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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巡查规定
发布时间:2022-07-06 17:03:56  作者: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农业行政执法职能,规范执法检查行为,提高执法效能,根据《农业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农业行政执法巡查(以下简称执法巡查),是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辖区内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种子、蚕种、食用菌种、种畜禽、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农产品、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等生产、经营以及农业机械经营、维修等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执法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执法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证照是否齐全且合法有效;

(二)生产经营所需的设施、设备等有关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生产经营的产品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包装、标识等有关强制性规定;

(四)生产经营档案(台账)是否依法建立健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四条 执法巡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法巡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持有效执法证件,并亮证检查;

(二)执法巡查人员应当公平公正,忠于职守,不得从事与执法巡查无关的活动;

(三)执法巡查应当有组织、有计划开展,对辖区内监管对象原则上每年应检查1次以上;

(四)执法巡查人员应当遵守勤政廉洁要求,不得借检查之名进行“吃、拿、卡、要”;

(五)执法巡查不得侵犯监管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监管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上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避免对监管对象的重复检查。

第五条 执法巡查人员的职责:

(一)宣传农业法律法规,提高相对人的法制意识;

(二)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三)开展法律政策咨询,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四)根据执法巡查情况,做好执法巡查记录(见附表)。

第六条 执法巡查人员违反本规定或方法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农业行政执法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动植物检疫行政执法依法分别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植物检疫机构行使,其执法巡查相关活动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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