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教财〔2013〕13号
各直属学校、镇(街道)中小学、幼儿园及各民办学校(幼儿园):
根据临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各校在春季开学时要认真做好2013年春季学期收费公示工作,并将教育收费公示(样张)张贴在公示栏(民办学校可根据物价局批复的收费许可证对收费标准作相应修改),以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2012-2013学年临安市教育收费公示(样张)
临安市教育局
2013年2月22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临安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3年2月22日印发
附件
2012-2013学年临安市免费义务教育收费公示栏(样张)
1.根据杭政函〔2006〕11号及杭教计〔2008〕2号、杭财教〔2008〕16号、杭价费〔2008〕9号、临教财〔2006〕2号文件规定,全市实行城乡义务教育免收杂费(含信息技术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根据杭教计〔2010〕4号、杭价费〔2010〕49号、杭财综〔2010〕130号、临教财〔2010〕3号文件规定,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住宿费。
2.根据杭价费〔2011〕181号、临价〔2011〕037号文件规定,学校为学生首次办理的学生证、借书证、就餐卡、校园一卡通、毕业证书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时使用或应当取得的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学校除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和补办证、卡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用。
3.根据浙政办发〔2012〕30号文件规定,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对象、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对象以及残疾学生,享受爱心营养餐,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375元。
4.学校若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超过标准收费,家长有权拒绝,并可向有关部门反映和举报。
监督电话:12358
2012-2013学年临安市公办幼儿园收费公示栏(样张)
收费项目 | 收 费 标 准 | 收 费 依 据 | 收费范围 | 备 注 |
保育费 | 一、日托班幼儿园: 甲级180元/月 丁级100元/月 二、全托(寄宿)班保育费标准可在相应等级日托班标准上最高上浮50%。 | 临价[2004]127号 临价[2007]005号 | 大中小班 幼儿 | 一、根据临政办〔2005〕7号、临政办〔2007〕13号文件规定,低保家庭(含《临安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对象、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对象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可享受保育费50%的教育资助;残疾学生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资助其所读幼儿园的保育费。 二、幼儿园保育费、困难班费、膳食费按月收取,幼儿家长要求按学期交费的,也可按学期预收。幼儿入园后因故休园期满一个月及以上,并事前办理休园手续的,减半收取保育费;幼儿入园后因故要求转园或退园的,当月保育费不再退还,次月起已预收的保育费应予以退还。其他费用按实结算。 三、需早送或晚接的,可在保育费外加收困难班费。 四、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保育费标准每降低一岁年龄,按照相应等级日托班标准上浮15%的保育费,全托(寄宿)班增加50%。 五、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即民办幼儿园),其保育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保育费、代管费、困难班费标准实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管理并公示。 |
代管费 | 80元/学期 | 临价[2004]127号 临价[2007]005号 | 大中小班 幼儿 | |
困难班费 | 早送:甲级15元/月 丁级8元/月 晚接:同上 | 临价[2004]127号 临价[2007]005号 | 大中小班 幼儿 |
监督电话:12358
2012-2013学年临安市高中收费公示栏(样张)
收费项目 | 收 费 标 准 | 收 费 依 据 | 收费范围 | 备 注 |
学费 | 普通高中: ,根据浙财教〔2013〕1号免除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费 | 临价[2003]162号
| 学 生 | 一、低保家庭(含《临安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对象、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对象、残疾学生以及低收入家庭子女可享受教育资助。教育资助项目、标准和实施办法可咨询教育局或学校。 二、代收费包括课本、作业本、国防教育(军训)、爱国主义教育、体检等费用。课本费为列入省教育厅公布的《教学用书目录》教科书和经省教育厅审定的列入教学配套的必备的音像教材费用,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课本费在省教育厅没有统一公布《教学用书目录》之前按实际用书情况合理确定;作业本费为教学计划所需的学生作业本用量费用。讲义资料等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代收费内容。代收费实行多退少不补,学期结束时学校应向学生家长公布代收费使用清单。学校为学生首次办理的学生证、借书证、就餐卡、校园一卡通、毕业证书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时使用或应当取得的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除上述规定的代收费外,学校不得自行增加代收费内容。 三、省级特色高中特色班按重点学校学费标准收费。 四、住宿费含水电费。公寓化管理的住宿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另行核定。 五、职业学校特殊专业需收取实验(实训)材料费,须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经批准的相关专业在有实验(实训)课程安排的学期内收取规定的材料费用,没有开设实验(实训)课程的学期不得收取材料费用(杭价费[2005]162号)。 六、根据杭价费〔2010〕25号文件规定,学校按规定一次性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学生收取学费。 |
择校费 | 一般普高:12600元/学生 重点普高:21000元/学生 | 临价字〔2004〕83号 杭教计[2007]54号 择校生费由学校在新生入学时一次性收取.择校生交纳择校生费后,每学期不再交纳学费 | 学 生 | |
代收费 | 350元/学生·学期 | 临价〔2011〕037号 | 学 生 | |
住宿费 | 一般宿舍200元/学生·学期 公寓宿舍由物价局另行核定 | 临价[2003]49号 | 住 校 学 生 |
监督电话:1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