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748/2017-55918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青山湖街道 | 成文日期 | 2017-04-12 |
青山湖街道2016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2016年度本级政府(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本报告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概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工作情况统计表八个部分组成。报告所列数据统计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56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浙江临安”政府信息公开平台(www.linan.gov.cn)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青山湖街道办事处党政办(责任科室)联系(地址:临安市青山湖街道天柱街552号;邮编:311305;电话:0571—63781003;传真:0571—63781004;电子邮箱:qshjd003@163.com)。
青山湖街道2016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向社会公布2016年度本级政府(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本报告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概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工作情况统计表八个部分组成。报告所列数据统计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56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浙江临安”政府信息公开平台(www.linan.gov.cn)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青山湖街道办事处党政办(责任科室)联系(地址:临安市青山湖街道天柱街552号;邮编:311305;电话:0571—63781003;传真:0571—63781004;电子邮箱:qshjd003@163.com)。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概况
根据《临安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编制了《青山湖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目录》、《青山湖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指南》,及时公开了机构职能、政策信息、监督方式及程序。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我街道成立了以办事处主任陈熊滨为组长,党工委副书记余旭为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并在办公室设立了查询点。明确了日常工作由办公室牵头,各部门科室予以配合,形成了职责分明、分工合理、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并明确了两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系人,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维护、输录等日常工作。明确了信息公开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机制,确保了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的进行。
同时我街道还自主印发《青山湖街道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分发给各企事业、行政村和机关工作人员,让他们能更好的贯彻执行信息公开条例。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一)本街道到2016年12月31日为止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501条,在主动公开的信息中,通过政府网站公开的信息25条,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2条。通过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285条,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191条。
(二)在主动公开信息工作中,为方便公众了解信息,结合“四项制度”工作,本街道采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主要为:一是通过临安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二是在党政办设立公开查询点。三是通过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公开。
三、回应解读情况
无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无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无
六、举报投诉情况
无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1.思想认识上还须进一步重视。对于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及必要性,我们都能认识到位。但在具体的实施细节上,我们的工作人员还存在着一定的应付和麻痹思想,还需进一步学习上级文件精神,提高思想认识和业务能力。
2.工作落实上还须进一步到位。由于工作人员交叉兼职任务较多,信息发布不够及时,信息上传的内容不够完整。
八、2017年工作打算
一是加大工作力度,对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及时发布和更新依法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公开,并认真做好答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不断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秩序。
二是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契机,促进依法行政。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已成为政府的一个法定义务,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负有公开信息的法定责任,只有以法律为基础,依法行政,才能在信息收集、信息整理、信息完善与更新等方面具有更大的权威性,才能更好地发挥协调、管理和督查作用。要通过推行政府信息公开,使我街道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务氛围,进一步增强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感,促进依法行政,提高依法办事的水平。从而提升行政效能,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
九、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附件: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临安市人民政府青山湖街道办事处
2017年1月16日
附件1: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2016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青山湖街道办事处
统 计 指 标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条 | 501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2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件 | 2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25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285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191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次 |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万元 |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2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1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2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万元 | 8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1 |
单位负责人:陈熊滨 审核人:王玉蓉 填报人:李倩
联系电话: 63781003 填报日期:2017.1.16
附件2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指标填报说明
一、主动公开情况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重复计算。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的同一条政府信息计为1条信息;部门联合发布的信息以牵头制作该信息的部门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信息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2.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指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总条数。
3.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指制发规范性文件总件数,应为主动公开数和未主动公开数的合计数。
4.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政府公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5.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各级政府网站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6.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7.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8.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二、回应解读情况
9.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指回应涉及本单位职责的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的次数。
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不重复计算。以多种形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的计为1次回应;联合发布的回应情况以回应该热点或舆情的牵头负责单位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回应情况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10.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指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或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11.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各类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1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或新闻发言人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13.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14.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指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政策解读稿件的总篇数。
15.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微信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16.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方式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17.收到申请数:指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件数,申请应为书面形式或数据电文形式(应等于当面申请数、传真申请数、网络申请数、信函申请数4项之和)。
18.当面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到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受理点提出申请的件数。
19.传真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0.网络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提交申请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1.信函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2.申请办结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办结的总件数(应等于按时办结数和延期办结数2项之和)。
23.按时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24.延期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在延长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25.申请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的答复的总件数(应等于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同意公开答复数、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不同意公开答复数、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申请信息不存在数、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8项之和)。
26.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方式和途径的答复件数。
27.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28.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部分公开的答复件数。
29.不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0.涉及国家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国家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1.涉及商业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商业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2.涉及个人隐私: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3.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4.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的答复件数。
3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6.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答复件数。
37.申请信息不存在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件数。
38.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申请内容不明确,告知其作出更改、补充的答复件数。
39.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应通过咨询、信访、举报等其他途径办理的答复件数。
四、行政复议情况
40.行政复议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复议机关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4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2.被依法纠错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3.其他情形数:指行政复议申请中除已办结的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五、行政诉讼情况
44.行政诉讼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且被法院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45.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指法院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件数。
46.被依法纠错数:指法院判决或裁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7.其他情形数:指除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六、举报投诉情况
48.举报投诉数量: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举报或投诉,且予以受理的件数。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49.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指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总金额。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50.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确定承担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专门机构个数。
51.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指按照《条例》要求设置的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的场所总个数。
52.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指具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人数(应为专职人员数和兼职人员数2项之和)。
53.专职人员数:指专门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54.兼职人员数:指在承担其他工作的同时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
55.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指行政机关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而纳入财政预算的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56.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指召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的次数。
57.举办各类培训班数:指围绕政府信息公开业务举办的各类短期、中期、长期培训班次数。
58.接受培训人员数:指到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班接受培训的工作人员人次数。
除特别说明外,报表中如没有需填报的数据,则填“0”;涉及费用或经费的数据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向社会公布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概况
根据《临安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编制了《青山湖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目录》、《青山湖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指南》,及时公开了机构职能、政策信息、监督方式及程序。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我街道成立了以办事处主任陈熊滨为组长,党工委副书记余旭为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并在办公室设立了查询点。明确了日常工作由办公室牵头,各部门科室予以配合,形成了职责分明、分工合理、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并明确了两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系人,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维护、输录等日常工作。明确了信息公开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机制,确保了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的进行。
同时我街道还自主印发《青山湖街道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分发给各企事业、行政村和机关工作人员,让他们能更好的贯彻执行信息公开条例。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一)本街道到2016年12月31日为止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501条,在主动公开的信息中,通过政府网站公开的信息25条,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2条。通过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285条,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191条。
(二)在主动公开信息工作中,为方便公众了解信息,结合“四项制度”工作,本街道采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主要为:一是通过临安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二是在党政办设立公开查询点。三是通过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公开。
三、回应解读情况
无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无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无
六、举报投诉情况
无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1.思想认识上还须进一步重视。对于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及必要性,我们都能认识到位。但在具体的实施细节上,我们的工作人员还存在着一定的应付和麻痹思想,还需进一步学习上级文件精神,提高思想认识和业务能力。
2.工作落实上还须进一步到位。由于工作人员交叉兼职任务较多,信息发布不够及时,信息上传的内容不够完整。
八、2017年工作打算
一是加大工作力度,对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及时发布和更新依法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公开,并认真做好答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不断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秩序。
二是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契机,促进依法行政。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已成为政府的一个法定义务,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负有公开信息的法定责任,只有以法律为基础,依法行政,才能在信息收集、信息整理、信息完善与更新等方面具有更大的权威性,才能更好地发挥协调、管理和督查作用。要通过推行政府信息公开,使我街道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务氛围,进一步增强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感,促进依法行政,提高依法办事的水平。从而提升行政效能,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
九、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附件: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临安市人民政府青山湖街道办事处
2017年1月16日
附件1: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2016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青山湖街道办事处
统 计 指 标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条 | 501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2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件 | 2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25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285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191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次 |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万元 |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2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1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2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万元 | 8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1 |
单位负责人:陈熊滨 审核人:王玉蓉 填报人:李倩
联系电话: 63781003 填报日期:2017.1.16
附件2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指标填报说明
一、主动公开情况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统计年度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除特别说明外,报表中如没有需填报的数据,则填“0”;涉及费用或经费的数据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58.接受培训人员数:指到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班接受培训的工作人员人次数。 57.举办各类培训班数:指围绕政府信息公开业务举办的各类短期、中期、长期培训班次数。 56.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指召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的次数。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55.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指行政机关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而纳入财政预算的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54.兼职人员数:指在承担其他工作的同时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 53.专职人员数:指专门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52.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指具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人数(应为专职人员数和兼职人员数2项之和)。 51.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指按照《条例》要求设置的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的场所总个数。 50.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确定承担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专门机构个数。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49.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指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总金额。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48.举报投诉数量: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举报或投诉,且予以受理的件数。 六、举报投诉情况 47.其他情形数:指除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46.被依法纠错数:指法院判决或裁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5.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指法院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件数。 44.行政诉讼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且被法院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五、行政诉讼情况 43.其他情形数:指行政复议申请中除已办结的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42.被依法纠错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0.行政复议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复议机关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四、行政复议情况 39.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应通过咨询、信访、举报等其他途径办理的答复件数。 38.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申请内容不明确,告知其作出更改、补充的答复件数。 37.申请信息不存在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件数。 36.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答复件数。 3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4.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的答复件数。 33.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2.涉及个人隐私: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1.涉及商业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商业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0.涉及国家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国家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29.不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28.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部分公开的答复件数。 27.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26.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方式和途径的答复件数。 25.申请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的答复的总件数(应等于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同意公开答复数、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不同意公开答复数、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申请信息不存在数、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8项之和)。 24.延期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在延长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23.按时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22.申请办结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办结的总件数(应等于按时办结数和延期办结数2项之和)。 21.信函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0.网络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提交申请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19.传真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18.当面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到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受理点提出申请的件数。 17.收到申请数:指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件数,申请应为书面形式或数据电文形式(应等于当面申请数、传真申请数、网络申请数、信函申请数4项之和)。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16.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方式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15.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微信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14.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指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政策解读稿件的总篇数。 13.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1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或新闻发言人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11.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各类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10.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指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或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不重复计算。以多种形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的计为1次回应;联合发布的回应情况以回应该热点或舆情的牵头负责单位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回应情况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9.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指回应涉及本单位职责的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的次数。 二、回应解读情况 8.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7.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6.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5.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各级政府网站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4.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政府公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3.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指制发规范性文件总件数,应为主动公开数和未主动公开数的合计数。 2.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指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总条数。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重复计算。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的同一条政府信息计为1条信息;部门联合发布的信息以牵头制作该信息的部门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信息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按条计算。凡公文类政府信息,1件公文计为1条,部分内容公开的公文也计为1条。其他政府信息,1份完整的信息(或其中部分公开的信息)计为1条。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统计年度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按条计算。凡公文类政府信息,1件公文计为1条,部分内容公开的公文也计为1条。其他政府信息,1份完整的信息(或其中部分公开的信息)计为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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