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330185/2017-6963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府办 发布日期 2017-02-27
统一编号 有效性
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临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日期:
2017-02-25 14:54
来源:
区府办
浏览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临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临安市人民政府

2017225

(此件可公开发布)

临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7221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临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临安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领导下,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面正确依法履行政府职能,着力构建法治、责任、高效、服务、清廉政府,努力建设美丽幸福新临安。

第三条市政府在市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中开展工作。市政府工作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加强行政监督,加强政务督查,规范办会办文,加强廉政作风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攻坚克难,敢于担当,勇于开拓,大力弘扬密切联系群众、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六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承担专项任务,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市长报告。

第七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按照规定职责要求,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不折不扣贯彻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八条 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进一步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

第九条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协调持续较快发展。

第十条 严格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的法治环境,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一条 创新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二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和公共财政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三条规范健全重大事项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和程序,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加强重要决策实施的跟踪评估,发挥专家作用和听取群众意见,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第十四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镇(街道)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听证会或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群众团体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建立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八条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努力建设法治政府。

第十九条 市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颁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及时报送上一级政府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第二十条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做到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一条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加快阳光政务建设,推进行政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二条 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除需要保密的事项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和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和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事项,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及其他有效途径,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答复相关申请。

第七章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三条认真落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决议决定,自觉接受市人大依法监督,主动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支持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重要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 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认真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和信访突出问题。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并安排时间开展接访活动。

第二十八条 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强化效能检查,严格行政问责,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加强政务督查

第二十九条自上而下建立和完善督促检查制度,确保政令畅通,努力建设责任政府。

第三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要积极有效地履行市政府督查职能,督查的重点是: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实及完成情况。督查情况分别于年中、年终向市政府报告。

(二)市长、副市长专题协调、现场办公决定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三)市长、副市长重要批示件及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落实情况及时向作出批示和交办的领导书面反馈。

(四)市人大议案建议意见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办理情况定期向市人大、政协反馈。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在开展督查工作前发出书面督查通知,明确督查要求,分解办理任务,承办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书面反馈给市政府办公室。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必须说明情况。

    规范办会办文

第三十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工作例会、市政府专题会议和财政、土地、规划三项审批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运行质量和效率,努力建设高效政府。

第三十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参加,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安排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以及与议题直接相关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参加,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人武部领导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与议题直接相关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传达和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需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其他重要议案;

(四)讨论和审议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与议题直接相关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贯彻国家、省和杭州市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确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请示市政府决定的相关事项。

第三十 市长工作例会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参加。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个月召开一次。市长工作例会的主要任务是:交流副市长分管职责范围前一阶段工作情况,研究下一阶段工作重点,明确相关工作要求。

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受委托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市长、副市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处理上级领导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四)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三项审批联席会议是指市财政审批联席会议、市土地审批联席会议、市规划审批联席会议,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和决定政府财政性资金使用、土地供应及处置、城镇规划等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工作例会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三项审批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分别由市财政、国土、规划建设部门负责。

第四十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研究协调后提出,报常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市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研究协调提出,报牵头市领导确定。

第四十  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或市长工作例会,向市长请假;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不能出席会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未经同意,不得缺席会议或由他人代会。

第四十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均须作会议记录并整理印发会议纪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常务副市长依次审核后交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需印发会议纪要的,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和办公室主任分别审核后,交牵头市领导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公开的应及时公开和报道。

第四十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缩短时间、严格审批。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市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十市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镇(街道)、部门负责人名义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第四十  市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送阅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转请其他市政府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各部门报送的请示性公文,如部门间有不同意见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调,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 市政府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主任和分管副市长审签后,由市长签发。内容涉及多个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经相关副市长审签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重要内容及重大事项的,应呈送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审核或签发。

 市政府及各部门、各镇(街道)要进一步精简文件,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印发。要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市政府办公室要规范内部办文流程,提高办文效率。

第十章    加强廉政作风建设

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努力建设清廉政府。要强化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管,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坚决防止不正之风。

 厉行勤俭节约、艰苦朴素,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大力推进预算决算公开,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规范公务接待。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

十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五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建设学习型机关。市政府定期举办学习会,组织学习经济、法律、科技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第五十五条市政府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市政府领导要坚持基层工作联系点制度。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

第五十六条 从严安排市政府领导活动。除市政府统一安排外,市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下级政府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须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者分管副主任审核;市政府领导的外事活动安排,应遵循外事管理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镇人民政府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外出,应事先报告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政府办公室,并按规定履行请销假制度。

第十

第五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临政函〔201277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人武部,市各群众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市各民主党派。

临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225日印发

分享:
字体: [

]
打印
索引号 000330185/2017-6963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府办
成文日期 2017-02-27
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临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2-25
信息来源: 区府办
浏览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临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临安市人民政府

2017225

(此件可公开发布)

临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7221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临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临安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领导下,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面正确依法履行政府职能,着力构建法治、责任、高效、服务、清廉政府,努力建设美丽幸福新临安。

第三条市政府在市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中开展工作。市政府工作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加强行政监督,加强政务督查,规范办会办文,加强廉政作风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攻坚克难,敢于担当,勇于开拓,大力弘扬密切联系群众、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六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承担专项任务,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市长报告。

第七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按照规定职责要求,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不折不扣贯彻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八条 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进一步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

第九条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协调持续较快发展。

第十条 严格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的法治环境,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一条 创新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二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和公共财政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三条规范健全重大事项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和程序,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加强重要决策实施的跟踪评估,发挥专家作用和听取群众意见,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第十四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镇(街道)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听证会或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群众团体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建立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八条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努力建设法治政府。

第十九条 市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颁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及时报送上一级政府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第二十条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做到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一条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加快阳光政务建设,推进行政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二条 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除需要保密的事项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和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和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事项,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及其他有效途径,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答复相关申请。

第七章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三条认真落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决议决定,自觉接受市人大依法监督,主动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支持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重要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 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认真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和信访突出问题。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并安排时间开展接访活动。

第二十八条 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强化效能检查,严格行政问责,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加强政务督查

第二十九条自上而下建立和完善督促检查制度,确保政令畅通,努力建设责任政府。

第三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要积极有效地履行市政府督查职能,督查的重点是: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实及完成情况。督查情况分别于年中、年终向市政府报告。

(二)市长、副市长专题协调、现场办公决定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三)市长、副市长重要批示件及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落实情况及时向作出批示和交办的领导书面反馈。

(四)市人大议案建议意见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办理情况定期向市人大、政协反馈。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在开展督查工作前发出书面督查通知,明确督查要求,分解办理任务,承办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书面反馈给市政府办公室。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必须说明情况。

    规范办会办文

第三十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工作例会、市政府专题会议和财政、土地、规划三项审批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运行质量和效率,努力建设高效政府。

第三十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参加,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安排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以及与议题直接相关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参加,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人武部领导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与议题直接相关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传达和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需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其他重要议案;

(四)讨论和审议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与议题直接相关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贯彻国家、省和杭州市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确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请示市政府决定的相关事项。

第三十 市长工作例会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参加。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个月召开一次。市长工作例会的主要任务是:交流副市长分管职责范围前一阶段工作情况,研究下一阶段工作重点,明确相关工作要求。

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受委托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市长、副市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处理上级领导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四)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三项审批联席会议是指市财政审批联席会议、市土地审批联席会议、市规划审批联席会议,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和决定政府财政性资金使用、土地供应及处置、城镇规划等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工作例会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三项审批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分别由市财政、国土、规划建设部门负责。

第四十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研究协调后提出,报常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市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研究协调提出,报牵头市领导确定。

第四十  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或市长工作例会,向市长请假;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不能出席会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未经同意,不得缺席会议或由他人代会。

第四十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均须作会议记录并整理印发会议纪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常务副市长依次审核后交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需印发会议纪要的,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和办公室主任分别审核后,交牵头市领导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公开的应及时公开和报道。

第四十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缩短时间、严格审批。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市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十市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镇(街道)、部门负责人名义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第四十  市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送阅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转请其他市政府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各部门报送的请示性公文,如部门间有不同意见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调,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 市政府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主任和分管副市长审签后,由市长签发。内容涉及多个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经相关副市长审签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重要内容及重大事项的,应呈送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审核或签发。

 市政府及各部门、各镇(街道)要进一步精简文件,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印发。要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市政府办公室要规范内部办文流程,提高办文效率。

第十章    加强廉政作风建设

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努力建设清廉政府。要强化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管,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坚决防止不正之风。

 厉行勤俭节约、艰苦朴素,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大力推进预算决算公开,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规范公务接待。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

十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五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建设学习型机关。市政府定期举办学习会,组织学习经济、法律、科技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第五十五条市政府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市政府领导要坚持基层工作联系点制度。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

第五十六条 从严安排市政府领导活动。除市政府统一安排外,市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下级政府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须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者分管副主任审核;市政府领导的外事活动安排,应遵循外事管理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镇人民政府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外出,应事先报告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政府办公室,并按规定履行请销假制度。

第十

第五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临政函〔201277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人武部,市各群众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市各民主党派。

临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2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