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185002508203D/2025-101044164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区住建局 发文日期 2025-12-11
统一编号 有效性
关于区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43号代表建议的复函
日期:
2025-12-11 09:59
来源: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量:

王晓琴代表:

您在区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加强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交存监管的建议》,已由区政府交我局办理,现就该建议答复如下:

依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备案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且总额不低于6万元的标准,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交存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少建设单位以资金短缺、经营不善等为由拒绝缴纳,直接造成业委会筹备工作陷入停滞。为解决这一问题,现提出以下加强落实的措施:

一是强化新交付项目的源头管控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缴存的监管主体,为切实保障建设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由我局与镇街联合搭建数据互通平台,对辖区内新建小区的筹备经费缴纳情况实施实时监控。对于逾期未缴纳的建设单位,由街道办事处出具书面催告;同时,在项目两方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关键环节,我局将及时要求建设单位提供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缴费凭证,若未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将暂缓办理相关手续。

二是妥善处理特殊情况的经费追缴。针对资金链断裂、濒临破产的建设单位,由街道办事处协调司法、住建等部门,通过企业资产冻结、股东连带责任追究等方式追缴筹备经费对于确实无力以现金支付的建设单位,允许其以小区内的闲置房产、车位折价抵充筹备经费,相关方案需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

综上所述,通过“前置约束+联动监管+多元缴纳”的组合措施,既能有力保障业主大会的顺利召开,又能有效维护市场公平秩序。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区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您继续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

 

 

承办领导:潘海华

  :华荣伟

联系电话:0571-89540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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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5-12-11
关于区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43号代表建议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5-12-11
信息来源: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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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琴代表:

您在区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加强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交存监管的建议》,已由区政府交我局办理,现就该建议答复如下:

依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备案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且总额不低于6万元的标准,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交存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少建设单位以资金短缺、经营不善等为由拒绝缴纳,直接造成业委会筹备工作陷入停滞。为解决这一问题,现提出以下加强落实的措施:

一是强化新交付项目的源头管控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缴存的监管主体,为切实保障建设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由我局与镇街联合搭建数据互通平台,对辖区内新建小区的筹备经费缴纳情况实施实时监控。对于逾期未缴纳的建设单位,由街道办事处出具书面催告;同时,在项目两方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关键环节,我局将及时要求建设单位提供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缴费凭证,若未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将暂缓办理相关手续。

二是妥善处理特殊情况的经费追缴。针对资金链断裂、濒临破产的建设单位,由街道办事处协调司法、住建等部门,通过企业资产冻结、股东连带责任追究等方式追缴筹备经费对于确实无力以现金支付的建设单位,允许其以小区内的闲置房产、车位折价抵充筹备经费,相关方案需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

综上所述,通过“前置约束+联动监管+多元缴纳”的组合措施,既能有力保障业主大会的顺利召开,又能有效维护市场公平秩序。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区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您继续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

 

 

承办领导:潘海华

  :华荣伟

联系电话:0571-89540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