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377/2016-7046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水利水电局 | 成文日期 | 2016-02-23 |
发文字号 | 临水〔2016〕59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ALAD 18—2016—0001 | 关联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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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建设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水利专项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 有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水利厅、财政厅及市 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实际,特制订《临安市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何问题,望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临安市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pdf
临安市水利水电局 临安市财政局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临安市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 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 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5〕37 号)、《临安市财 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三年行动计划》(临政办〔2015〕92号)、 《临安市本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临财 农〔2015〕429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全市水利 改革发展中的水利建设与管理的补助资金,其中中央、省补助项目,按照中央和省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政策原则上以三年为周期,到期后按程 序组织综合评估,视评估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 本周期为2015-2017年。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对水利建设与发展政策周期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包括市财 政预算安排资金及上级补助资金。水利专项资金安排来源为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科学定位政府职能边界,合理组织公 共资源,积极引入基金制等市场化扶持模式,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
(二)突出重点。集中财力办大事,围绕水利现代化,全面提升防洪减灾、水资源保障、水生态环境承载能力。
(三)注重绩效。强化专项资金绩效导向,不断提高绩效因素在资金分配中的比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四)公开透明。按照透明预算要求,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分配、 监督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组织财政支农政策评估。市水利水电局(以下简称水利局)负责研究制定水利建 设发展规划,明确年度目标任务,组织申报专项资金年度预 算,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资金分配建议,组织项目申报, 负责建立项目储备库,细化项目管理措施,做好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评价工作。镇(街道)负责对项目申报的审核、项目实施过程的监 管、项目完成后的初验,按规定落实配套资金,并接受市水利局、财政局以及有关部门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按项目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七条 水利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重大水利项目、面上水利项目建设和水利管理等。重大水利项目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流域综合治理、新建水库、山洪沟治理、中型水库除险加固等重大项目。面上水利项目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河道综合治理、山塘水 库除险加固、农村饮用水提升、小型农田水利等一般性工程项目。水利管理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水利工程巡查、维修养护等。
第八条 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不同资金(基金)使用管 理要求用于规定的水利建设与发展项目,规范各类资金使用 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 性经费以及楼堂馆所等与水利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拨付和使用
第九条 水利专项资金分配实行因素分配法与项目制 相结合。分配因素包括区域(水域)面积、建设需求、工作任务、绩效评价等;项目原则上要在建设项目储备库中择优安排,没有纳入建设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得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对象。探索实施竞争性立项和分配资金。项目纳入储备库前,要将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内 容、总投资、实施单位等信息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水利 部门和财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纳入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十条 市水利局根据水利发展规划确定辖区内水利 建设与发展目标任务,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水利专项支持范围 及项目库,于每年8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重大水利项目建设 计划、面上水利项目建设和水利管理任务,并上报省水利厅。 同时,结合资金分配方案,将下一年度建设计划提前告知各 镇(街道)及项目实施单位。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拨付采取按工程建设进度预拨和 竣工审计后结算等方式。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政府 采购有关管理规定执行。转移支付项目采取直接拨款的方式 将资金拨付到镇(街道),镇(街道)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具体项目。
第十二条 因增加建设内容、调整项目工程量或发生重 大工程变更等原因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需由项目实施单位向 市发改、水利局提出申请,经市发改局、水利局、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未经批准的不予追加投资额。申请增加投资额必须有具体的测算依据及政策标准。
第十三条 政策执行周期内,对专项任务已完成或中 止、管理使用中出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根据绩效评价结果 或审计意见需调整或撤销的,市财政局可报请市政府对专项资金进行调整或撤销。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水利 局和项目建设单位具体履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必须加强全过程监督。市水利局、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预算时,需同步填报绩 效目标和组织实施计划,设置的绩效目标要能充分反映专项 资金的目的和作用,需量化且可测评;组织实施计划需有明 确的时间和具体的任务计划。专项资金预算及绩效目标批复后,市水利局、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对绩效目标实施情况的监控,及时掌握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任务计划的完成情况、 项目实施进程和支出执行进度,绩效目标有偏离的要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项目完成后,市水利局应加强专项资金监督 检查,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镇(街道)应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就地就近监管作用。市财政局根据监管需要进行抽查,必要时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绩效评价和监督检 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及绩效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和 使用单位实施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市财政、水利局要积极 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预算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水利局负责解释。其他 相关水利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有关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原文附件:临水〔2016〕5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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