台、华数公司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抢救伤病员;开展疾病监测,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实施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应急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必要时组织精神卫生专家对灾区群众进行心理援助。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医疗机械、药品、医疗器械的使用管理。

区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对灾情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协助建立和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做好灾情统计数据的分析评估。

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污染控制建议。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管;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质量情况进行监管。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由发改调整过来)。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协调主城区的防汛、防台、抗雪等应对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和灾后恢复工作;协助维护市场经营与管理秩序,承担城区防汛防台相关工作。

国网临安供电公司:负责灾区电力线路、设施等的恢复和供应。

电信临安分公司、移动临安分公司、中国联通临安分公司、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负责灾区通信线路和设施设备的灾后抢修,确保灾区通信畅通工作。

银监临安办:负责协调在临保险监管部门督促保险公司进行灾前的防灾御险及灾后的理赔工作。

区外(侨)办:负责国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民间团体、个人对我区灾后重建资金、物资捐赠的协调联络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对台风、暴雨(雪)、冻害、干旱、大风(龙卷风)、雷电、冰雹等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全区民兵,协调驻军部队及跨区支援部队实施抢险救灾;协调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发动普通民兵营连协助当地政府开展危险排查、转移群众;根据区委、区政府授权,开展现地临机指挥。

武警临安区中队:在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命令,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及其他应急力量参加救援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危险地域群众。

区科协:负责组织减灾救灾科技交流和科普宣传工作,协调各类学会的减灾救灾技术研究工作。

区慈善总会:开展慈善捐赠款物的接收,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区红十字会:负责协助区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援行动;根据自然灾害灾情及有关响应程序,依法组织和指导全区各级基层红十字组织开展灾害救援工作,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救助;依法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灾区群众自救互救能力,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相应的救灾工作应急组织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救助工作,并根据上级安排和应急救助工作需要,组织协助处置相关工作。

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纪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民主党派。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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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08115/2022-81267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府办区府办
成文日期 2022-04-25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安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5
信息来源: 区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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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办〔2022〕21号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杭州市临安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临安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 1 —


杭州市临安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4

1.1编制目的 4

1.2编制依据 4

1.4工作原则 4

2 组织指挥体系...............................................................................5

2.1区减灾委员会 5

2.2区减灾委办公室 5

3 灾害预警响应...............................................................................5

4 信息报告和发布...........................................................................7

4.1信息报告 7

4.2信息发布 8

5 应急响应.......................................................................................8

5.1 Ⅰ级响应 9

5.2 Ⅱ级响应 11

5.3 Ⅲ级响应 14

5.4 Ⅳ级响应 16

5.5启动条件调整 17

5.6响应终止 17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17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17

6.2冬春救助 18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19

7 保障措施.....................................................................................20

7.1资金保障 20

7.2物资准备 21

7.3通信和信息准备 22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22

7.5人力资源保障 23

7.6社会动员保障 23

7.7宣传、培训和演练 24

8 附则.............................................................................................24

8.1术语解释 24

8.2预案管理 24

8.3预案解释 25

8.4预案实施时间 25

附件.................................................................................................................26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区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然灾害应急避险中人员强制转移的决定》和《杭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杭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临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市(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行政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区减灾委员会

杭州市临安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区减灾委主任由常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镇(街道)的灾情、自然灾害救助情况汇报,组织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研究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区减灾委办公室

区减灾委下设办公室,为区减灾委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具体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情发布、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经区减灾委同意,必要时协调其他部门和单位参加救灾工作;完成省、杭州市减灾委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3 灾害预警响应

气象、农业农村、水利水电、规资等部门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住建、规资等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和服务。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街道)和青山湖科技城等单位和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开放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当地镇(街道)可对其实施强制转移;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危险区域;

(4)通知有关镇(街道)和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和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5)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6)向区政府、区减灾委负责人、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7)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区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当灾害风险演变为灾害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启动应急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应急管理局帮助指导部门、镇(街道)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部门、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1个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政府和杭州市应急局报告;对造成本区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人民政府、杭州市应急局和省应急厅。

区委、区政府对信息报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部门、镇(街道)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区应急管理局上报,区应急管理局每天10时之前向区政府、杭州市应急局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灾情应随时报告。

灾情稳定后,部门、镇(街道)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杭州市应急局报告,并将全区汇总数据向区政府报告。

4.1.3对干旱灾害,镇(街道)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向区应急管理局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加强台账管理,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因灾倒塌损坏住房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镇(街道)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塌房屋、受灾农田面积和需政府救助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4.1.5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在区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灾情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

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 Ⅰ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5万人以上。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启动Ⅰ级响应措施,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区减灾委会商会,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镇(街道)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减灾委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名义向杭州市、浙江省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杭州市和省级支援。区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公安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驻临部队、武警、民兵根据区政府指令和镇(街道)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驻临部队、武警参加地方救灾行动,具体按照军地联动机制施行;

(6)区农业农村、商务、发改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经信、卫健、电信、电力等部门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电力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开展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险情处置及修复、供水水源应急调度和农村应急供水工作。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7)区委宣传部、区新闻传媒中心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相关工作;

(8)区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区、县(市)或者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具有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应急管理局、受灾镇(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8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5.2.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有关受灾镇(街道)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减灾委副主任或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名义向省和杭州市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省和杭州市支援。区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驻临部队、武警、民兵根据区政府指令和镇(街道)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受灾镇(街道)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驻临部队、武警参加地方救灾行动,具体按照军地联动机制施行;

(6)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住建局、规资分局等相关部门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区委宣传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具有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受灾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减灾委。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5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班,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镇(街道)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地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名义向杭州市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杭州市支援。区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卫生健康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区住建局、规资分局等相关部门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6)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政府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3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班,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4)根据受灾地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区卫生健康局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住建局、规资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等工作;

(6)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相对薄弱的山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当某一镇(街道)启动本级Ⅰ级响应时,区减灾委视情启动Ⅲ级响应。

5.6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镇(街道)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镇(街道)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镇(街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受灾地镇(街道)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村(社区)、镇(街道)和区应急管理局逐级汇总冬春救助的基本情况,并报杭州市应急局、省应急厅。

6.2.2区政府或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根据需要冬春救助的人数及灾情严重程度,分别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以及省政府或省应急管理厅、财政厅申请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补助资金。

6.2.3根据镇(街道)向区政府要求下拨救灾资金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确定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并确保粮食供应。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住房保险理赔、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规资、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倒损房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易发区、行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镇(街道)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账,并在5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在接到镇(街道)报表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区行政区域汇总数据报杭州市应急局。

6.3.2开展灾情评估。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镇(街道)上报的因灾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会同相关镇(街道),组织核查、评估小组,并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3区应急管理局结合倒损住房核查、评估结果,按照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根据财政局审核后下达资金。

6.3.4区住建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选址规划,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要加强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督促、检查,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重建进度。各镇(街道)、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区住建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与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和各镇(街道)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杭州市应急局。

7 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等部门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浙江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原《临安市民政局临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安市救灾及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安排区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区、镇(街道)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镇(街道)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各镇(街道)应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7.1.2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物资准备

7.2.1按照合理规划、资源整合的原则,建设全区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的镇(街道)应当根据《浙江省避灾安置场所内救灾物资储备标准》以及当地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建立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各级储备库(点)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各类应急避灾、疏散场所也应当储备与安置规模相匹配的救灾物资,并按照原临安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救灾物资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要求,指定专人保管,严防挪用、缺失、损坏和霉变。

7.2.2制订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

7.2.3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7.2.4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灾情发生时,可调用灾区邻近的镇(街道)的救灾储备物资。

7.3通信和信息准备

7.3.1加强区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建立覆盖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7.3.2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政府与社会力量间的灾情共享机制。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各镇(街道)应当配备齐全救灾设备和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后勤保障;区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7.4.2各镇(街道)应当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和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符合建筑质量安全要求的文化礼堂、照料中心、敬老院、人防疏散场所、学校、体育场馆和农家乐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要帮助指导村(社区)按照规定建立符合安全要求的避灾安置场所,并储备相应的生活保障类救灾物资。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应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灾、疏散场所。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加强减灾救灾专家队伍建设。组织应急管理、民政、规资、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水电、卫健、科技、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区、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社区)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7.6.1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街道)、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宣传、培训和演练

7.7.1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7.2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7.7.3区应急管理局、区减灾办协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特点,每2年在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灾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8 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各镇(街道)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在发布之日20个工作日内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备,帮助指导村(社区)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区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组织开展对各地编制、修订和演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情况,以及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预案实施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原则上每3—5年修订一次并报区政府审核发布。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杭州市临安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临政办〔2017〕68号)同时废止。


附件: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制(修)订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和实施;组织、协调全区救灾工作;负责申请、分配和管理全区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全区避灾安置场所和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核查、报送、发布灾情;负责组织消防队伍实施防灾救灾相关工作;指导灾区转移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指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指导灾区实施因灾倒损房屋的恢复重建;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承担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接收、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调工作;参与事件调查与总结评估;检查、指导应急预案工作落实;协助区减灾委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相关应急指挥平台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指导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宣传。

负责灾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组织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工矿商贸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新媒体平台,适时报道自然灾害预警及救助信息,及时向社会通报救灾工作动态。

区发展和改革局:及时了解灾情,并及时向省、杭州市发展改革委报告,争取省、杭州市对我区灾区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专项资金补助;指导全区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加强灾区市场价格应急监测,必要时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商贸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调安排灾区粮油应急供应。负责组织协调救灾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

区经信局:负责协调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在临安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救灾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帮助指导有关企业单位做好抗灾救灾及恢复生产等工作。

区教育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受灾学校师生转移工作;指导受灾地区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做好灾后学校重建相关工作。

区科技局:负责防灾减灾专家的组织联络与协调工作,鼓励企事业单位整合科技资源,针对防灾减灾的技术难题组织科技攻关,及时将既有相关科研成果投入应用。

区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负责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重点目标安全和社会稳定;负责做好交通疏导、管制以及相关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负责组织特警实施防灾救灾相关工作。

区民政局: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区财政局:安排区级减灾救灾资金预算,负责减灾救灾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组织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指导突发重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为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测绘与地理信息服务和保障。指导受灾地区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以及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修复、重建等工作,指导避灾安置场所的房屋质量安全检查和鉴定工作。根据区政府的号令发布防灾警报,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人口疏散场所为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组织人防专业队、民防应急救援队伍和民防志愿者服务队参加抢险救灾。

区交通运输局:指导和协调交通运输行业自然灾害预防、预警和处置工作,负责自然灾害期间救灾人员和物资公路水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紧急运输,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公路抢修保通工作,组织开展管辖水域水上搜救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主要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控预警,指导和协调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草鼠害、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处置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测和防治,指导森林火灾监测和扑救,帮助、指导灾后林业生产恢复工作。

区水利水电局: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负责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承担防御洪水、台风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水利工程的水毁修复。承担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帮助指导各旅游景区(景点)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协助做好外地游客的转移安置工作。

区融媒体中心:及时在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插播防灾减灾紧急公告;负责指导临安广播电视台、华数公司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抢救伤病员;开展疾病监测,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实施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应急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必要时组织精神卫生专家对灾区群众进行心理援助。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医疗机械、药品、医疗器械的使用管理。

区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对灾情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协助建立和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做好灾情统计数据的分析评估。

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污染控制建议。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管;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质量情况进行监管。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由发改调整过来)。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协调主城区的防汛、防台、抗雪等应对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和灾后恢复工作;协助维护市场经营与管理秩序,承担城区防汛防台相关工作。

国网临安供电公司:负责灾区电力线路、设施等的恢复和供应。

电信临安分公司、移动临安分公司、中国联通临安分公司、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负责灾区通信线路和设施设备的灾后抢修,确保灾区通信畅通工作。

银监临安办:负责协调在临保险监管部门督促保险公司进行灾前的防灾御险及灾后的理赔工作。

区外(侨)办:负责国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民间团体、个人对我区灾后重建资金、物资捐赠的协调联络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对台风、暴雨(雪)、冻害、干旱、大风(龙卷风)、雷电、冰雹等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全区民兵,协调驻军部队及跨区支援部队实施抢险救灾;协调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发动普通民兵营连协助当地政府开展危险排查、转移群众;根据区委、区政府授权,开展现地临机指挥。

武警临安区中队:在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命令,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及其他应急力量参加救援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危险地域群众。

区科协:负责组织减灾救灾科技交流和科普宣传工作,协调各类学会的减灾救灾技术研究工作。

区慈善总会:开展慈善捐赠款物的接收,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区红十字会:负责协助区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援行动;根据自然灾害灾情及有关响应程序,依法组织和指导全区各级基层红十字组织开展灾害救援工作,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救助;依法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灾区群众自救互救能力,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相应的救灾工作应急组织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救助工作,并根据上级安排和应急救助工作需要,组织协助处置相关工作。

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纪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民主党派。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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