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08297/2012-35347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国土临安分局 成文日期 2012-09-21
统一编号 有效性
临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临政告〔2012〕116-117号)
日期:
2012-09-21 10:33
来源:
国土临安分局
浏览量:

临政告〔2012116

2012726浙江省人民政府以浙土整立字〔20120027号文批准征收玲珑街道东山村集体土地0.3126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玲珑街道东山村(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玲珑街道东山村集体土地0.3126公顷

四、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耕地

0.2683

67.5

其他

 0.0443

34.5

/

/

/




五、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实行货币安置,安置费用从安置补助费中支出。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临安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征地管理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以办理补偿登记。登记时间为公告之日起十五天内。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临政告〔2012117

2012726浙江省人民政府以浙土整立字〔20120027号文批准征收青山湖街道青山村集体土地4.6535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青山湖街道青山村(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青山湖街道青山村集体土地4.6535公顷

四、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耕地、建设用地、农田水利

4.5354

67.5

其他

 0.1181

34.5

/

/

/

     

五、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实行货币安置,安置费用从安置补助费中支出。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临安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征地管理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以办理补偿登记。登记时间为公告之日起十五天内。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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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2-09-21
临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临政告〔2012〕116-117号)
发布时间:2012-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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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告〔2012116

2012726浙江省人民政府以浙土整立字〔20120027号文批准征收玲珑街道东山村集体土地0.3126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玲珑街道东山村(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玲珑街道东山村集体土地0.3126公顷

四、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耕地

0.2683

67.5

其他

 0.0443

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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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实行货币安置,安置费用从安置补助费中支出。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临安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征地管理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以办理补偿登记。登记时间为公告之日起十五天内。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临政告〔2012117

2012726浙江省人民政府以浙土整立字〔20120027号文批准征收青山湖街道青山村集体土地4.6535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青山湖街道青山村(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青山湖街道青山村集体土地4.6535公顷

四、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耕地、建设用地、农田水利

4.5354

67.5

其他

 0.1181

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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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实行货币安置,安置费用从安置补助费中支出。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临安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征地管理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以办理补偿登记。登记时间为公告之日起十五天内。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