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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目青顶证明商标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16-09-20 15:18:00  作者:市林业局(农业局)  来源:市林业局(农业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天目青顶”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质量,维护和提高“天目青顶”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工商行政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了本细则。
  第二条  “天目青顶”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该区域“天目青顶”茶叶的特定品质。
  第三条  临安市茶叶产业协会是“天目青顶”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临安市“天目青顶”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市“天目青顶”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申请被许可使用“天目青顶”证明商标的,应当遵照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天目青顶”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  使用“天目青顶”证明商标的产品的生产地域范围涉及临安市太湖源镇的东坑、白沙、临目、光辉、上阳、东天目、南庄、指南、杨桥、众社、里畈、夏村、畈龙村,西天目乡的告岭、武山、白鹤村,高虹镇的高乐、石门、大山村,於潜镇的南山、双坑、方元、逸逸、堰口村,藻溪镇的横塘、闽坞、对石、九里村,太阳镇的太阳、枫树岭、景村、浪山村,潜川镇的海龙、麻车埠、青山殿村,乐平乡的上沃、七坑村,昌化镇的虞溪、后葛、联盟村,河桥镇的云浪、学川、七都、聚秀村,湍口镇的雪山、洪岭、童家、迎丰、桐坑、塘秀、塘溪源、石室、湍源村,龙岗镇的兴龙、龙井、新溪村,清凉峰镇的鸠甫、顺溪村,马啸乡的浪广、马啸村,大峡谷镇的峡谷源、上溪、东塔、鱼跳、望湖、华光潭、华川、仙人塘、桃花溪、龙井桥、大峡谷、五星、相见村,岛石镇的仁里、黄川、茶亭村。
  第六条  使用“天目青顶”证明商标产品的产地环境条件及栽培技术必须符合DB330185/T005—2007《天目青顶栽培技术》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  使用“天目青顶”证明商标产品的鲜叶原料、加工场所、机械、设备、人员、工艺等必须符合DB330185/T006—2007《天目青顶鲜叶与加工工艺技术》的各项要求。
  第八条  使用“天目青顶”证明商标产品的品质特征是:条紧略扁,形似雀舌,叶质肥厚,银毫隐露,色泽绿润,滋味鲜醇爽口,清香持久,汤色清澈明净,芽叶朵朵可辨,色、香、味俱佳。崇尚自然生态,追求纯香纯味纯天然。具体的感官和理化指标必须符合DB330185/T007— 2007《天目青顶茶》的各项要求。
  第九条  同时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具备生产经营茶叶主体资格的,可申请使用“天目青顶”证明商标。
  第十条  天目青顶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因故被商标注册人取消该商标使用准用证的产品,须经半年以上的整改期,达到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后,方可重新申请使用。
  第三章  “天目青顶”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天目青顶”证明商标的,应向临安市茶叶产业协会递交《天目青顶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并附相关证照、生产经营档案、产品样品及检测报告、产品包装样品(或包装设计图样)等材料。如有其它单位委托加工的,应同时提交委托单位的相关证照、有效的委托加工协议、委托加工的包装样品(包装设计图样)。原则上一个经营主体一个申请方式。
  鼓励小规模生产者(散户)通过加入专业合作组织(如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等形式,由专业合作组织统一申请使用天目青顶证明商标。专业合作组织申请使用天目青顶证明商标的,除应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该组织执行的天目青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质量控制、监督等方面的制度文件,及使用成员清单。
  流通企业申请使用天目青顶证明商标的,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所经营的天目青顶来自于产区的订货合同或其它有效证明,并建立完善的进货台帐。
  第十二条  临安市茶叶产业协会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10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1)临安市茶叶产业协会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产地进行实地考察,并对产品进行检测。
  (2)检测和综合审查后,作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符合“天目青顶”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
  (1)双方签订《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准用证》;
  (3)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末获准使用“天目青顶”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15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临安市茶叶产业协会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五条  “天目青顶”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二年,到期要求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的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向临安市茶叶产业协会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  “天目青顶”证明商标的使用
  第十六条 天目青顶证明商标标识、天目青顶证明商标准用证编号应全部体现在产品包装上。
  第十七条 天目青顶证明商标标识应统一规范。天目青顶证明商标标识与商标准用证编号实行组合使用,其基本图案由“天目青顶Tianmu Qingding”中英文标准字样,注册商标符号“?”、“证明商标”字样和准用证编号构成,绿色和黑色为商标标识的基本组成色。在使用时,可根据需要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随意改变文字和图形组合。
  第十八条 在天目青顶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1)天目青顶证明商标准用证持有人变更的;
  (2)使用新的商标的。
  第五章  “天目青顶”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天目青顶”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1)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商标;
  (2)使用“天目青顶”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临安市茶叶产业协会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会、信息交流活动等;
  (4)对证明商标管理费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天目青顶”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1)维护“天目青顶”特有品质、质量和市场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2)接受临安市茶叶产业协会对产品数量、质量的不定期的检查和商标使用的监督,支持质量检测、监督人员工作;
  (3)“天目青顶”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天目青顶”证明商标标识的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天目青顶”证明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天目青顶”证明商标。   
  第六章  “天目青顶”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临安市茶叶产业协会是“天目青顶”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负责《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订和实施,负责对使用该证明商标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做好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第二十二条  临安市茶叶产业协会与“天目青顶”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签定的许可使用合同,送交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临安分局审查,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临安市茶叶产业协会为保证“天目青顶”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天目青顶”证明商标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
  第七章  “天目青顶”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二十四条 “天目青顶”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临安市茶叶产业协会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未经临安市茶叶产业协会许可,擅自在天目青顶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与“天目青顶”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临安市茶叶产业协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天目青顶”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规则,临安市茶叶产业协会有权收回其《证明商标准用证》,终止与使用者的证明商标许可合同;必要时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使用“天目青顶”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费标准,由临安市茶叶产业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物价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天目青顶”证明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检测产品、受理证明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证明商标等工作,以保障“天目青顶”证明商标产品的信誉,维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临安市茶叶产业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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