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08115/2010-3547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府办 成文日期 2010-04-23
发文字号 临政办函〔2010〕25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 关联内容
临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10-04-23 21:17
来源:
区府办
浏览量: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人口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统筹城乡发展,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临委〔20085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落实城镇失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生育管理所在地在临安市行政区域内,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条件的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具体界定条件如下:

1.城镇失业人员是指本市非农户籍人员,夫妻一方或双方均为城镇失业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未满14周岁的。

2.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是指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未满14周岁的家庭。

二、奖励标准

1.符合条件的城镇失业人员独生子女家庭的夫妻,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独生子女十四周岁止,每年每人发放50元的独生子女奖励费。夫妻离(再)婚的,不再生育子女的一方继续享有独生子女父(母)身份,即可领取5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丧偶对象按照两人全额发放。

2.符合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的夫妻,自201011日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发放5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今后由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予以落实。

三、资金安排

1.夫妻一方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另一方为城镇失业人员,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在职一方单位落实全额发放。

2.夫妻双方均为城镇失业人员,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市财政承担,并由其生育管理所在乡(镇)、街道落实发放。

3.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一次性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市财政负担。各乡(镇)、街道应按照有关政策积极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四、发放方式

(一)城镇失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实行个人申报制,按年度发放。

1)本人提出申请。每年101日至1130日,由符合条件的对象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向生育管理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申报登记表。101日以后发生的对象列入下一年度申报,逾期未申报登记的作为自动放弃当年奖励费。

2)核审、公示。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收到申请后,应由两名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领表和所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及调查,重点是申请人是否符合奖励资格。

在核实的基础上,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对申请人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地点为申请人所在地村(社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再进行核实,无异议的,应于1215日前将相关材料报乡(镇)、街道计生办。乡(镇)、街道计生办负责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拟奖励人员登记造册,并于1230日前将审核确认的人员花名册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3)审定、发放。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乡(镇)、街道报送的材料审查后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集中审定拟奖励人员名单,并就拟奖励人员名单、奖励金额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无异议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将相关奖励费核拨给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负责发放。

(二)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按原程序执行。

五、工作职责

落实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各乡(镇)、街道和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要将办理时间、办理程序和所需证件、领取奖励费程序等内容向群众公开,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标准确认符合条件的奖励费发放对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并及时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和市财政局通报有关信息。

市财政局要确保奖励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严格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及时发放。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指导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做好发放对象的资格确认工作,并负责建立发放对象信息库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定期组织人员对奖励费资金落实和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费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后再生育子女的,由发放单位予以追回。

本奖励标准自201011日起执行,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政策原文:临政办函〔2010〕02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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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人口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统筹城乡发展,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临委〔20085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落实城镇失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生育管理所在地在临安市行政区域内,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条件的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具体界定条件如下:

1.城镇失业人员是指本市非农户籍人员,夫妻一方或双方均为城镇失业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未满14周岁的。

2.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是指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未满14周岁的家庭。

二、奖励标准

1.符合条件的城镇失业人员独生子女家庭的夫妻,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独生子女十四周岁止,每年每人发放50元的独生子女奖励费。夫妻离(再)婚的,不再生育子女的一方继续享有独生子女父(母)身份,即可领取5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丧偶对象按照两人全额发放。

2.符合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的夫妻,自201011日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发放5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今后由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予以落实。

三、资金安排

1.夫妻一方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另一方为城镇失业人员,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在职一方单位落实全额发放。

2.夫妻双方均为城镇失业人员,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市财政承担,并由其生育管理所在乡(镇)、街道落实发放。

3.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一次性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市财政负担。各乡(镇)、街道应按照有关政策积极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四、发放方式

(一)城镇失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实行个人申报制,按年度发放。

1)本人提出申请。每年101日至1130日,由符合条件的对象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向生育管理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申报登记表。101日以后发生的对象列入下一年度申报,逾期未申报登记的作为自动放弃当年奖励费。

2)核审、公示。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收到申请后,应由两名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领表和所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及调查,重点是申请人是否符合奖励资格。

在核实的基础上,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对申请人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地点为申请人所在地村(社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再进行核实,无异议的,应于1215日前将相关材料报乡(镇)、街道计生办。乡(镇)、街道计生办负责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拟奖励人员登记造册,并于1230日前将审核确认的人员花名册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3)审定、发放。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乡(镇)、街道报送的材料审查后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集中审定拟奖励人员名单,并就拟奖励人员名单、奖励金额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无异议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将相关奖励费核拨给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负责发放。

(二)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按原程序执行。

五、工作职责

落实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各乡(镇)、街道和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要将办理时间、办理程序和所需证件、领取奖励费程序等内容向群众公开,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标准确认符合条件的奖励费发放对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并及时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和市财政局通报有关信息。

市财政局要确保奖励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严格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及时发放。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指导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做好发放对象的资格确认工作,并负责建立发放对象信息库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定期组织人员对奖励费资金落实和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费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后再生育子女的,由发放单位予以追回。

本奖励标准自201011日起执行,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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