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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井茶包装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9-20 15:14:00  作者:市林业局(农业局)  来源:市林业局(农业局)
龙井茶包装管理办法
(2014版)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龙井茶市场声誉,保护龙井茶品牌,保障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单位
  第二条 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以下简称“商标注册人”)是龙井茶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龙井茶证明商标享有专用权,依法开展龙井茶包装管理。县级龙井茶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龙井茶的包装管理。
  第三条 凡印有“龙井茶”字样或“龙井茶”证明商标标识的包装,必须接受商标注册人的统一管理。
  第四条 龙井茶品牌实行“双商标”制管理,即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必须同时使用企业商标、中国地理标志及符合食品包装标签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使用龙井茶包装的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龙井茶包装等同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具体条件和申请使用程序按《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条 申请人在取得《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后,凭《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到有资质的单位印制龙井茶包装。
  四、管理
  第七条  在申请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时,申请人应提交龙井茶包装样品或包装设计图样,接受审核并备案。
  印制龙井茶新包装时,应报县级龙井茶工作机构审核备案。
  第八条  龙井茶包装应规范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具体按《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龙井茶包装上应标注生产该龙井茶产品的产区名称,如“西湖产区”、“钱塘产区”、“越州产区”。
  龙井茶包装应符合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注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企业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藏方法、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以及企业商标、QS标识、联系方式、质量监督电话及其他国家规定的食品包装标识信息。
  第九条 获准许可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龙井茶包装印制、使用台帐制度,对已使用包装的规格、数量、型号、使用日期等信息进行造册登记,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商标注册人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包装印制企业在受理龙井茶包装印制业务时,应当审查委托单位提供的《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龙井茶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不得为无《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龙井茶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印制加工带有“龙井茶”文字或证明商标图案的龙井茶包装。
  第十一条  未取得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无权印制或委托印制企业制作有“龙井茶”证明商标标识的茶叶产品包装。凡擅自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及其包装物上使用与龙井茶证明商标相同或相似标识的,均属侵权行为,将报请工商部门查处。
  第十二条 龙井茶包装产品在流通过程中,一经发现确有质量问题,生产企业必须立即召回,并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执行,尽量降低对龙井茶的负面影响。
  五、奖   罚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和对龙井茶证明商标造成侵权行为的,造成轻微影响的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违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权,并报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第十四条 印制加工龙井茶包装的企业违反本办法,商标注册人将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对违反国家商标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龙井茶的单位或个人有义务维护龙井茶品牌形象。凡举报有私自印刷或买卖龙井茶通用包装,一经查实,商标注册人将给予必要的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六、附  则
  第十六条  龙井茶创新产品、深加工产品的包装,按本办法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为商标注册人。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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