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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市消防安全两类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阅读: 时间: 2015-05-11 17:05 来源: 临安市教育局 发布:系统管理员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直属各单位,省市各驻临机构:

《临安市消防安全两类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临安市委办公室

临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57

临安市消防安全两类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认真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明确党委、政府、部门、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安全“两类责任”,是指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出租房主等社会单位(以下统称“社会单位”)应履行的确保本单位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职责和义务。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是指行业主管部门、镇(街道)以及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个人应承担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主体责任追究

第一节  教育培训

第三条  社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责,予以强制培训。

(一)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工没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的;

(二)出租房出(承)租一方或双方没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的;

(三)经检查,上述从业人员未掌握消防安全基本常识的;

(四)从业人员在制衣、制鞋等可燃场所吸烟的;

(五)发现车间或仓库内有12周岁以下儿童的。

第四条  教育培训由镇(街道)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中心具体实施。

第二节  责令整改

第五条  社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责,予以责令整改。

(一)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标志,部分损坏、数量不足或设置位置不符合要求的;

(二)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标志,被埋压、圈占、遮挡,且可当场整改的;

(三)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内堆放杂物,且可当场改正的;

(四)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堆放杂物,且可当场改正的;

(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不健全的。

第三节  限期整改

第六条  社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责,予以限期整改并挂牌警示。

(一)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标志,损坏严重或损坏数量较多,已降低防火灭火能力的;

(二)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标志,被埋压、圈占、遮挡,不能当场整改的;

(三)防火分隔不到位,或者已分隔但未采用实墙分隔的;

(四)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内堆放杂物,不能当场改正的;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堆放杂物,不能当场改正的;

(六)电气线路需采用护套管配线而未落实的;

(七)居住出租房未做到明火集中的;

(八)未落实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

(九)6个月内违反第五条情形两次以上的。

第七条  限期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10日。

第四节  强制关停

第八条  社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责,予以强制关停,并由供水供电部门暂停供水供电:

(一)拒不接受强制教育的;

(二)疏散楼梯数量不足的;

(三)没有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标志,或者已配备但又拆除的;

(四)没有落实防火分隔,或者已分隔但部分拆除或变相拆除的;

(五)责令整改,仍不整改的;

(六)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

(七)企业无证照从事生产经营的;

(八)出租房未办理备案登记且存在安全隐患的;

(九)存在违章建筑明显影响消防安全的;

(十)发生火灾事故的;

(十一)6个月内违反第六条情形两次以上的。

第五节  法律责任

第九条  社会单位存在上述情形的,有关部门或镇(街道)应当及时从严处理,强化主体责任落实。

第十条  社会单位发生火灾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体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章  监管责任追究

第六节  函告制度

第十一条  函告制度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落实。

第十二条  函告的对象为各镇(街道)及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十三条  函告的形式包括建议函和督办函。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本办法向镇(街道)及行业主管部门送达建议函。

(一)根据阶段性火灾数据分析研判,区域、行业发生火灾频率较高的;

(二)根据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数据分析研判,区域、行业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的;

(三)重大节假日、重点活动和重要会议等需要部署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的;

(四)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发出建议函后,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要加强跟踪问效,镇(街道)或相关部门未采取措施加强对本区域、行业消防工作监管的,要适时形成专题报告,提请市政府对相关区域、行业实施专项消防安全整治或挂牌督办。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向镇(街道)及行业主管部门送达督办函。

(一)上级消防工作部署或重要会议、重要文件明确规定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未落实的;

(二)上级重要批示,涉及某地、某部门需要查办落实的;

(三)对重大火灾隐患督改不力,或到期后逾期未整改的;

(四)发生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较大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火灾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火灾防控的;

(五)督查过程中发现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未立即整改或处理的;

(六)某一区域、行业连续发生火灾,未采取有效措施遏制的;

(七)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应当自接到督办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对有特殊要求,需特事特办的,要及时反馈办理结果;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督办时间的,要及时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说明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

第七节  约谈制度

第十八条  约谈制度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约谈小组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担任组长,抽调市纪委(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

第十九条  被约谈对象为各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约谈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一)辖区或行业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

(二)辖区或行业发生2次以上(含2次)有人员伤亡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

(三)突破市政府消防安全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

(四)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约谈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

(一)未按时完成消防安全工作专项任务的;

(二)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推进不力的;

(三)督办事项到期未整改的;

(四)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约谈一般以召开谈话会的形式进行,约谈后,被约谈人要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对未及时落实约谈中提出的整改要求,未履行在约谈中作出的承诺再次发生火灾事故的,将由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被约谈人启动问责程序,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被约谈人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被约谈人无故不接受约谈的,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并列入年度消防工作考核。

第八节  督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  督查制度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落实。抽调市纪委(监察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督查组,对各镇(街道)、各部门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十六条  督查组每半年开展督查不少于1次,具体时间视情而定。

第二十七条  督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政府属地管理、行业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单位自主负责的责任体系。

(二)是否按要求建立“五位一体”的基层消防管理组织体系,开展常态化消防安全网格化排查。

(三)是否开展常态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四)是否落实上级有关要求,全力抓好火灾隐患整治工作。

(五)是否实施区域性、行业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采取有效措施,按时推进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六)是否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肃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

第二十八条  督查结果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对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可以适当方式对其通报表扬;对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落实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节  问责制度

第二十九条  责任追究由市政府和镇(街道)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事后追责。

(一)镇(街道)、有关部门和村居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在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涉及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镇(街道)、有关部门和村居委员会,未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导致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伤人亡人、过火面积超过750平方米及造成社会影响较大情况之一的火灾事故;其中生产经营场所发生火灾事故的,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牵头负责事故责任调查;非生产经营场所发生火灾事故的,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牵头负责事故责任调查。

(三)上述第二项情形以外的火灾事故,由镇(街道)负责查明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并在一个月内上报处理结果。

第四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临安市委办公室              20155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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