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1850025082118/2026-10105716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6-06-01 |
| 发文字号 | 有效性 | ||
| 统一编号 | 关联内容 |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水库移民项目扶持管理,提高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高质量共同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1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24〕56号)等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2.《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1号);
3.《浙江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浙民移〔2020〕112号);
4.《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社〔2024〕56号)。
三、主要内容和措施
1.明确办法依据国家及省级政策文件制定,适用于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项目。明确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协同监管,镇街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级落实项目管理责任。
2.明确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明确资金用于生产开发、农业生产设施建设等六大领域,禁止楼堂馆所等支出。
3.明确项目资金拨付要求。项目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执行。
4.明确区财政局、区民政局、镇街、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监管要求。规定年度审计与绩效评价制度,以保障资金有效使用。
5.主要说明管理办法执行要求。规定本管理办法自发布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四、新旧政策差异
1.结构调整。原办法共五章二十三条,分为总则、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监督管理、附则。修订后调整为五章十三条,分为总则、项目资金使用和分配、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及附则。
2.依据更新。第一条中删除已废止的《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社〔2018〕49号),新增《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社〔2024〕56号)作为依据。
3.新增职责。新增第三条,明确民政、财政以及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项目资金管理中的具体职责。
4.扶持范围调整。将原办法第十九条关于禁止使用资金的情形调整至第五条,内容与浙财社〔2024〕56号文件保持一致,明确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及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奖励津贴福利补助、债务偿还等。
5.落实资金拨付政策。落实项目资金拨付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策。
五、适用对象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各镇(街道),各项目实施主体。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临安区民政局
解读人: 徐芳霆,职务:区民政局党委委员、区水库移民服务中心主任
联系电话:0571-89541457
|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