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414/2010-3547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临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 成文日期 | 2010-11-09 |
发文字号 | 临人口计生〔2010〕37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 | 关联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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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计生办:
现将《关于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政策解释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政策解释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计生办:
4月23日,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的通知》(临政办函[2010]25号),对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进行调整,并落实城镇失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为贯彻文件精神,更好地落实相关政策,现就有关事项解释如下:
一、独生子女父母身份认定
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适用该政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对象(浙人大法复[2003]15号文件):
1、只生育一个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妻;
2、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婚或配偶死亡后,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一方;
3、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妻;
4、依法生育二个子女,其中一个死亡,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妻;
依法收养一名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妻,也可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上述人员依照《收养法》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不影响其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式二份,独生子女父母各持一本。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象再生育子女或非法收养子女的,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取消奖励费和其他优惠政策。
二、奖励标准
(一)“符合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的夫妻,自2010年1月1日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发放5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具体包括下列两种情况:
1、独生子女2010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发放5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2、独生子女于2009年12月30日以前出生,2010年1月1日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2010年1月1日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未享受市政府一次性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按原奖励政策执行。
其中,离婚、丧偶的参照城镇失业人员标准享受,即离婚不再生育的一方单方领取50%的奖励费,丧偶的按照两人标准全额发放。
(二)“符合条件的城镇失业人员独生子女家庭的夫妻,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独生子女十四周岁止,每年每人发放50元的独生子女奖励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独生子女未满14周岁;
2、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3、夫妻双方均为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人员指本市非农户籍的失业、下岗职工、个体商贩等持有《失业证》人员。
三、资金安排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一次性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市财政负担。各乡(镇)、街道应按照有关政策积极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一次性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为500元,由市财政承担。按照杭州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低于每人每年50元,至独生子女14周岁”的要求,不足部分由乡镇承担。
四、发放及退出
城镇失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实行个人申报制,按年度发放;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市财政部分实行一次性发放,乡镇承担部分逐年发放。
城镇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况,在下一年奖励费发放前退出:1、死亡的;2、再生育或非法收养的;3、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的;4、再就业的。
五、资料归档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相关材料由乡镇(街道)按年份统一装订归档,并将当年享受人员花名册以电子文档和书面形式一式两份报局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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