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182/2022-83129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2-06-22 |
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杭人社发〔2020〕43号)和《关于临安区打造人才高地的若干意见》(临委办发〔2019〕80 号)等文件精神,为深入推进“天目工匠”培育工程,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规范职业技能培训市场,提高培训质量,结合省市有关规定及我区实际,现将《杭州市临安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临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2月23日
杭州市临安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规范我区培训市场,推进技能培训工作,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应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坚持“三结合”原则,即培训与市场需求相结合;培训与用工单位相结合;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相结合。加大企业职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条 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鼓励社会力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大力推动行业、企业、职业学校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区人力社保局根据场地、设施、设备、师资力量等,审批确定若干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并对各培训机构实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培训工种。
第五条 培训机构应注重职业技能培训质量,配备有一定教学经验且具备一定技术等级的教师任教。区人力社保局应加强对技能培训老师的资格审查工作,并建立培训师资库。
(一)初、中级技能培训,理论课教师应有中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等同资质;操作技能课教师应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相关职称的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等同资质。
(二)高级技能培训,理论课教师应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等同资质;操作技能课教师应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本工种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等同资质。
第六条 各培训机构在行政许可范围内开展各类工种的培训,并严格落实办班备案制度。各培训机构办班前3个工作日须上报办班计划、使用教材、培训内容和上课师资等情况,经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培训。培训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整教学计划,若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及时提出申请。教材统一使用区人力社保局指定或核准的培训教材,不得私自使用教材。
第七条 为确保教学效果和培训质量,职业资格类、技能等级类、专项能力类培训班每班次培训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创业类培训班一般不超过30人。其他特殊情况,需报区人力社保局同意后方可开班。
第八条 培训机构要明确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对培训教学的日常管理。建立培训考勤制度,师资管理制度、课时备案制度,确保培训质量。加强内部管理,抓好安全工作,防止各类事件的发生。
第九条 培训机构按教学计划在培训结束后向区职建中心提出鉴定申报,统一参加由区职建中心组织的鉴定考核。区职建中心按照考培分离原则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条 考核内容为应知考试(专业理论)和应会考试 (专业技能)。培训机构必须按要求准备好考核场地、设备,核对学员考号和身份证无误后,严格按要求进行考核。考结业证书的学员由区职建中心根据各工种考核大纲要求命题,并组织考核和阅卷。考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学员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要求进行考核,由区职建中心或经省市人力社保部门核准的社会培训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培训评价机构)组织实施,考核不合格的学员同一培训年度内可以补考一次。
第十一条 考核成绩由区职建中心核准后统一交由培训机构向学员公布,区职建中心或社会培训评价机构打印相关证书。
第十二条 符合政府补助的培训对象由区人力社保局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培训,可按有关的规定标准享受培训费补助。如需向学员收取费用的,必须事前向区人力社保局申请,经核准后方可收费并接受区人力社保局监管,凡所培训学员缴费后即不再享受政府相关培训补贴。
第十三条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的结算、拨付、监管。培训补贴及培训收费须专款专用,原则上用于培训师资、教材设备、场地、培训用品、耗材、学员用餐、观摩学习等方面。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健全培训档案管理,在每期培训班结束后,按要求认真做好培训台账及管理工作。年终接受区人力社保局的督查考评。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要自觉接受区人力社保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区人力社保局建立学员投诉机制和健全职业技能培训效果评估制度,将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就业率和学员满意程度等内容作为培训机构年度评估标准,实行优胜劣汰机制。区人力社保局每年对培训机构进行一次考评验审。
第十六条 区人力社保局应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管理、培训质量的监督和检查,落实职业培训协议书签订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培训机构及时改正。对擅自缩减更改培训内容、课时等违规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暂停其定点培训资质。对有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助经费、违反规定标准收取培训费用等违规行为的,追缴违规所得,并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各培训机构应积极组织许可范围内的技能培训,对六个月内未组织技能培训的将暂停或取消其培训机构的资质。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杭州市临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2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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