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297/2016-35439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市国土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16-03-22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6)16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青山湖街道朱村地块018500030(2015)0035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5〕-0521号
4.批准征地面积:0.2663公顷、批准时间: 2016年2月5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被征地集体 经济组织 | 地类 | 面积 (公顷) | 区片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1 | 青山湖街道朱村 | 林地类 | 0.2663 | Ⅱ级 | 57 | 15.1791 |
合计 | 0.2663 | --- | --- | 15.1791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七、如相关权利人不服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六年 三月二十二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6)16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玲珑街道东山村地块018500020(2015)0036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5〕-0521号
4.批准征地面积:1.2744公顷、批准时间: 2016年2月5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被征地集体 经济组织 | 地类 | 面积 (公顷) | 区片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1 | 玲珑街道东山村 | 耕地类 | 1.2533 | Ⅱ级 | 97.5 | 122.19675 |
2 | 林地类 | 0.0211 | 57 | 1.2027 | ||
合计 | 1.2744 | --- | --- | 123.39945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七、如相关权利人不服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六年 三月二十二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6)16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玲珑街道夏禹桥村地块018500002(2015)0044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5〕-0521号
4.批准征地面积:0.69公顷、批准时间: 2016年2月5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被征地集体 经济组织 | 地类 | 面积 (公顷) | 区片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1 | 玲珑街道夏禹桥村 | 耕地类 | 0.69 | Ⅱ级 | 97.5 | 67.275 |
合计 | 0.69 | --- | --- | 67.275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七、如相关权利人不服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六年 三月二十二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6)16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玲珑街道夏禹桥村地块018500020(2015)0044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5〕-0521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198公顷、批准时间: 2016年2月5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被征地集体 经济组织 | 地类 | 面积 (公顷) | 区片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1 | 玲珑街道宏渡村 | 耕地类 | 0.0198 | Ⅱ级 | 97.5 | 1.9305 |
合计 | 0.0198 | --- | --- | 1.9305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七、如相关权利人不服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六年 三月二十二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6)17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玲珑街道雅园村地块018500020(2015)0065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5〕-0521号
4.批准征地面积:0.1167公顷、批准时间: 2016年2月5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被征地集体 经济组织 | 地类 | 面积 (公顷) | 区片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1 | 玲珑街道雅园村 | 耕地类 | 0.1167 | Ⅱ级 | 97.5 | 11.3783 |
合计 | 0.1167 | --- | --- | 11.3783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七、如相关权利人不服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六年 三月二十二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6)17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锦北街道集贤村地块018500010(2015)009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5〕-0521号
4.批准征地面积:0.2077公顷、批准时间: 2016年2月5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被征地集体 经济组织 | 地类 | 面积 (公顷) | 区片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1 | 锦北街道集贤村 | 耕地类 | 0.2077 | Ⅱ级 | 97.5 | 20.2508 |
合计 | 0.2077 | --- | --- | 20.2508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七、如相关权利人不服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六年 三月二十二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6)17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锦北街道集贤村地块018500010(2015)009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5〕-0521号
4.批准征地面积:0.1570公顷、批准时间: 2016年2月5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被征地集体 经济组织 | 地类 | 面积 (公顷) | 区片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1 | 锦北街道集贤村 | 耕地类 | 0.1570 | Ⅱ级 | 97.5 | 15.3075 |
合计 | 0.1570 | --- | --- | 15.3075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七、如相关权利人不服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六年 三月二十二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6)17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天目山镇藻溪村地块018500110(2015)0122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5〕-0521号
4.批准征地面积:0.2366公顷、批准时间: 2016年2月5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被征地集体 经济组织 | 地类 | 面积 (公顷) | 区片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1 | 天目山镇藻溪村 | 耕地类 | 0.2366 | Ⅲ级 | 67.5 | 15.9705 |
合计 | 0.2366 | --- | --- | 15.9705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七、如相关权利人不服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六年 三月二十二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6)17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湍口镇湍口村地块018500210(2015)0123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5〕-0521号
4.批准征地面积:0.955公顷、批准时间: 2016年2月5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被征地集体 经济组织 | 地类 | 面积 (公顷) | 区片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1 | 湍口镇湍口村 | 耕地类 | 0.955 | Ⅲ级 | 67.5 | 64.4625 |
合计 | 0.955 | --- | --- | 64.4625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七、如相关权利人不服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六年 三月二十二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6)17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湍口镇湍口村地块018500210(2015)0123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5〕-0521号
4.批准征地面积:0.3549公顷、批准时间: 2016年2月5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被征地集体 经济组织 | 地类 | 面积 (公顷) | 区片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1 | 湍口镇湍口村 | 耕地类 | 0.3549 | Ⅲ级 | 67.5 | 23.9558 |
合计 | 0.3549 | --- | --- | 23.9558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七、如相关权利人不服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六年 三月二十二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6)17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昌化镇石铺村地块018500180(2015)0124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5〕-0521号
4.批准征地面积:0.3848公顷、批准时间: 2016年2月5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被征地集体 经济组织 | 地类 | 面积 (公顷) | 区片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1 | 昌化镇石铺村 | 林地类 | 0.3848 | Ⅲ级 | 40.5 | 15.5844 |
合计 | 0.3848 | --- | --- | 15.5844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七、如相关权利人不服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六年 三月二十二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6)17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昌化镇石铺村地块018500180(2015)0124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5〕-0521号
4.批准征地面积:0.3090公顷、批准时间: 2016年2月5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被征地集体 经济组织 | 地类 | 面积 (公顷) | 区片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1 | 昌化镇东街村 | 耕地类 | 0.2842 | Ⅱ级 | 97.5 | 27.7095 |
2 | 林地类 | 0.0248 | 57 | 1.4136 | ||
合计 | 0.3090 | --- | --- | 29.1231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七、如相关权利人不服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六年 三月二十二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6)17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锦城街道新溪桥村地块018500010(2015)0146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5〕-0521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308公顷、批准时间: 2016年2月5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被征地集体 经济组织 | 地类 | 面积 (公顷) | 区片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1 | 锦城街道新溪桥村 | 耕地类 | 0.0308 | Ⅱ级 | 97.5 | 3.003 |
合计 | 0.0308 | --- | --- | 3.003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七、如相关权利人不服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六年 三月二十二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6)17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锦北街道潘山村地块018500010(2015)0149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5〕-0521号
4.批准征地面积:28.3664公顷、批准时间: 2016年2月5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被征地集体 经济组织 | 地类 | 面积 (公顷) | 区片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1 | 锦北街道潘山村 | 耕地类 | 7.2986 | Ⅱ级 | 97.5 | 711.6135 |
2 | 林地类 | 21.0678 | 57 | 1200.8646 | ||
合计 | 28.3664 | --- | --- | 1912.4781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七、如相关权利人不服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六年 三月二十二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6)18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锦北街道潘山村地块018500010(2015)0149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5〕-0521号
4.批准征地面积:5.2371公顷、批准时间: 2016年2月5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被征地集体 经济组织 | 地类 | 面积 (公顷) | 区片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1 | 锦北街道潘山村 | 耕地类 | 0.5090 | Ⅱ级 | 97.5 | 49.6275 |
2 | 林地类 | 4.7281 | 57 | 269.5017 | ||
合计 | 5.2371 | --- | --- | 319.1292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七、如相关权利人不服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六年 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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