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08211/2017-327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17-08-14
发文字号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ALAD10-2017-0005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临安市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
2017-05-05 00:00
来源:
民政局
浏览量:

 临安市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近年来,我市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较好地解决了高龄、孤寡、独居、空巢老人吃饭难问题,但在推进过程中,也暴露出体系覆盖不到位、部分社区老年食堂无证无照经营以及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等问题。为更好地解决老年人吃饭难问题,确保吃得安全、吃得满意,切实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和幸福感,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思路,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解决高龄、孤寡、独居、空巢等老年群体的吃饭难为重点,兼顾解决其他老年人吃饭难问题,通过改造提升或新建村(社区)老年食堂,建设村(社区)助餐服务点,社会餐饮企业送餐上门等模式,到2017年底,实现高龄、孤寡、独居、空巢老人助餐服务全覆盖。全市所有村(社区)均有一种以上老年人助餐服务方式,老年人吃饭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助餐服务体系食品安全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二、助餐模式
    1.改造提升或新建村(社区)老年食堂。推动现有村(社区)老年食堂改造提升,有条件的村(社区)可自行运营老年食堂,或依托社会第三方力量共建,或委托社会餐饮企业作为社区老年食堂为老年人提供就餐服务。村(社区)老年食堂应符合《临安市村(社区)老年食堂食品安全和管理服务规范》(见附件1)要求。
    2.建设村(社区)助餐服务点。对于没有条件单独建立村(社区)老年食堂,但能提供老年人就餐场所的村(社区),可依托集体用餐配送企业等餐饮单位提供配餐服务,村(社区)建设助餐服务点作为老年人就餐场所。各地要加强对集体用餐配送企业等餐饮单位审核把关。村(社区)助餐服务点应符合《临安市村(社区)助餐服务点食品安全和管理服务规范》(见附件2)要求。
    3.实施社会餐饮企业送餐上门。为方便老年人在家就餐,鼓励餐饮企业提供个性化助餐服务。以村(社区)为单位就近选择诚信经营、管理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年度等级在B以上的餐饮企业作为送餐企业,辐射周边有需求的老年人。为老年人送餐上门的社会餐饮企业应符合《临安市为老年人送餐上门的社会餐饮企业基本规范》(见附件3)要求。
    三、推进措施
    1.审核认定。各(镇)街道应会同辖区内的市场监管所在2017年5月底前对现存所有村(社区)老年食堂、村(社区)助餐服务点、为老服务送餐上门社会餐饮企业进行摸底排查和审核认定工作,符合附件1、附件2、附件3规定的,可认定为为老助餐企业(单位),并悬挂统一标识图案(见附件4)。不符合的,给予3个月整改期,期满后仍无法完成整改的,不予认定为为老助餐企业(单位),不得再悬挂标识图案。对新设立的为老助餐企业(单位),要及时进行审核认定。各镇(街道)应在每月25日前将认定的为老助餐企业(单位)审核认定表报市民政局备案。每年5月底前,各镇(街道)应会同辖区内的市场监管所对已经认定的为老助餐企业(单位)根据认定和规范管理要求进行复检,符合条件的,继续认定并同意悬挂相关标识;不符合条件的,责令整改,3个月整改期内无法完成整改的,取消为老助餐企业(单位)认定资格,不得再悬挂相关标识。对于重新认定时距离首次认定时间少于6个月的,当年可不复检。
村(社区)老年食堂、村(社区)助餐服务点可参照《临安市社区老年食堂食品安全和管理服务规范》和《临安市社区助餐服务点食品安全和管理服务规范》执行。
    2.规范管理。村(社区)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点应实行“六公示”,即将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收费价格以及对老年人的优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举报电话上墙公示。村(社区)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点应提供中餐服务,有条件的提供晚餐服务,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00天,每天至少有10人次以上老人就餐,被服务老人或亲属满意度较高。对老年人以外的群体开放的社区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点,应设置相对独立的老年人就餐区域。为老助餐企业(单位)应采取刷卡等信息化手段对老年人就餐情况进行实时记录;条件确实不具备的农村为老助餐企业(单位),也应做到每餐登记,以签字、记账等方式记录每日就餐人数。老年人就餐情况记录作为各镇(街道)进行资金补助的重要依据。各镇(街道)民政部门应按统计要求定期统计汇总本辖区老年人享受助餐服务情况,并上报市民政局。
各镇(街道)应按统计要求每季度末统计汇总本辖区老年人享受助餐服务情况,并上报市民政局。
    3.资金补助。取得为老助餐企业(单位)认定是我市对为老助餐企业(单位)补助的前提条件。市民政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将各地为老助餐服务情况作为养老服务工作资金补助的重要依据。各镇(街道)老年食堂的认定情况和服务运行情况是考核为老助餐服务情况的重要内容。中央、省市支持我市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经费适当向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建设倾斜。市财政对经审核认定的村(社区)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点和为老助餐企业(单位)进行奖补。奖补资金主要用于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点基础设施建设和运维经费补助。各镇(街道)要根据为老助餐企业(单位)服务老年人的数量和规模予以资金补助。
    4.社会参与。对符合对外经营条件的社区老年食堂,可向辖区内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改变主体业态,经许可后可向社会开放。鼓励社会及慈善力量参与社区老年食堂建设和运营,加强慈善资源和社区老年食堂项目的对接,通过慈善力量兴办、慈善捐款、捐助设施设备、开展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推进社区老年食堂尤其是农村社区老年食堂建设和运营,鼓励并支持在镇(街道)提供场地和设施的基础上,由社会力量运营社区老年食堂。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集体用餐配送企业在各区域范围内向社区助餐服务点提供配餐服务,实现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运营。探索通过全市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搭建网上助餐平台。
餐饮服务不发达的农村偏远地区,鼓励由农村社区兴办社区老年食堂,对农村社区老年食堂无法覆盖的区域,可探索多元化就餐服务方式,如分散式助餐模式(确定一家农户或一个组织,按照农村社区要求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5.落实责任。市民政局将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考核目标,各镇(街道)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与市场监管、消防、环保、城管、卫计等部门的对接,确保为老助餐企业(单位)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并积极在社区老年食堂推行食品安全责任险和“阳光厨房”建设;市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做好业务指导和“阳光厨房”验收工作,进一步加强为老助餐企业(单位)食品安全监管,提升为老助餐企业(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减少和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和事故。

    附件:1.临安市社区老年食堂食品安全和管理服务规范(试行)  
          2.临安市社区助餐服务点食品安全和管理服务规范(试行)   
          3.临安市为老服务送餐上门社会餐饮企业基本规范(试行)
          4.临安市为老助餐企业(单位)标识
          5.临安市为老助餐企业(单位)认定表


附件1

临安市社区老年食堂食品安全和管理服务规范(试行)

    一、实行“六公示”制度
    1.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收费价格以及对老年人的优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举报电话上墙公示。
    二、加强许可及人员管理
    2.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事项与食品经营许可证一致。
    3.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工作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双手清洁,保持个人卫生。
    4.建立并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三、完善场所设施设备
    5.厨房及就餐场所保持清洁、卫生,每日完工后应进行一次清洁。
    6.厨房按照食品清洗区域、食品切配区域、食品烹饪区域、成品供应区域流程合理布局,为生进熟出单一流向。
    7.厨房内应至少分别设置动物性食品清洗水池、植物性食品清洗水池、水产品清洗水池、餐用具清洗水池4个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并保持下水通畅。
    8.厨房的门、窗应装配严密,与外界直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应配置风幕机或纱门纱窗。厨房和就餐场所有灭蝇灯。
    9.卫生间、拖把等清洁工具清洗池不得设在厨房内,另设低位水池,卫生间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清理。
    10.有冷藏、冷冻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转,定期进行除霜、清洁和维修,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贮存,并有生产或加工日期。
    11.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
    12.食品烹饪区域有通风排烟设施,定期清洁。
    13.厨房内废弃物容器应配有盖子,并及时清除垃圾、进行清洗。
    14.刀具、剪刀、砧板、抹布和原料容器落实色标管理规定,不得混用。
    15.有餐用具消毒和保洁设施并保持卫生、清洁和正常运转。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16.场所条件应与供餐规模相适应。
    四、加强过程控制
    17.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
    18.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
    19.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需食用时应进行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20.餐用具消毒前清洗应“一刮二洗三冲”,消毒后的餐用具应及时放入密闭的保洁柜内。
    21.外卖食品应标注食用时限(从加工制作完成到食用不超过2小时),外卖配送时应有保温设施。
    五、其他要求
    22.建成阳光厨房,鼓励建设互联网化“五可阳光餐饮”。
    23.提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实施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模式,实现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运营。
    24.同时对老年人以外群体开放的村(社区)老年食堂应设置相对独立的老年人就餐区域,并优先保障老年人就餐。
    25.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00天。
    26.每天有10名以上老人就餐。
    27.被服务老人或亲属满意度较高。
    初次认定社区老年食堂时,上述25-27项可暂不作要求。


附件2
临安市社区助餐服务点食品安全和管理服务规范
(试行)

    一、实行“六公示”制度
    1.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收费价格以及对老年人的优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举报电话上墙公示。
    二、完善场所设施设备
    2.就餐场所保持清洁、卫生,每次就餐后应进行一次清洁。
    3.场所内应设备餐区域,设操作台、洗手、消毒、更衣设施和紫外线灯。
    4.场所内与外界直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应配置风幕机或纱门纱窗,设灭蝇灯。
    5.有保温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转,定期进行清洁和维修。
    6.有餐用具消毒和保洁设施并保持卫生、清洁和正常运转。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7.场所内废弃物容器应配有盖子,并及时清除垃圾、进行清洗。
    8.场所条件应与供餐规模相适应。
    三、加强过程控制
    9. 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工作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双手清洁,保持个人卫生。
    10.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用前应清洗消毒。
    11.每次分餐前备餐区域应进行空气和操作台消毒。
    12.从烹饪后至食用时限控制在2小时内;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需食用时应进行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13.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
    四、其他要求
    14.同时对老年人以外的群体开放的村(社区)助餐服务点应设置相对独立的老年人就餐区域,并优先保障老年人就餐。
    15.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00天。
    16.每天有10名以上老人就餐。
    17.被服务老人或亲属满意度较高。
    初次认定社区助餐服务点时,上述15-17项可暂不作要求。


附件3
 临安市为老服务送餐上门社会餐饮企业基本规范
(试行)

    1.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登记证)有效,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事项与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证)一致。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年度等级在B级及以上。
    3.社会餐饮企业应达到与供餐规模相适应的符合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许可条件要求。
    4.送餐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包装好食品,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食品不受污染。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
    5.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并保持容器清洁。
    6.不得配送冷食类、生食类、裱花蛋糕类食品。


附件4
临安市为老助餐企业(单位)标识




附件5
临安市为老助餐企业(单位)认定表

单位名称

 

助餐模式(请在选项后打钩)

村(社区)老年食堂

 

村(社区)助餐服务点

 

社会餐饮企业送餐上门

 

食品经营许可证号

 

服务范围和服务对象

 

开办时间

 

工作人员数

 

每日提供餐次(请在选项后打钩)

早餐

 

每年开放时间(天)

 

中餐

 

晚餐

 

负责人姓名

 

联系方式

 

地址

 

需提供的证明

材料清单

1、负责人及单位身份证明材料;2、食品经营许可证;3、其他需要的材料。

以上证明材料,提供纸质材料及电子版本(复印件或扫描件均可)。

 

 

 

 

村(社区)初审意见:(填写是否符合认定条件)

 

盖章:

                   年   月  日

(为老助餐企业单位合作方为镇(街道)的,不需要村(社区)审核)

镇(街道)复审意见:(填写是否符合认定条件)

 

盖章:

                    年   月  日  (为老助餐企业单位合作方为民政局的,不需要镇(街道)审核)

市场监管局审核意见:(填写是否符合认定条件)

 

 

 

盖章:

时间:

民政局审核意见:(填写是否符合认定条件)

 

 

 

盖章:

时间:

备注:1.此表一式多份,认定单位一份,镇(街道)一份,报市民政局一份。

  2.各审核认定主体应当在审核认定前联合进行实地检查验收。


附件下载:关于印发《临安市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意见的通知 临民〔2017〕4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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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安市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近年来,我市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较好地解决了高龄、孤寡、独居、空巢老人吃饭难问题,但在推进过程中,也暴露出体系覆盖不到位、部分社区老年食堂无证无照经营以及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等问题。为更好地解决老年人吃饭难问题,确保吃得安全、吃得满意,切实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和幸福感,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思路,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解决高龄、孤寡、独居、空巢等老年群体的吃饭难为重点,兼顾解决其他老年人吃饭难问题,通过改造提升或新建村(社区)老年食堂,建设村(社区)助餐服务点,社会餐饮企业送餐上门等模式,到2017年底,实现高龄、孤寡、独居、空巢老人助餐服务全覆盖。全市所有村(社区)均有一种以上老年人助餐服务方式,老年人吃饭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助餐服务体系食品安全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二、助餐模式
    1.改造提升或新建村(社区)老年食堂。推动现有村(社区)老年食堂改造提升,有条件的村(社区)可自行运营老年食堂,或依托社会第三方力量共建,或委托社会餐饮企业作为社区老年食堂为老年人提供就餐服务。村(社区)老年食堂应符合《临安市村(社区)老年食堂食品安全和管理服务规范》(见附件1)要求。
    2.建设村(社区)助餐服务点。对于没有条件单独建立村(社区)老年食堂,但能提供老年人就餐场所的村(社区),可依托集体用餐配送企业等餐饮单位提供配餐服务,村(社区)建设助餐服务点作为老年人就餐场所。各地要加强对集体用餐配送企业等餐饮单位审核把关。村(社区)助餐服务点应符合《临安市村(社区)助餐服务点食品安全和管理服务规范》(见附件2)要求。
    3.实施社会餐饮企业送餐上门。为方便老年人在家就餐,鼓励餐饮企业提供个性化助餐服务。以村(社区)为单位就近选择诚信经营、管理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年度等级在B以上的餐饮企业作为送餐企业,辐射周边有需求的老年人。为老年人送餐上门的社会餐饮企业应符合《临安市为老年人送餐上门的社会餐饮企业基本规范》(见附件3)要求。
    三、推进措施
    1.审核认定。各(镇)街道应会同辖区内的市场监管所在2017年5月底前对现存所有村(社区)老年食堂、村(社区)助餐服务点、为老服务送餐上门社会餐饮企业进行摸底排查和审核认定工作,符合附件1、附件2、附件3规定的,可认定为为老助餐企业(单位),并悬挂统一标识图案(见附件4)。不符合的,给予3个月整改期,期满后仍无法完成整改的,不予认定为为老助餐企业(单位),不得再悬挂标识图案。对新设立的为老助餐企业(单位),要及时进行审核认定。各镇(街道)应在每月25日前将认定的为老助餐企业(单位)审核认定表报市民政局备案。每年5月底前,各镇(街道)应会同辖区内的市场监管所对已经认定的为老助餐企业(单位)根据认定和规范管理要求进行复检,符合条件的,继续认定并同意悬挂相关标识;不符合条件的,责令整改,3个月整改期内无法完成整改的,取消为老助餐企业(单位)认定资格,不得再悬挂相关标识。对于重新认定时距离首次认定时间少于6个月的,当年可不复检。
村(社区)老年食堂、村(社区)助餐服务点可参照《临安市社区老年食堂食品安全和管理服务规范》和《临安市社区助餐服务点食品安全和管理服务规范》执行。
    2.规范管理。村(社区)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点应实行“六公示”,即将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收费价格以及对老年人的优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举报电话上墙公示。村(社区)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点应提供中餐服务,有条件的提供晚餐服务,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00天,每天至少有10人次以上老人就餐,被服务老人或亲属满意度较高。对老年人以外的群体开放的社区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点,应设置相对独立的老年人就餐区域。为老助餐企业(单位)应采取刷卡等信息化手段对老年人就餐情况进行实时记录;条件确实不具备的农村为老助餐企业(单位),也应做到每餐登记,以签字、记账等方式记录每日就餐人数。老年人就餐情况记录作为各镇(街道)进行资金补助的重要依据。各镇(街道)民政部门应按统计要求定期统计汇总本辖区老年人享受助餐服务情况,并上报市民政局。
各镇(街道)应按统计要求每季度末统计汇总本辖区老年人享受助餐服务情况,并上报市民政局。
    3.资金补助。取得为老助餐企业(单位)认定是我市对为老助餐企业(单位)补助的前提条件。市民政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将各地为老助餐服务情况作为养老服务工作资金补助的重要依据。各镇(街道)老年食堂的认定情况和服务运行情况是考核为老助餐服务情况的重要内容。中央、省市支持我市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经费适当向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建设倾斜。市财政对经审核认定的村(社区)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点和为老助餐企业(单位)进行奖补。奖补资金主要用于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点基础设施建设和运维经费补助。各镇(街道)要根据为老助餐企业(单位)服务老年人的数量和规模予以资金补助。
    4.社会参与。对符合对外经营条件的社区老年食堂,可向辖区内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改变主体业态,经许可后可向社会开放。鼓励社会及慈善力量参与社区老年食堂建设和运营,加强慈善资源和社区老年食堂项目的对接,通过慈善力量兴办、慈善捐款、捐助设施设备、开展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推进社区老年食堂尤其是农村社区老年食堂建设和运营,鼓励并支持在镇(街道)提供场地和设施的基础上,由社会力量运营社区老年食堂。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集体用餐配送企业在各区域范围内向社区助餐服务点提供配餐服务,实现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运营。探索通过全市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搭建网上助餐平台。
餐饮服务不发达的农村偏远地区,鼓励由农村社区兴办社区老年食堂,对农村社区老年食堂无法覆盖的区域,可探索多元化就餐服务方式,如分散式助餐模式(确定一家农户或一个组织,按照农村社区要求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5.落实责任。市民政局将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考核目标,各镇(街道)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与市场监管、消防、环保、城管、卫计等部门的对接,确保为老助餐企业(单位)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并积极在社区老年食堂推行食品安全责任险和“阳光厨房”建设;市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做好业务指导和“阳光厨房”验收工作,进一步加强为老助餐企业(单位)食品安全监管,提升为老助餐企业(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减少和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和事故。

    附件:1.临安市社区老年食堂食品安全和管理服务规范(试行)  
          2.临安市社区助餐服务点食品安全和管理服务规范(试行)   
          3.临安市为老服务送餐上门社会餐饮企业基本规范(试行)
          4.临安市为老助餐企业(单位)标识
          5.临安市为老助餐企业(单位)认定表


附件1

临安市社区老年食堂食品安全和管理服务规范(试行)

    一、实行“六公示”制度
    1.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收费价格以及对老年人的优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举报电话上墙公示。
    二、加强许可及人员管理
    2.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事项与食品经营许可证一致。
    3.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工作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双手清洁,保持个人卫生。
    4.建立并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三、完善场所设施设备
    5.厨房及就餐场所保持清洁、卫生,每日完工后应进行一次清洁。
    6.厨房按照食品清洗区域、食品切配区域、食品烹饪区域、成品供应区域流程合理布局,为生进熟出单一流向。
    7.厨房内应至少分别设置动物性食品清洗水池、植物性食品清洗水池、水产品清洗水池、餐用具清洗水池4个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并保持下水通畅。
    8.厨房的门、窗应装配严密,与外界直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应配置风幕机或纱门纱窗。厨房和就餐场所有灭蝇灯。
    9.卫生间、拖把等清洁工具清洗池不得设在厨房内,另设低位水池,卫生间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清理。
    10.有冷藏、冷冻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转,定期进行除霜、清洁和维修,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贮存,并有生产或加工日期。
    11.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
    12.食品烹饪区域有通风排烟设施,定期清洁。
    13.厨房内废弃物容器应配有盖子,并及时清除垃圾、进行清洗。
    14.刀具、剪刀、砧板、抹布和原料容器落实色标管理规定,不得混用。
    15.有餐用具消毒和保洁设施并保持卫生、清洁和正常运转。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16.场所条件应与供餐规模相适应。
    四、加强过程控制
    17.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
    18.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
    19.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需食用时应进行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20.餐用具消毒前清洗应“一刮二洗三冲”,消毒后的餐用具应及时放入密闭的保洁柜内。
    21.外卖食品应标注食用时限(从加工制作完成到食用不超过2小时),外卖配送时应有保温设施。
    五、其他要求
    22.建成阳光厨房,鼓励建设互联网化“五可阳光餐饮”。
    23.提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实施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模式,实现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运营。
    24.同时对老年人以外群体开放的村(社区)老年食堂应设置相对独立的老年人就餐区域,并优先保障老年人就餐。
    25.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00天。
    26.每天有10名以上老人就餐。
    27.被服务老人或亲属满意度较高。
    初次认定社区老年食堂时,上述25-27项可暂不作要求。


附件2
临安市社区助餐服务点食品安全和管理服务规范
(试行)

    一、实行“六公示”制度
    1.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收费价格以及对老年人的优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举报电话上墙公示。
    二、完善场所设施设备
    2.就餐场所保持清洁、卫生,每次就餐后应进行一次清洁。
    3.场所内应设备餐区域,设操作台、洗手、消毒、更衣设施和紫外线灯。
    4.场所内与外界直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应配置风幕机或纱门纱窗,设灭蝇灯。
    5.有保温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转,定期进行清洁和维修。
    6.有餐用具消毒和保洁设施并保持卫生、清洁和正常运转。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7.场所内废弃物容器应配有盖子,并及时清除垃圾、进行清洗。
    8.场所条件应与供餐规模相适应。
    三、加强过程控制
    9. 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工作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双手清洁,保持个人卫生。
    10.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用前应清洗消毒。
    11.每次分餐前备餐区域应进行空气和操作台消毒。
    12.从烹饪后至食用时限控制在2小时内;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需食用时应进行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13.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
    四、其他要求
    14.同时对老年人以外的群体开放的村(社区)助餐服务点应设置相对独立的老年人就餐区域,并优先保障老年人就餐。
    15.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00天。
    16.每天有10名以上老人就餐。
    17.被服务老人或亲属满意度较高。
    初次认定社区助餐服务点时,上述15-17项可暂不作要求。


附件3
 临安市为老服务送餐上门社会餐饮企业基本规范
(试行)

    1.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登记证)有效,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事项与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证)一致。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年度等级在B级及以上。
    3.社会餐饮企业应达到与供餐规模相适应的符合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许可条件要求。
    4.送餐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包装好食品,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食品不受污染。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
    5.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并保持容器清洁。
    6.不得配送冷食类、生食类、裱花蛋糕类食品。


附件4
临安市为老助餐企业(单位)标识




附件5
临安市为老助餐企业(单位)认定表

单位名称

 

助餐模式(请在选项后打钩)

村(社区)老年食堂

 

村(社区)助餐服务点

 

社会餐饮企业送餐上门

 

食品经营许可证号

 

服务范围和服务对象

 

开办时间

 

工作人员数

 

每日提供餐次(请在选项后打钩)

早餐

 

每年开放时间(天)

 

中餐

 

晚餐

 

负责人姓名

 

联系方式

 

地址

 

需提供的证明

材料清单

1、负责人及单位身份证明材料;2、食品经营许可证;3、其他需要的材料。

以上证明材料,提供纸质材料及电子版本(复印件或扫描件均可)。

 

 

 

 

村(社区)初审意见:(填写是否符合认定条件)

 

盖章:

                   年   月  日

(为老助餐企业单位合作方为镇(街道)的,不需要村(社区)审核)

镇(街道)复审意见:(填写是否符合认定条件)

 

盖章:

                    年   月  日  (为老助餐企业单位合作方为民政局的,不需要镇(街道)审核)

市场监管局审核意见:(填写是否符合认定条件)

 

 

 

盖章:

时间:

民政局审核意见:(填写是否符合认定条件)

 

 

 

盖章:

时间:

备注:1.此表一式多份,认定单位一份,镇(街道)一份,报市民政局一份。

  2.各审核认定主体应当在审核认定前联合进行实地检查验收。


附件下载:关于印发《临安市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意见的通知 临民〔2017〕44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