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2014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龙井茶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和《浙江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9〕44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龙井茶证明商标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用于证明龙井茶的特定品质。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以下简称商标注册人)是龙井茶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龙井茶证明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三条 龙井茶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实行省统一领导协调、县具体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浙江省龙井茶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委员会是负责组织和协调全省龙井茶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龙井茶生产县(市、区)应建立相应机构,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龙井茶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
龙井茶证明商标以县为主体具体管理。龙井茶生产县(市、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龙井茶证明商标的管理工作,包括受理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材料初审、现场核查、材料上报,龙井茶种植、加工、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商标使用、印制的监管与打假等。省级主要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及技术规范、对外维权、监督检查和最终审批管理等。
第四条 申请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经商标注册人审核批准。
第二章 龙井茶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 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的产品的种植地域范围为以下县(市、区):杭州市西湖区(西湖风景名胜区)、萧山区、滨江区、余杭区、富阳市、临安市、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柯桥区、新昌县、嵊州市、诸暨市、上虞区、越城区、磐安县、东阳市、天台县。
第六条 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的产品应按GB/T 18650《地理标志产品 龙井茶》的规定进行生产加工。
第七条 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的产品质量应符合GB/T 18650《地理标志产品 龙井茶》的规定。
第八条 同时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龙井茶产品生产经营者(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可申请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
第九条 龙井茶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因故被商标注册人取消该商标使用准用证的产品,须经半年以上的整改期,达到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后,方可重新申请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但对同一申请单位同一产品的申请次数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章 龙井茶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十条 龙井茶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制。县(市、区)茶叶主管部门是该县(市、区)龙井茶证明商标的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县级龙井茶工作机构”),负责受理龙井茶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材料初审、现场核查、档案保存,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商标注册人负责审核与许可。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向所在地的县级龙井茶工作机构提交《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申请表》及其附件、申请产品的样品与检测报告等。
对于注册地在龙井茶产区外的申请主体,按《分装、委托加工企业申请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的特别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县级龙井茶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报告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初审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初审意见单上签署意见后报商标注册人。
1.对使用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凡符合条件者予以受理,并发给《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者,提出改进意见,允许申请人在一年内复报一次。
2.对申请人的种植、加工、产品及其质量管理等进行现场考察。必要时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第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收到县级龙井茶工作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核、审批工作。凡符合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即下达书面批复,通知申请人办理如下事项:
(1)签定《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交纳管理费;
(3)领取《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或审核意见书通知15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商标注册人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五条 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如需继续使用,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商标注册人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未申请或申请后未获准继续使用许可的企业,在合同有效期满后其原《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自动作废,商标注册人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告。
第四章 龙井茶证明商标的使用
第十六条 龙井茶证明商标在产品包装上应做到“三位一体”,即龙井茶证明商标标识、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编号、中国地理标志须全部体现在产品包装上。
第十七条 龙井茶证明商标标识应统一、规范。龙井茶证明商标标识与商标准用证编号实行组合使用,其基本图案由“龙井茶 Longjing tea”中英文标准字样、注册商标符号“?”、“证明商标”字样和准用证编号构成,绿色(C:100 M:0 Y:100 K:0)和黑色(C:0 M:0 Y:0 K:100)为商标标识的基本组成色。在使用时,可根据需要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随意改变龙井茶证明商标标识的文字和图形组合。
第十八条 中国地理标志应规范使用,具体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在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1、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持有人变更的;
2、使用新的商标的。
第五章 龙井茶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 龙井茶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1.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
2.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商标注册人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经贸洽淡、信息交流活动等;
4.对龙井茶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商标注册人的工作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 龙井茶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1.维护龙井茶证明商标所代表的龙井茶的特有品质、质量和市场信誉。加工、销售的龙井茶必须符合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2.接受商标注册人和当地县级龙井茶工作机构对产品数量、质量的不定期抽验,以及对商标使用的监督,支持质量检测、监督人员工作;
3.龙井茶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龙井茶证明商标标识和龙井茶包装的保管、使用工作,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赠与龙井茶证明商标标识和龙井茶包装,不得以各种形式或理由许可他人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确保龙井茶证明商标标识的不失控、不出借、不流失;不得超出许可使用范围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
4.对购进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龙井茶批次、数量进行登记,建立档案备查;销售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的产品,如有质量问题应负全部责任;
5.及时向商标注册人及当地县级龙井茶工作机构反馈龙井茶质量方面信息以及消费者对龙井茶证明商标所代表的产品质量意见。如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商标注册人及当地县级龙井茶工作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对问题产品采取召回制度,消除不良影响。
第六章 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人及其县级龙井茶工作机构是龙井茶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按分工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1.设置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的资格条件,并负责对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者的资格进行初审、审核、审批;
2.对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产品的生产经营过程进行监督,有权进入茶园、加工、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和抽检。经检查或检验不合格的,有权责令限期整改。
3.对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的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对不合格产品有权申请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封存、销毁,并取消其证明商标使用资格;
4.对龙井茶证明商标标识和龙井茶包装的印制、使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5.对假冒、侵权龙井茶证明商标的行为进行收集证据材料、起诉和索赔工作;
6.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第二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与龙井茶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送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者应严格遵守与商标注册人签订的《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有关条款,保证产品质量,维护龙井茶证明商标的声誉。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取消其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资格:
1.违反《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龙井茶包装管理办法》、《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的;
2.产品质量不合格,整改期过后仍不合格的;
3.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未通过年检的或被吊销的;
4.使用违禁农药,或不按规定间隔期使用农药的;在加工中违规使用添加剂、色素、掺杂的;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造成较大影响的;
5.转让、出售、转借、赠与龙井茶证明商标给他人使用的。
第二十五条 商标注册人为保证龙井茶证明商标的正常使用,保证龙井茶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工作的准确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
第七章 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龙井茶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商标注册人及其县级工作站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对举报单位和个人予以保密,并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及其包装物上使用与龙井茶证明商标相同或相似标识的,均属侵权行为,商标注册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龙井茶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细则,商标注册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规,有权收回其《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和已领取的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该使用者的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从事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 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费标准,由商标注册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报物价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龙井茶证明商标的管理费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印制证明商标标识、检测产品、受理证明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证明商标等工作,以保障龙井茶证明商标产品的信誉,维护证明商标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商标注册人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龙井茶包装管理办法
(2014版)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龙井茶市场声誉,保护龙井茶品牌,保障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单位
第二条 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以下简称“商标注册人”)是龙井茶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龙井茶证明商标享有专用权,依法开展龙井茶包装管理。县级龙井茶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龙井茶的包装管理。
第三条 凡印有“龙井茶”字样或“龙井茶”证明商标标识的包装,必须接受商标注册人的统一管理。
第四条 龙井茶品牌实行“双商标”制管理,即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必须同时使用企业商标、中国地理标志及符合食品包装标签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使用龙井茶包装的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龙井茶包装等同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具体条件和申请使用程序按《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条 申请人在取得《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后,凭《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到有资质的单位印制龙井茶包装。
四、管理
第七条 在申请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时,申请人应提交龙井茶包装样品或包装设计图样,接受审核并备案。
印制龙井茶新包装时,应报县级龙井茶工作机构审核备案。
第八条 龙井茶包装应规范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具体按《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龙井茶包装上应标注生产该龙井茶产品的产区名称,如“西湖产区”、“钱塘产区”、“越州产区”。
龙井茶包装应符合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注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企业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藏方法、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以及企业商标、QS标识、联系方式、质量监督电话及其他国家规定的食品包装标识信息。
第九条 获准许可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龙井茶包装印制、使用台帐制度,对已使用包装的规格、数量、型号、使用日期等信息进行造册登记,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商标注册人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包装印制企业在受理龙井茶包装印制业务时,应当审查委托单位提供的《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龙井茶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不得为无《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龙井茶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印制加工带有“龙井茶”文字或证明商标图案的龙井茶包装。
第十一条 未取得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无权印制或委托印制企业制作有“龙井茶”证明商标标识的茶叶产品包装。凡擅自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及其包装物上使用与龙井茶证明商标相同或相似标识的,均属侵权行为,将报请工商部门查处。
第十二条 龙井茶包装产品在流通过程中,一经发现确有质量问题,生产企业必须立即召回,并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执行,尽量降低对龙井茶的负面影响。
五、奖 罚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和对龙井茶证明商标造成侵权行为的,造成轻微影响的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违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权,并报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第十四条 印制加工龙井茶包装的企业违反本办法,商标注册人将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对违反国家商标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龙井茶的单位或个人有义务维护龙井茶品牌形象。凡举报有私自印刷或买卖龙井茶通用包装,一经查实,商标注册人将给予必要的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六、附 则
第十六条 龙井茶创新产品、深加工产品的包装,按本办法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为商标注册人。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