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08297/2016-3378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 成文日期 2016-02-01
统一编号 有效性
临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日期:
2016-02-01 17:16
来源:
浏览量:

临政告[2016]10号

临安市2015年度计划第十六批次建设用地已于2016112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建设用地24.4922公顷,其中征收集体土地24.4417公顷,批准文号为浙土字A[2015]-037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二、被征地单位、地类和面积 :                 单位:公顷

序号

镇(街道)村

耕地类

林地、   未利用地

总面积

规划用途

1

锦南街道林场


0.435

0.4350

工业

2

玲珑街道宏渡村

0.2633

0.0034

0.2667

工业

3

玲珑街道米积村

0.5050

0.0049

0.5099

工业

4

青山湖街道研口村

0.0568


0.0568

交通 运输

5

青山湖街道胜联村

1.0032


1.0032

商业

6

锦北街道潘山村

0.5229


0.5229

住宅

7

锦北街道潘山村

0.0094


0.0094

住宅

8

锦城街道余村村

0.0131

1.9877

2.0008

住宅

9

锦城街道余村村

0.0048

0.5096

0.5144

住宅

10

锦城街道余村村

0.0445

0.274

0.3185

住宅

11

锦城街道余村村

0.1586


0.1586

住宅

12

高虹镇高桥村

1.7231

3.6038

5.3269

工业

13

龙岗镇兴龙村


1.3339

1.3339

工业

14

龙岗镇兴龙村


2

2.0000

工业

15

龙岗镇兴龙村

0.7346

4.6917

5.4263

军事设施

16

於潜镇逸逸村

0.0629

0.1252

0.1881

工业

17

於潜镇逸逸村

0.5501

2.6936

3.2437

工业

18

於潜镇逸逸村


1.1266

1.1266

工业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农业人口安置方式: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临政发〔2010〕52号和临政函〔2014〕103号文件规定执行,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国土局(联系电话:63734850)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五、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以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如相关权利人对批准本征收土地方案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临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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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6-02-01
临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发布时间:2016-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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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告[2016]10号

临安市2015年度计划第十六批次建设用地已于2016112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建设用地24.4922公顷,其中征收集体土地24.4417公顷,批准文号为浙土字A[2015]-037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二、被征地单位、地类和面积 :                 单位:公顷

序号

镇(街道)村

耕地类

林地、   未利用地

总面积

规划用途

1

锦南街道林场


0.435

0.4350

工业

2

玲珑街道宏渡村

0.2633

0.0034

0.2667

工业

3

玲珑街道米积村

0.5050

0.0049

0.5099

工业

4

青山湖街道研口村

0.0568


0.0568

交通 运输

5

青山湖街道胜联村

1.0032


1.0032

商业

6

锦北街道潘山村

0.5229


0.5229

住宅

7

锦北街道潘山村

0.0094


0.0094

住宅

8

锦城街道余村村

0.0131

1.9877

2.0008

住宅

9

锦城街道余村村

0.0048

0.5096

0.5144

住宅

10

锦城街道余村村

0.0445

0.274

0.3185

住宅

11

锦城街道余村村

0.1586


0.1586

住宅

12

高虹镇高桥村

1.7231

3.6038

5.3269

工业

13

龙岗镇兴龙村


1.3339

1.3339

工业

14

龙岗镇兴龙村


2

2.0000

工业

15

龙岗镇兴龙村

0.7346

4.6917

5.4263

军事设施

16

於潜镇逸逸村

0.0629

0.1252

0.1881

工业

17

於潜镇逸逸村

0.5501

2.6936

3.2437

工业

18

於潜镇逸逸村


1.1266

1.1266

工业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农业人口安置方式: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临政发〔2010〕52号和临政函〔2014〕103号文件规定执行,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国土局(联系电话:63734850)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五、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以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如相关权利人对批准本征收土地方案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临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六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