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330185/2012-3668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府办 | 成文日期 | 2012-09-05 |
发文字号 | 临政函〔2012〕106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 | 关联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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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临安市城市规划区危房搬迁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安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5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临安市城市规划区危房搬迁实施办法
为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障村民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
(一)根据《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实行公寓式安置的实施意见》(临政函〔2012〕107号),在城市规划区实施高(多)层公寓式改造的32个行政村(居委会)范围内有合法产权的集体土地住房。
(二)申请人(房屋产权人)及配偶没有其他自有产权住房,经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的。
(三)危房搬迁以宗地为单位,既包括危房,也包括危房所在宗地上的其他房屋及附属物。
(四)有以下情形的,不予搬迁:
1.存在产权纠纷,申请搬迁前尚未解决的;
2.不具备独立整体拆除条件、拆除时会影响相连建筑物安全的;
3.违法建筑;
4.临时建筑;
5.暂时保留使用的建筑;
6.已建新房但未按规定拆除的旧房。
二、补偿安置办法
(一)安置方式实行高(多)层公寓式安置。
(二)安置房源由市安置房建设管理中心统一调拨。
(三)安置面积。
按照应安置人口人均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安置房源为高层(小高层)的,面积再增加10%即人均66平方米。原合法住房面积超出安置面积的,允许按综合价结合楼层差价扩面购买到原合法住房面积。
(四)结算办法。
1.搬迁宗地内的危旧房(含绿化、附房和超建建筑等)按房屋合法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2.人均60平方米[高层(小高层)为66平方米]部分按建安价结合楼层差价结算,因选房等原因致使安置面积不足的,不足部分按每平方米3000元给予补贴;
3.原合法住房面积超出安置面积,自愿放弃扩面购买或购买面积不足的,按每平方米1500元给予补贴;
4.选房时超出规定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三、申请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向所在村级集体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临安市城市规划区危房搬迁申请审批表》,如实申报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产权、户籍等有关情况,并提供土地、房屋权属资料、户籍资料、独生子女证明、危房鉴定报告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村集体组织初审同意后,上报所属街道办事处审查。
(二)资格审查。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资料,提出危房搬迁意见。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根据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组织市规划建设、公安、国土资源、城管、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等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对危房户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10〕100号)等规定对安置人口、合法住房面积进行认定。
(三)组织实施。街道办事处负责将认定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批准。街道办事处与危房安置户应根据审批意见,签订危房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在腾房验收后生效,并报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相关规定
(一)经批准的危房安置户须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与街道办事处及时签订危房搬迁补偿安置协议,逾期的作自愿放弃处理,相关责任由危房安置户本人承担。拟安置房源属期房的,由危房安置户自行解决过渡问题,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支付过渡费用。
(二)危房安置户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由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代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收回,并代办注销登记手续。在危房安置户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街道办事处组织力量对宗地内的所有房屋和附属物进行拆除。
(三)由产权人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并承担相关费用。实施搬迁后的危房鉴定费用,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贴。危房户安置时涉及的过渡费、搬家费等,参照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政策规定标准执行。安置房结算涉及的建安价、综合价按照我市农居改造高(多)层公寓式安置指导价的标准执行。
(四)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危房确需提前征收的,房屋合法所有权人可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房屋征收程序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房屋合法所有权人应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结算安置房价款或实行货币补偿。
(五)原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房屋拆除后政府暂不安排利用的,由街道办事处与村(居)集体组织负责管理,不得用于经营性开发或建设任何建筑。原使用国有土地的,房屋征收拆除后的土地由市政府依法收回管理。
(六)安置房交付使用时,必须按安置房建筑面积一次性交纳物业维修基金;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必须按物业管理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七)危房搬迁(征收)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列支,实行专户管理。市审计部门按规定对危房搬迁(征收)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对危房管理工作实行监督。
(八)A级、B级和C级危房在不改变原有主体结构的前提下,可实行恢复性维修,不得翻建、改建和扩建。
五、其他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5日起施行,由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各中心镇可按实际情况参照实施。
政策原文:临政函〔2012〕10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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