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297/2012-35347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国土临安分局 | 成文日期 | 2012-09-21 |
临 安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方 案 公 告
临政告〔2012〕116号
2012年7月2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以浙土整立字〔2012〕0027号文批准征收玲珑街道东山村集体土地0.3126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玲珑街道东山村(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玲珑街道东山村集体土地0.3126公顷
四、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 类 名 称 | 面 积 (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 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
耕地 | 0.2683 | 67.5 | |
其他 | 0.0443 | 34.5 | |
/ | / | / | |
五、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实行货币安置,安置费用从安置补助费中支出。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临安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征地管理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以办理补偿登记。登记时间为公告之日起十五天内。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临 安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方 案 公 告
临政告〔2012〕117号
2012年7月2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以浙土整立字〔2012〕0027号文批准征收青山湖街道青山村集体土地4.6535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青山湖街道青山村(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青山湖街道青山村集体土地4.6535公顷
四、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 类 名 称 | 面 积 (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 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
耕地、建设用地、农田水利 | 4.5354 | 67.5 | |
其他 | 0.1181 | 34.5 | |
/ | / | / |
五、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实行货币安置,安置费用从安置补助费中支出。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临安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征地管理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以办理补偿登记。登记时间为公告之日起十五天内。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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