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公开形式 |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市住保办 | 成文日期 |
临政(房征)〔2017〕1号
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决定征收锦城街道青龙区块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具体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起望湖路,南至钱王街,西临阿里山大酒店,北到娄村浜安置小区(具体以征收红线范围为准,集体土地上房屋除外)。
二、征收部门:临安市房屋征收和住房保障办公室。
三、征收实施单位:临安市人民政府锦城街道办事处。
四、签约期限: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
五、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实施房屋征收。
六、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按照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将房屋搬迁腾空交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城东新城青龙区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补偿方案
临安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4日
附件
城东新城青龙区块棚户区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征收目的为实施城东新城青龙区块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
锦城街道青龙区块,具体以征收红线范围为准。
三、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临安市2016-2017年度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等有关法规政策文件。
四、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临安市房屋征收和住房保障办公室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临安市人民政府锦城街道办事处
办公地址:临安市锦城街道钱王街188-190号
五、签约期限
本方案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
六、被征收人和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及房屋用途
被征收人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人和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以及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临安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认定和处理结果为准。
七、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征收住宅的,被征收人可自主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偿,不再对被征收人安置房屋。
货币补偿款如下:
1. 被征收房屋补偿费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 装饰和附属建筑物等补偿费
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按市政府文件规定执行,搬迁费按2次计算发放,临时安置费补贴12个月。
4. 签约奖励和补助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的,按被征收房屋(不含装饰和附属建筑物等)市场评估价值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和补助;被征收人超过规定的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的,每超过30天扣减2%的奖励和补助,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5. 腾房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前签约并按约定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0元/㎡腾房奖励。
(二)产权调换
房屋征收部门安置被征收人产权调换的住宅安置房。住宅安置房源为钱锦花园高层公寓现房和青龙公寓多层公寓现房。选择钱锦花园高层公寓安置的被征收人可按50000元的优惠价格购买一个地下停车位;选择青龙公寓多层公寓现房安置的被征收人可以按4500元/㎡的优惠价格购买一个停车库或按2000元/㎡的优惠价格购买一个柴间(车库或柴间只能选一,选完为止)。被征收人应当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办理房屋腾空交付手续时选房且在确认单上签字,并在选房后20个工作日结清安置房价款、地下停车位(车库、柴间)价款和物业维修基金(45元/㎡),逾期,所选安置房、地下停车位(车库、柴间)不予保留。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安置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安置房评估价值结算产权调换差价。
产权调换补偿款如下:
1. 被征收房屋补偿费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 装饰和附属建筑物等补偿费
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按市政府文件规定执行,搬迁费按2次计算发放,临时安置费发放6个月。
4. 奖励和补助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不含装饰和附属建筑物等)市场评估价值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和补助。被征收人超过规定的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每超过30天扣减2%的奖励和补助,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5. 腾房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前签约并按约定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0元/㎡腾房奖励。
八、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征收补偿
征收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款如下:
1. 土地补偿款
国有出让土地按照该区域现工业用地市场评估价或同地段工业基准地价的2倍确定;国有划拨土地按照该区域现工业用地市场评估价的80%或同地段工业基准地价的1.6倍确定。
2. 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补偿款
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 搬迁费
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
产权人自行生产经营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即土地补偿款和合法地上建筑物(不含装饰和附属建筑物等)补偿款的10%给予补偿;承租人生产经营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即土地补偿款和合法地上建筑物(不含装饰和附属建筑物等)补偿款的5%给予补偿。若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由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产权人自行生产经营的,停产停业期限不超过6个月;承租人生产经营的,停产停业期限不超过3个月。
5. 奖励和补助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约定期限搬迁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按不超过土地补偿款和合法地上建筑物(不含装饰和附属建筑物等)补偿款总额的20%给予奖励和补助;被征收人超过规定的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每超过30天扣减2%的奖励和补助,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九、评估机构确定
1.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2.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十、首期物业管理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安置时应当签订首期物业管理合同并缴纳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十一、安置房产权证的办理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结清安置房价款后,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安置房应缴纳的契税等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因被征收人未予配合或提供材料不实造成无法办理安置房产权证的,责任由被征收人承担。如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告知的规定时间内被征收人未委托统一办理产权登记的,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
十二、其他
本征收补偿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