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185002508182W/2026-10106665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26-08-31
发文字号 临人社发〔2026〕44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ALAD 13-2026-0001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安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26-09-01 10:25
来源:
区人力社保局
浏览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国家和省、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结合临安区实际,我们制定了《杭州市临安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临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

                                   2026831

杭州市临安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

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临安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2024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临安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保障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各项经费,包括服务关怀经费、健康体检经费、自管小组文体活动经费和节日慰问费等。

二、资金保障对象

(一)在临安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单位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外退休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退休人员、其他各类社会组织退休人员、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等在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应填报《企业职工退休一件事联办申请表》经区人社局审核,在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移交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列入专项资金保障对象。

退休人员出现死亡等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养老待遇的情形,家属应及时告知社会化管理服务所在地村(社区),经核实后次月起停止社会化管理服务,不再列入专项资金保障对象。未按规定进行养老待遇资格认证等原因,被暂停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暂停列入专项资金保障对象。

(二)杭州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回临定居人员按规定参照列入专项资金保障对象。省部属企业退休人员,按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移交临安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按原渠道保障经费,不列入我专项资金保障对象。

(三)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移交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三、支出范围及标准

(一)服务关怀经费。统筹用于退管公共服务、自管小组建设和住院慰问、大病慰问、丧事料理等慰问关怀。具体如下:

1.退管公共服务主要指区人社局和镇(街道)组织退休人员集体活动、志愿服务、退管工作人员和退休骨干人员培训,选树退管工作先进典型,建立文化养老平台和品牌,建设维护数字化服务平台,管理档案及数字化加工,开展养老待遇资格认证,购买第三方服务等。

2.自管小组建设主要指自管小组学习培训及自管小组长的业务能力提升、考核激励对自管小组长,通过年度工作任务考核、公示,结合财力,可每年根据管理服务人数按不超过10/人的标准,每位小组长每年不超过500元,给予退管服务经费补助

3.退休人员生病住院,凭住院证明(能够通过大数据核验的可不提供)给予150/次慰问费,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1次。

4.一个结算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年个人自付支出(指扣除职工医保、城乡居保、大病保险、医疗困难救助等医保基金承担部分后,个人实际支付部分)超出5000元的,凭个人医疗费用查询单(能够通过大数据核验的可不提供),根据自付金额,给予大病慰问其中年支出不超过1万元的给予不超过500元慰问年支出超过1万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500元慰问。具体标准根据可用于大病慰问的经费额度和申请情况确定。

5.退休人员去世,给予200元的丧事料理慰问费。

(二)健康体检经费。统筹用于两年一次的退休人员健康体检,每次体检经费标准为400/人。区人社局根据实际参检且上传体检报告的人数,与承检医院结算费用。在杭州市外居住的退休人员,可在常住地医院自费参加体检,凭体检正规发票到区人社局按实报销,报销金额不超过体检经费标准。

(三)自管小组文体活动经费。统筹用于镇(街道)、村(社区)组织的自管小组文化、体育、游览活动,每人每年限参加1次,不得发放现金或购物卡等代金卡(券)。75周岁以上及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活动的,可以组织慰问,发放慰问品。

(四)节日慰问费。临安区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节日慰问费,其中春节1200元,端午节、中秋节各800元。

四、资金管理

(一)资金安排。区人社局按资金使用年度退休人员预计数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由区财政局负责保障。

杭州市区(指市级及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下同)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常年居住地变更后,可凭有效居住证明(非杭州市区户籍提供居住证;杭州市区户籍居住在本人或直系亲属自购房屋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居住在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协议和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向常年居住地街道村(社区)提出社会化管理服务关系转移申请,由社会化管理服务地负责经费保障。

年预算安排标准:健康体检经费200/人,经费在体检年度安排。节日慰问费2800/人,按现行规定,由一般公共预算、社保基金等列支安排其余项目预算,按照市级相关工作文件要求结合区财力统筹安排。

(二)资金使用。区人社局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财政局应加强专项资金保障。区人社局按照绩效预算管理改革要求及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编制部门项目绩效预算,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退休人员个人的待遇和经费发放,一律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实名发放。区人社局应加强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规范等方面的日常指导和考核。区人社局和镇街道)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支出项目和内容使用资金,不得改变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得用于购买固定资产(档案架、档案柜等存放档案设备除外),严禁用于未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人员及与社会化管理工作无关的支出。

(三)资金结算。按先预拨、后清算进行资金结算,原则于资金使用年度次年第二季度开展清算。健康体检经费、节日慰问费、自管小组文体活动经费、服务关怀经费根据标准按实结算。服务关怀经费结算金额上限,按照资金使用年度当年12月底纳入社会化管理的人数计算。临安区与市级、萧山区、临平区、余杭区、富阳区之间实行跨区域委托管理服务,按委托协议结算经费。

五、资金绩效与监督

(一)注重资金绩效。人社局应定期开展经费审计督查,加强对经费使用的培训指导和监管。区人社局财政应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审计。

(二)做好信息公开。区人社局和镇街道)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应在部门网站或退管经办服务场所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包括:经费项目、用途及具体金额等。大病慰问和自管小组长补助,应在部门网站或村(社区)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慰问(发放)金额,不得公开家庭住址、联系方式、银行卡号、身份证号、家庭困难状况等个人敏感信息。

(三)加强责任追究。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违纪违规人员的责任追究。在专项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本办法自2026101日起施行。

国家和省、市对本办法所涉内容有特别规定或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根据国家和省、市现行政策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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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区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26-08-31
统一编号 ALAD 13-2026-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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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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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和省、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结合临安区实际,我们制定了《杭州市临安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临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

                                   2026831

杭州市临安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

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临安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2024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临安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保障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各项经费,包括服务关怀经费、健康体检经费、自管小组文体活动经费和节日慰问费等。

二、资金保障对象

(一)在临安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单位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外退休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退休人员、其他各类社会组织退休人员、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等在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应填报《企业职工退休一件事联办申请表》经区人社局审核,在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移交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列入专项资金保障对象。

退休人员出现死亡等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养老待遇的情形,家属应及时告知社会化管理服务所在地村(社区),经核实后次月起停止社会化管理服务,不再列入专项资金保障对象。未按规定进行养老待遇资格认证等原因,被暂停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暂停列入专项资金保障对象。

(二)杭州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回临定居人员按规定参照列入专项资金保障对象。省部属企业退休人员,按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移交临安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按原渠道保障经费,不列入我专项资金保障对象。

(三)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移交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三、支出范围及标准

(一)服务关怀经费。统筹用于退管公共服务、自管小组建设和住院慰问、大病慰问、丧事料理等慰问关怀。具体如下:

1.退管公共服务主要指区人社局和镇(街道)组织退休人员集体活动、志愿服务、退管工作人员和退休骨干人员培训,选树退管工作先进典型,建立文化养老平台和品牌,建设维护数字化服务平台,管理档案及数字化加工,开展养老待遇资格认证,购买第三方服务等。

2.自管小组建设主要指自管小组学习培训及自管小组长的业务能力提升、考核激励对自管小组长,通过年度工作任务考核、公示,结合财力,可每年根据管理服务人数按不超过10/人的标准,每位小组长每年不超过500元,给予退管服务经费补助

3.退休人员生病住院,凭住院证明(能够通过大数据核验的可不提供)给予150/次慰问费,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1次。

4.一个结算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年个人自付支出(指扣除职工医保、城乡居保、大病保险、医疗困难救助等医保基金承担部分后,个人实际支付部分)超出5000元的,凭个人医疗费用查询单(能够通过大数据核验的可不提供),根据自付金额,给予大病慰问其中年支出不超过1万元的给予不超过500元慰问年支出超过1万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500元慰问。具体标准根据可用于大病慰问的经费额度和申请情况确定。

5.退休人员去世,给予200元的丧事料理慰问费。

(二)健康体检经费。统筹用于两年一次的退休人员健康体检,每次体检经费标准为400/人。区人社局根据实际参检且上传体检报告的人数,与承检医院结算费用。在杭州市外居住的退休人员,可在常住地医院自费参加体检,凭体检正规发票到区人社局按实报销,报销金额不超过体检经费标准。

(三)自管小组文体活动经费。统筹用于镇(街道)、村(社区)组织的自管小组文化、体育、游览活动,每人每年限参加1次,不得发放现金或购物卡等代金卡(券)。75周岁以上及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活动的,可以组织慰问,发放慰问品。

(四)节日慰问费。临安区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节日慰问费,其中春节1200元,端午节、中秋节各800元。

四、资金管理

(一)资金安排。区人社局按资金使用年度退休人员预计数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由区财政局负责保障。

杭州市区(指市级及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下同)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常年居住地变更后,可凭有效居住证明(非杭州市区户籍提供居住证;杭州市区户籍居住在本人或直系亲属自购房屋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居住在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协议和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向常年居住地街道村(社区)提出社会化管理服务关系转移申请,由社会化管理服务地负责经费保障。

年预算安排标准:健康体检经费200/人,经费在体检年度安排。节日慰问费2800/人,按现行规定,由一般公共预算、社保基金等列支安排其余项目预算,按照市级相关工作文件要求结合区财力统筹安排。

(二)资金使用。区人社局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财政局应加强专项资金保障。区人社局按照绩效预算管理改革要求及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编制部门项目绩效预算,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退休人员个人的待遇和经费发放,一律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实名发放。区人社局应加强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规范等方面的日常指导和考核。区人社局和镇街道)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支出项目和内容使用资金,不得改变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得用于购买固定资产(档案架、档案柜等存放档案设备除外),严禁用于未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人员及与社会化管理工作无关的支出。

(三)资金结算。按先预拨、后清算进行资金结算,原则于资金使用年度次年第二季度开展清算。健康体检经费、节日慰问费、自管小组文体活动经费、服务关怀经费根据标准按实结算。服务关怀经费结算金额上限,按照资金使用年度当年12月底纳入社会化管理的人数计算。临安区与市级、萧山区、临平区、余杭区、富阳区之间实行跨区域委托管理服务,按委托协议结算经费。

五、资金绩效与监督

(一)注重资金绩效。人社局应定期开展经费审计督查,加强对经费使用的培训指导和监管。区人社局财政应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审计。

(二)做好信息公开。区人社局和镇街道)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应在部门网站或退管经办服务场所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包括:经费项目、用途及具体金额等。大病慰问和自管小组长补助,应在部门网站或村(社区)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慰问(发放)金额,不得公开家庭住址、联系方式、银行卡号、身份证号、家庭困难状况等个人敏感信息。

(三)加强责任追究。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违纪违规人员的责任追究。在专项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本办法自2026101日起施行。

国家和省、市对本办法所涉内容有特别规定或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根据国家和省、市现行政策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